张智勇:搜查行为程序违法,见证人不符合要求,无权作为定案依据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实务中,实体指控的坚固外壳可能难以从主观故意或直接因果关系层面轻易突破,而程序正义的缺口常成为撬动全案证据体系的黄金支点。之前通过细致阅卷,张智勇律师在涉案的搜查扣押程序中,发现存在系统性违法——从搜查主体越权到见证人资格灭失,这些瑕疵并非孤立的笔录疏漏,而是对刑事诉讼底线的突破,依法应导致相关物证、书证丧失定案资格。
首先暴露的问题直指搜查证授权的刚性约束。案卷显示,调查机关针对同一时段两处独立场所的搜查,分别出具了不同编号的搜查证:一处明确记载持证搜查人员为2人,另一处登记为3人。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搜查必须严格遵循搜查证载明的人员范围执行,非经法定程序追加授权,任何人员均不得进入搜查现场。然而同步录音录像与扣押清单相互印证证实,两场搜查实际均有7-8名人员涌入现场,远超证件许可规模。这种“一证多用”“无证闯入”的操作,不仅违反令状主义的形式要求,更实质破坏了搜查活动的封闭性与规范性——超额人员可能干扰物品原始状态、混淆取证顺序等隐患,其程序违法性已触及根本性瑕疵。
更具颠覆性的是见证人制度的全面失灵。作为搜查程序合法性的核心见证机制,见证人必须保持中立性与无利害关系,这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底线。但在本案中,见证环节出现了双重缺陷:其一,某份搜查笔录的见证人栏完全空白,仅由办案人员事后单方填写两名未签字人员,这种“无见证的搜查”直接剥夺了被调查对象的程序抗辩权,依法应属无效;其二,其余搜查笔录中的见证人身份严重违反回避规则。经查,该见证人系办案单位在职领导干部。司法实务明确:见证人必须是与案件无任何组织、利益牵连的社会第三方,办案人员参与自身办案的见证,本质上是“自己监督自己”的程序悖论,彻底消解了见证制度的制衡功能。正如网站刊文所强调:“搜查见证必须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民在场,确保调查活动的外部监督实效。”本案中的“内部见证”显然与此背道而驰。
尤为关键的是,上述程序违法均不属于可补正的瑕疵范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但搜查人员超员、见证人缺失或不适格等问题,均属于取证过程的原始性违法,无法通过事后说明或补签字等方式完善。例如见证人身份违法,源于其职务隶属关系的客观存在,不可能通过更换人员重新见证已发生的历史搜查行为;搜查证超员问题同样因现场人员混杂可能导致取证环境不可逆污染,无法还原原始状态。
在刑事犯罪的指控体系中,搜查扣押的物证、书证往往是锁定犯罪数额与资金流向的核心证据。一旦这些证据的取得方式被认定违法,不仅单独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失去证明力,更会引发连锁反应——依赖这些物证建立的审计鉴定、言词证据印证体系将随之松动。作为辩护人,我就此整理了专项法律意见,将从证据合法性审查切入,坚决主张排除全部违法搜查获取的材料,这不仅是为个案争取无罪或罪轻结果的战术突破,更是对刑事执法规范化、诉讼程序正义的实务坚守。当程序的堤坝出现裂痕,实体真实的汪洋便失去了边界——捍卫程序底线,正是刑事辩护守护司法公正的本质使命。

【专栏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 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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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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