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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审批标准造成巨额损失的滥用职权罪认定与法律风险

 

放宽审批标准造成巨额损失的滥用职权罪认定与法律风险

做职务犯罪辩护这些年,碰过不少在审批岗上出事的当事人,刚见面时多半都想不通。有人说,我就是觉得企业不容易,标准卡那么死项目推不动,松松手让它过了,又没往自己兜里揣一分钱,怎么就成犯罪了?还有人觉得,顶多算工作失职、把关不严,给个处分、挪个岗位也就到头了,犯得着动用刑法吗?

这种想法其实挺普遍的。很多人对审批权的认知还停留在 "能松能紧、看人下菜",觉得反正都是公家的事,放宽点标准也不算什么大错。可真要造成了巨额损失,性质就完全变了。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来聊聊:审批时主动放宽标准造成损失,到底会怎么定性、怎么量刑,责任边界又在哪。

先把最基础的定性掰扯清楚:主动放宽标准,到底是工作失职,还是滥用职权?

很多人容易把这类事笼统归为 "工作失误",其实不全对。实务里是要分情况的:如果本该认真审核,却因为粗心大意、马虎敷衍,没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地方,稀里糊涂就批了,那就更偏向玩忽职守。但如果明知道项目达不到审批要求,却故意降低门槛、放宽标准,违规给通过了,那就不是疏忽的问题了,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

两者看着都是没把好关,主观上差得很远。一个是没上心,一个是明知故犯。项目审批里常说的 "开口子""放水",大多是后者 —— 明知道资质不够、材料不全、强制性标准没达到,出于人情、压力或者其他考虑,强行给过了。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超越或者违背职责规定处理公务,踩的是滥用职权的红线

当然,岗位性质不同,对应的罪名也不一样。如果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岗,比如发改、住建、自然资源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批项目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一般定滥用职权罪,对应刑法第 397 条。如果是国企、事业单位内部负责项目审批、投资决策的人员,放宽标准给项目放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应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名字不一样,量刑档位其实大体相当,普通情形下都是分两档:造成重大损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得额外提一句很多人容易忽略的加重情形。如果违规审批不是单纯的把关不严,而是出于徇私情、谋私利的徇私舞弊情节,量刑会直接上一个台阶。按照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基础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能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不少人觉得只要不往自己兜里装钱就没事,可哪怕只是卖个人情、给亲友行方便,只要被认定为徇私舞弊,处罚力度会比普通的滥用职权大得多

再说说大家最关心的数额问题:多少钱算 "重大损失",到什么程度会升级量刑?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 "重大损失" 的立案标准,够得上刑事追责;如果经济损失到了 150 万元以上,就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量刑直接升到三年到七年这个档位。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的立案门槛也基本一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诉。

这里得说明白,法律上说的经济损失,不是账面预估的数字,是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比如项目烂尾了、投资收不回来了、财政补贴被骗走了,真金白银亏出去了,才算数。而且不光是直接亏的钱,为了挽回损失、处置善后花出去的各种开支,也会算在损失里面。

也有人会问,后来项目又盈利了、损失追回来了,是不是就不算了?一般来说,立案前已经主动挽回的部分,可以相应扣减;但立案之后才追回来的,通常不影响定性,只是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说白了,损失已经实际发生过,事后补救是悔罪表现,不等于行为没发生过

同样是放宽审批标准,实务里有的人判得重、有的人责任轻,差别到底在哪?

这类案子很少有一刀切的,同样造成几百万损失,最后处理结果可能差很多。关键看几个核心因素。

首先看决策方式。如果是个人绕过集体研究、擅自拍板放宽标准,那责任肯定重;如果是经过班子集体讨论、按正式会议纪要走的流程,个人只是其中一个执行环节,责任相对会分散。但别误以为走了集体程序就能把个人责任全撇干净 —— 如果集体研究的事项本身就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牵头提议、主导拍板的人照样要担责,不是拉着大家一起开会就能免责。实务中通常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不是参会的人人人有份,但核心决策者肯定跑不掉

其次看原因力大小。很多项目出问题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审批放宽可能只是其中一环,后面还有市场行情突变、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后续监管环节缺位等等因素叠加。这种多因一果的情况,会按照审批失职在整个损失里的原因力比例来认定责任,不会把所有账都算在审批头上。

还有就是有没有上级干预。如果是上级领导明确批示、要求放宽标准,你在过程中提出过书面异议、留了痕迹,那责任会明显减轻。但如果明知上级的要求明显违规,不仅不反对,还主动配合出主意规避规定,那就是共同参与,该担的责任一点也少不了。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有没有主动挽回损失。如果案发前就主动采取措施,追回了大部分损失,或者积极配合处置、把缺口补上,不管是对定性还是量刑,都会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前提是主动作为,不是等着案发了才临时补救。

也别草木皆兵,不是所有放宽标准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这点必须说清楚:审批工作里本来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这个空间一定是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授权的幅度之内的。如果只是在允许的范围内酌情把握,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损失数额很小,那大多还在违纪违规的范畴里。

比如有些项目只是个别辅助材料有瑕疵,核心资质和条件都满足,审批时在规则范围内酌情宽容了一下,也没造成什么实际损失,那就是工作不规范,谈不上犯罪。但如果是核心条件不达标、明显违反强制性规定,还强行放行,最后造成了重大损失,那就很难用 "工作失误" 来解释了。

说到底,审批权本质上是责任,不是可以随便送人情的筹码。很多人觉得,反正钱不进自己口袋,松松手没什么大不了。可公家的钱、国有资产,也不是凭空来的,因为你一次放水造成几百万上千万的损失,不可能一句 "把关不严" 就揭过去。

在审批岗上待着,守住底线其实不难:该走的程序别省,该核的标准别松,该提的异议别藏,该留的痕迹别丢。真碰到拿不准的、有压力的,按规则来、走集体决策,总比个人担风险强。

别等损失酿成了、案子找上门了,才后悔当初不该松那一口气。公职也好,国企也好,职业生涯几十年,栽在一次 "放水" 上,怎么算都不值得。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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