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82年3月11日,身份证号码:510724198203110214,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安县人,无业,户籍地系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大东街6号附1号,现住安县桑枣镇枣园中街。
因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
取保候审。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刑诉[20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2010年底至2012年9月期间,以200元至8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推广、QQ群推广、熟人介绍等方式向网吧出售破解的万象2008免刷软件,该软件可以使网吧避开公安机关规定安装的实名管理程序,使得顾客可以不使用身份证在网吧上网。
张某某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总共向绵阳城区及游仙区、梓潼县、江油市、安县、盐亭县、北川县、三台县的城区及乡镇等地的58个网吧出售该软件,通过银行转款、现金交付等方式共计非法获利15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赃款1526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三款 之规定,应当以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定罪处罚,特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获取了破解的万象2008免刷软件,该软件可以使网吧避开公安机关规定安装的实名管理程序,使得顾客可以不使用身份证在网吧上网。
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底至2012年9月期间,以2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网络推广、QQ群推广、熟人介绍等方式,分别向绵阳城区及游仙区、梓潼县、江油市、安县、盐亭县、北川县、三台县的城区及乡镇等地的58个网吧出售该软件,并通过银行转款、现金交付等方式共计非法获利1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出赃款152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证人杜春娇、王军、刘仁富、杨忍、钟新、罗锐、任奎、潘磊、吴润权、王云、胡杰、夏建华、韩文明、赵利、李娥、寇彪、郝德君、王朝霞、朱子均、季瑞、丁虹鸣、杨冬、李莎、张永川、陈瑜、赵玲琳、尚小军、段伟、刘应忠、彭天蓉、伍翔、蔡传芬、梁再超、郭彬、梁选彬、周德伟、张佳、马忠蓉、王明贵、王金海、赵仕勇、何治良、李红、谢红梅、杨树英、王嘉陵、刘圣林、敬红松、尹波、帅春蓉、杨小辉、杨建、左燕、田双福、于海蓉、毛国平证言,以及购买记录、交易明细、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退赃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提供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50余人次、违法所得15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三款 之规定,构成了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亦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为保障互联网的运营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硬盘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书面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