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何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因涉嫌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书利、侯黎彦,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乾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书利、侯黎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利用网上买来的苹果手机ID号码,通过电脑远程操控锁死苹果手机多部,随后向受害人索要手机解锁费用为由,敲诈受害人526人,得手人民币232807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辩解其锁定的苹果手机用户应为一百多人,索取的解锁费用为五万余元,其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本案的受害人数和索取数额应以何某某的自述数额为准;3、何某某有坦白情节。
 
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利用网上购买的苹果手机ID号码,通过电脑远程操控锁死苹果手机518部(518名受害人),随后向受害人索要手机解锁费用,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22880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基本信息。
 
(2)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何某某的经过。
 
(3)销售单据,杨某提供的销售单据二张。
 
(4)苹果手机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向杨某手机、QQ发送的信息。
 
(5)万某、郑某、张某等人手机支付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聊天内容等,证实受害人身份、聊天内容、转账信息等情况。
 
(6)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何某某的银行交易情况。
 
(7)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租赁房屋情况。
 
2.证人证言:
 
(1)顾培亮证,王磊让我取一些来路不明的钱,并承诺给一定的好处费,我父亲顾开华知道后用其身份在支付宝注册了一个账号。
 
通过这个账号给王磊取钱好几次。
 
(2)顾某证实其在网上注册了支付宝账号,帮助王磊取了有十万元钱左右,得八九千元好处费。
 
(3)王某1证实其往外租赁电信宽带、交换机、电脑等情况。
 
3.被害人陈述:
 
(1)杨笑的陈述,我苹果手机在2016年9月27日21时许被锁住后,与QQ34×××20(网名:苹果手机解锁)联系,对方称解锁需费用400元,后因觉得费用太贵,没有谈成价钱。
 
(2)被害人吴某、裘某、万某、王某2、郑某等人分别陈述了苹果手机被人锁住后,向手机屏幕弹出的联系人支付300元至1200元不等的解锁费用的事实经过。
 
4.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了其在网上购买他人破解的苹果手机ID,后租用服务器远程锁定被破解的苹果手机用户,然后索要解锁费用以及提现的事实经过。
 
5.电子数据勘验笔录,证实虞城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根据杭州阿里巴巴支付宝提供的电子数据统计受害人数、涉案金额情况。
 
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但对涉案被害人的人数以及数额统计有误,应予纠正。
 
对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就本案定性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何某某购买他人已经破解的苹果手机ID,进而锁住被害人的手机设备,使被害人手机不能正常运行,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的受害人数以及涉案数额,经查,除了侦查机关取得的部分被害人通过邮寄等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外,还调取了何某某支付宝记录,客观确定了本案的受害人数以及何某某索取的解锁费用数额,何某某自述的受害人数以及非法所得数额不予采信。
 
本案涉及的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以惩处。
 
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何某某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228807元,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