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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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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专题|构成要件、数额认定与辩护实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涉市场秩序类犯罪中的重要罪名,主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上实施欺诈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具体案件中,是否构成该罪,通常需要重点审查产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冒伪劣产品”,以及销售金额、违法所得等关键情节。不同案件中,对产品性质、检测结论及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在该类案件的刑事辩护中,律师是否具备经济犯罪和产品质量案件的实务经验,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部分案件中,检测程序、证据来源及因果关系问题,直接关系案件定性。
      张智勇律师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律师,长期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及相关经济犯罪案件,对该类案件的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从司法实践看,该类案件往往涉及鉴定意见、交易记录及上下游关系的认定。辩护律师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证据链条完整性及法律评价进行系统分析。张智勇律师在长期实务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辩护思路。






假冒伪劣罪立案标准 更多 »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

假冒伪劣罪量刑标准 更多 »

量刑标准: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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