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兼职硕导,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代理各类刑案500件以上,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案例
职务犯罪类:
(一)、大案要案类:
1、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副部级)王某某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三罪并罚仍获轻判
系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办理的“001号”案件。张智勇律师面对三项重罪指控,精准锁定定性、证据、自首与减损等关键情节。最终法院采纳绝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结果显著从轻。
2、原省委常委、统战部长(副部级)黄某受贿案——数额特别巨大仍获从轻处罚
系该省年度“首虎”大案。张智勇律师针对指控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精准构建以“主动交代未掌握罪行”及“全额退赃”为核心的罪轻辩护体系。法院最终大部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作出从轻判决。
3、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副部级)李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极高难度辩护获法院采纳
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重点查办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面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超4亿元)及滥用职权造成千亿元重大损失的双重指控,张智勇律师抽丝剥茧,精准锁定自首、立功,认罪悔罪及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最终采纳核心辩护观点,在终身监禁边缘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从轻判决。
4、轰动全国的赵红霞(涉 雷某富不雅视频)敲诈勒索案——预测十年以上终获缓刑释放
系引爆舆论的“反腐导火索”案件。在媒体普遍预测刑期十年以上的严峻形势下,张智勇律师顶住压力,前后会见当事人30余次,撰写1.7万字精细化辩护词,制定了务实的“骑墙式”辩护策略。最终法院采纳核心意见,判处缓刑并当庭释放,成功帮助当事人从重刑焦点中脱身回家。
5、原省政协副主席(副部级)周某某受贿案——认定重大立功获从轻处罚
系国监委在该省查办的极具影响力的副部级大案。张智勇律师面对指控金额逾亿元的严峻形势,精准辩护出“检举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并锁定主动交代未掌握罪行等关键情节。法院最终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无罪不起诉类:
1、原某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受贿、徇私枉法、包纵黑社会案——力辩脱罪两项获轻判
针对政法高官深陷“受贿”“涉黑”指控的严峻局面,张智勇律师直击证据链条死角,有力论证了“工作失职”与“包庇犯罪”的法律界限。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最终直接否决了包庇纵容黑社会及徇私枉法两项重罪的指控。该案成功实现“三罪减为一罪”,减少刑期六年以上,系经典刑辩险胜案例。
2、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受贿案(已认罪)——推翻口供获法定不起诉
在当事人已作出有罪供述的极为被动局面下,张智勇律师敏锐查证资金流向,证实涉案款项实为用于接待上级等公务及娱乐支出,而非个人私吞。律师据此精准出击,通过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从法律底层逻辑上否定了当事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最终促使检察院采纳“公款公用不属贪腐”的定性意见,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3、铁路系统某财务老总贪污案——论罪五年终获免刑并保住公职
系铁路系统掌握实权的财务干部职务犯罪,由专门法院跨省管辖,依涉案金额及情节论罪本应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家属极其焦虑,上有老下有小。经朋友介绍找到我。介入后,并未按常规罪轻辩护,而是直击要害,指出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办案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最终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该案不仅免除了牢狱之灾,更帮助当事人成功保住了公职。
4、民警在执行上级指令中涉嫌徇私枉法罪——经辩护“不起诉”
系一起典型的因“权利层层违规施压”导致的基层民警被动卷入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在上级领导(已落马)的强势指令下,被迫违规办理取保候审及停止侦查,涉嫌徇私枉法罪。我们介入后,不仅强调“被迫”,还强烈指出指控其“主观徇私”的关键证言来自推卸责任的领导和上级,缺乏客观证据印证。同时,我们还从“行政服从”与“主观枉法”方面辩护。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报经上级批准,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保住了当事人的自由与未来。
