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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82年3月11日,身份证号码:510724198203110214,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安县人,无业,户籍地系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大东街6号附1号,现住安县桑枣镇枣园中街。
 
因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刑诉[20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2010年底至2012年9月期间,以200元至8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推广、QQ群推广、熟人介绍等方式向网吧出售破解的万象2008免刷软件,该软件可以使网吧避开公安机关规定安装的实名管理程序,使得顾客可以不使用身份证在网吧上网。
 
张某某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总共向绵阳城区及游仙区、梓潼县、江油市、安县、盐亭县、北川县、三台县的城区及乡镇等地的58个网吧出售该软件,通过银行转款、现金交付等方式共计非法获利15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赃款1526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三款  之规定,应当以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定罪处罚,特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获取了破解的万象2008免刷软件,该软件可以使网吧避开公安机关规定安装的实名管理程序,使得顾客可以不使用身份证在网吧上网。
 
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底至2012年9月期间,以2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网络推广、QQ群推广、熟人介绍等方式,分别向绵阳城区及游仙区、梓潼县、江油市、安县、盐亭县、北川县、三台县的城区及乡镇等地的58个网吧出售该软件,并通过银行转款、现金交付等方式共计非法获利1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出赃款152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证人杜春娇、王军、刘仁富、杨忍、钟新、罗锐、任奎、潘磊、吴润权、王云、胡杰、夏建华、韩文明、赵利、李娥、寇彪、郝德君、王朝霞、朱子均、季瑞、丁虹鸣、杨冬、李莎、张永川、陈瑜、赵玲琳、尚小军、段伟、刘应忠、彭天蓉、伍翔、蔡传芬、梁再超、郭彬、梁选彬、周德伟、张佳、马忠蓉、王明贵、王金海、赵仕勇、何治良、李红、谢红梅、杨树英、王嘉陵、刘圣林、敬红松、尹波、帅春蓉、杨小辉、杨建、左燕、田双福、于海蓉、毛国平证言,以及购买记录、交易明细、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退赃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提供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50余人次、违法所得15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三款  之规定,构成了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亦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为保障互联网的运营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硬盘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书面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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