5、某监区长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犯罪,模拟推演“致伤过程”终获免刑保公职
系一起发生在监管场所内部、导致在押人员“轻伤”的敏感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机关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起诉,当事人面临判刑即开除公职的处境。我们介入后,没有停留在纸面阅卷,而是将集体讨论变身“案发现场”,精准找出伤情成因的疑点。同时,我们从法律定性上将“虐待动机”剥离为“履职过激”。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成功帮助这位监区长保住了公职。
6、某公职人员参与“围标”行贿案(数额巨大)——核减金额+立功获免刑
该案是公职人员利用“围标”手段参与招投标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行贿“数额巨大”,且涉及多名公职人员,情节严重。我们介入后,采取“两步走”策略:首先在定性上进行“精细化切割”,有力论证部分款项系为索回正当保证金而非谋取非法利益,成功削减了指控金额;辩护当事人有“立功”表现。最终,法院综合采纳上述从宽情节,对该案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7、国土领导挪用公款,辩护“款项性质”终获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民刑交叉”专业化辩护:引入“合同相对性”原理,主张款项性质已转化非公款;利用“货币种类物”属性,自有资金混同,动摇指控逻辑,最终获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成功化解牢狱之灾。
8、某民警被控滥用职权(涉黑倒查)——辩护追诉时效已过获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成功无罪
一起因“涉黑恶倒查”引发的陈年旧案,当事人被指控多年前在办理伤害案时未鉴定轻伤、未依法查处,致嫌疑人后续实施黑恶犯罪。案件由上级提级调查,压力极大。一家人见到我求我一定要帮他们全家。否则判刑不说,连带子女,工作失去将没有收入来源,委托我们介入后,依托类案检索和集体讨论制度。向法院提交了多份同类案件的生效案例,精准提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辩护,还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核心程序辩点。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终止审理。该裁定意味着国家刑罚权的终结,当事人因此获得了实质上的无罪结果,成功终结了这场迟到的追责风暴。
(三)、缓刑类:
1、某建筑国企领导受贿案(数额特别巨大)——辩护存在经济纠纷核减半数受贿金额获缓刑
本案指控金额已达“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量刑档次。家属慕名而来找到我,我们介入后,重点排查了行受贿双方长期的合伙投资与债权债务往来,调查取证,收集到客观证据证实涉案款项存在“名为受贿、实为债务结算”的合理怀疑。法院最终采纳该张智勇律师辩护观点,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指控金额依法核减一半以上,判决当事人缓刑。
2、某处级干部受贿案(数额特别巨大)——认定自首与亲情辩护获缓刑
面对法定量刑十年以上的严峻局面,当事人找我的时候异常悲观。但我们通过深入的调查取证,成功锁定并确立了当事人的自首情节(法定减轻)。同时,再精准切入当事人系重病父母唯一赡养人的特殊家庭困境,以“法理情理”深深打动法官。最终,法院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从宽判处缓刑回家。
3、某国企主管挪用公款210万理财(情节严重)——全盘采纳辩护意见获缓刑
系一起典型的国企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巨额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210万元,我们接受委托后,制定了精细化的量刑辩护方案:从“自首情节”的认定入手,重点论证挪用时间短、已全部退还本息、未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等关键从轻情节。同时,律师积极协调社区出具“矫正接收证明”。最终法院全盘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判处缓刑。
4、某国企中层贪污罪—— 成功打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改判职务侵占获缓刑
本案系一起涉及国企中层管理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机关以贪污罪起诉,我们介入后,没有纠缠于金额,而是发起了一场高难度的“身份阻击战”。深入挖掘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与岗位职责,精准提出核心辩点:当事人虽为国企中层,但其岗位来源于“企业内部聘任”而非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其涉案行为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而非代表国家“从事公务”。因此,其不具备贪污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极具技术含量的“定性辩护”意见,将罪名由量刑极重的“贪污罪”变更为较轻的“职务侵占罪。对当事人判处缓刑。
5、某国企总经理涉嫌受贿(面临五年以上重刑)——终获缓刑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国企管理层,依据指控情节,当事人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实刑风险,我们介入后,并未退缩,而是据理力争力争程序权利,控告程序违法。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剔除部分证据不足的受贿指控。最终,法院全盘采纳关于自首、退赃及初犯的辩护意见,判处缓刑。
6、某国企平台领导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辩护“事出有因”获缓刑
系一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据刑法规定,面临五年以上实刑风险。我们介入后,依托团队独创的“全所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并未止步于法条,而是深入案卷背后,精准抓住了本案特殊的“挪用动机”,论证了挪用行为系因“单位与公司存在复杂的欠款纠纷”,当事人并非为了个人挥霍享受,而是基于偿还工程款等错误的履职动机,主观上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恶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当事人判处缓刑。
7、伙同他人共同贪污80余万(数额巨大)——辩护“零获利”从犯获缓刑
系一起涉及征地拆迁领域的共同贪污案件。当事人伙同他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骗取补偿款,涉案金额高达80余万元,依当时刑法属“数额巨大”。我们介入后,针对共同犯罪的责任切分,提出两大核心辩点:第一,当事人仅起“牵线搭桥”作用,未参与核心造假环节,在共犯中系从犯;第二,当事人虽参与其中,但未分得任何赃款(零获利)。最终,法院全盘采纳我方辩护意见,在主犯被判实刑、涉案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从轻判处缓刑。
8、某副镇长受贿案(检方建议实刑3-4年)——辩护“电话通知到案”认定自首获缓刑
一基层副镇长受贿案件。检察院量刑建议高达3-4年实刑,当事人家属情绪濒临崩溃。我们介入后,分两步,第一步:黄金救援。在审查批捕阶段,提出案件具备自首情节且无社会危害性,成功说服检方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取保候审)。第二步:庭审中,论证了“接到纪委电话通知主动到案”符合“能逃而不逃”的自动投案法律特征,成功推翻了控方认为“被动归案”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四)、二审改判类:
1、某三甲公立医院科室主任贪污案(数额特别巨大)——二审调查取证改罪获缓刑
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六年实刑。张智勇律师二审介入后,并未局限于卷宗材料,而是开展了艰难的独立调查取证,最终以新证据证实涉案资金性质。该举措成功推翻一审“贪污罪”定性,促使二审法院改判为较轻的“职务侵占罪”,最终帮助当事人实现了从坐牢到宣告缓刑的实质性逆转。
2、受贿罪一审被判实刑——二审挖掘“品格证据”成功开庭改判缓刑
一起一审已被判处实刑的受贿案件。二审介入后,面对维持原判的巨大惯性,我们深知“不开庭难改判,无新证不开庭”。在常规从轻情节已穷尽的情况下,我们另辟蹊径,将突破口锁定在“品格证据”上。我们亲自出面调查,反复沟通诚意感化,不仅成功拿到现单位的《工作表现证明》,更延伸收集了原单位前任老板及居住地社区的良好品德证明,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好人评价体系”。同时,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时候对于法律适用上寸土不让,论证了当事人向单位领导坦白系“自首”,成功推翻了一审仅认定为一般自首的错误判决。最终,二审法院被采纳全部辩护意见,撤销实刑判决,改判缓刑。
3、某城投集团董事长被控索贿,二审通过精细化质证辩护打掉150万受贿指控
本案系检察院在一审期间“补充起诉”追加索贿情节(从重处罚)的疑难案件。家属在异地联系上我委托,我们二审介入后,敏锐抓住“借贷与受贿”的定性边界,通过客观证据证实当事人系因理财产品封闭期而暂时无法还款,绝非“拒不归还”,从主观故意层面彻底否定了受贿指控。同时,律师多次与二审法官当面陈情,坚持争取到开庭审理。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该150万元属民间借贷,不属于受贿。
4、村支书贪污一审被判三年实刑——二审接手逆风改判缓刑
村支书涉嫌贪污,一审法院已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的实刑判决。二审阶段,家属慕名找到我。我立即启动集体讨论制定了“三位一体”的二审反击策略:1. 定性突围:有力论证犯意系他人提起,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应认定为从犯;2. 口供修复:澄清一审庭审中的辩解并非“翻供”,而是基于特殊案情的合理说明,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首);3. 查实当事人检举立功。最终,二审法院被扎实的证据打动,撤销原判,改判缓刑。
(五)、轻判类:
1、原主政一方副厅级领导受贿案——启动“排非”核减1200万
该案系涉及“借贷型受贿”定性争议的疑难案件。张智勇律师剑走偏锋,成功启动极高难度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从程序与实体双重维度击破控方证据锁链。最终法院采纳辩护观点,核减了认定1200万元涉案款项,争取到了从轻判决。
2、原某厅级领导受贿1185万元案——推翻司法鉴定核减千万获轻判
系当事人面临重刑风险之际慕名委托的疑难技术案件。张智勇律师精准挑战全案核心证据,成功推翻原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并启动重新鉴定。最终将金额由1185万元核减至185万元,实现从轻量刑的逆转。此案充分印证了张智勇律师在职务犯罪复杂证据辩护领域的实力。
3、原某商业银行副行长涉嫌受贿案——改变身份定性获轻判
系金融领域具代表性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作为商业银行高管,原被指控构成量刑极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们介入后,精准攻击控方关于“主体身份”的认定逻辑,论证当事人不具备公职人员的身份,法庭上针锋相对。最终,法院采纳该关键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定性为量刑较轻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依法作出了从轻判决。
4、审理系统公职人员受贿35万“实报实销”
本案起诉意见书指控金额,依据刑法属“数额巨大”。当事人慕名找到我,接受委托后,拆解定性,有一笔20万的“共同受贿”。案发时当事人尚不属于公职身份,据此提出“非共同犯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辩护观点。部分金额缺乏行贿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印证,证据链断裂,依法不应认定,同时成立为“余罪自首”。
最后,当事人实现了“实报实销”,在宣判后两天即刑满释放,重获自由。
(六)、行贿类:
1、某民营企业家被控行贿、串通投标案——行贿罪不起诉、串通投标罪免刑
面对“懂事儿”潜规则下的索贿指控,张智勇律师敏锐识破办案机关笔录“复制粘贴”的重大瑕疵,通过对数十小时同步录音录像的逐帧审查,成功挖掘出受贿人“吃拿卡要”的关键供述,有力证实当事人系“被勒索”而非主动行贿。同时,张律师巧妙运用类案检索报告说服司法机关。最终,检察院决定对行贿罪不起诉,法院判决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帮助当事人彻底重获自由。
2、民营企业家涉嫌行贿与诈骗两罪——获检院“绝对不起诉”
一起民营企业家同时面临行贿罪与诈骗罪,双重指控十年以上的复杂案件。我们介入后,第一步即发起“程序突围”,坚决向有关机关控告申诉,第二步实施“证据反转”,通过详查账目,证实所谓的“行贿款”实为财政拨款,釜底抽薪地推翻了行贿指控;同时通过审计报告分析,证实在所谓的骗取补贴指控中当事人无诈骗故意,经过博弈,检方最终全盘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对两项罪名均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彻底重获自由。
3、某高校副教授涉工程行贿案——认定科研贡献为“重大立功”获免刑
系一起涉某铁路建设工程的行贿案件,当事人身为博士、副教授,被追加起诉行贿金额巨大,依当时刑法属情节严重。我们介入后,敏锐跳出常规辩护思维,深度挖掘当事人在工程领域的学术背景,创造性地提出:当事人多次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特别重大贡献”。该独辟蹊径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认定为重大立功。综合考量后,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4、商人涉嫌向多人行贿(情节严重)——本应判五年以上,最后争取到了缓刑
当事人向多名公职人员行贿,按刑法规定属于“情节严重”,起步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里,这种档次的案子想判缓刑,难度非常大。我们接手后,组织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提出,他在被追诉前就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法官最后采纳了意见,认定可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成了缓刑。
5、某建工企业董事长涉嫌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批捕关头成功争取取保候审
系一起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重大行贿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达“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留置后没有放人,直接被移送检察院,面临极高的重刑风险。在检察院即将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危急关头,家属第一时间找到我,请求我们紧急介入,临危不乱,迅速通过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与办案机关进行阻击式沟通。最终,在极度不利的局面下,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帮助其在重刑阴影下重获自由。最终法院采纳单位行贿的辩护意见,宣判缓刑!
6、某老板行贿金额巨大,致医疗系统“窝案”导致多名领导落马——定性单位犯罪及特别自首获缓刑
本案系一起牵涉多名医院院长及卫生系统领导“落马”的重大敏感型行贿案件。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且因多人多次行贿,属于从重情节。当事人面临极大的重判风险。我们介入后,成功将指控从“个人行贿”扭转为量刑较轻的“单位行贿”,并以此锁定“特别自首”这一关键减轻情节。法院最终大部分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从轻判处缓刑回家。
7、医疗供应商行贿案——化解“收监”危机,终获缓刑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医疗卫生领域案件,依法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在审查起诉阶段,因当事人供述细节出现波动,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不如实供述”,一度面临撤销取保候审、直接收监的严峻局面。第一时间与公诉人进行多轮专业沟通,澄清误解保住了当事人的自由状态。针对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自首”的不利情况,我们主动出击,成功调取了一份关键的证据,锁定了自首这一法定减轻情节。还提出“单位犯罪”的辩护观点,最终,判处缓刑。
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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