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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童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被告人童某。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6月13日归案被羁押,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该局于同年8月25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徐某。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该局于同年8月25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未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严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徐某及二被告人的近亲属童志琼、钟某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一、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被告人童某于2014年以来,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互联网各网站授权的情况下,采用“SQL注入法”、“利用逻辑漏洞”等黑客技术手段扫描网站漏洞后植入木马病毒等技术手段入侵共计122个网站,后利用互联网下载的“caidao”软
 
对上述网站进行连接并非法控制。
 
2.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6月以来,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互联网各网站授权的情况下,采用“SQL注入法”、“JAVA反序列化”等黑客技术手段扫描网站漏洞后植入木马病毒等技术手段入侵共计23个网站,后利用互联网下载的“caidao”软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法控制。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童某、徐某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间,利用发现的互联网网站漏洞等情况,时分时合,采用黑客技术手段,非法入侵网站获取驾校驾驶员数据、汽车客户数据、网购客户数据等公民个人信息。
 
后被告人徐某、童某先后多次将上述部分信息出售给邱某(另案处理),并从中非法获利。
 
其中,被告人童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6万余条,出售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5万余条,出售的部分公民
 
人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检察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某、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  、第二百二十三条  之一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认定被告人童某、徐某实施部分犯罪
 
系未成年人,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童某、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当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一、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被告人童某于2014年以来,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互联网各网站授权的情况下,采用“SQL注入法”、“利用逻辑漏洞”等黑客技术手段扫描网站漏洞后植入木马病毒等技术手段入侵共计122个网站,后利用互联网下载的“caidao”软
 
对上述网站进行连接并非法控制。
 
2.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6月以来,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互联网各网站授权的情况下,采用“SQL注入法”、“JAVA反序列化”等黑客技术手段扫描网站漏洞后植入木马病毒等技术手段入侵共计23个网站,后利用互联网下载的“caidao”软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法控制。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童某、徐某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间,利用发现的互联网网站漏洞等情况,时分时合,采用黑客技术手段,非法入侵网站获取驾校驾驶员数据、汽车客户数据、网购客户数据等公民个人信息。
 
后被告人徐某、童某先后多次将上述部分信息出售给邱某(另案处理),并从中非法获利。
 
其中,被告人童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6万余条,出售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5万余条,出售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人
 
币5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童某于2015年10月15日21时许,采用购买邀请码等手段非法获取一社工网站数据库共享权限,并从中非法获取工商银行公民个人信息156条,后以文件名为1.htm出售给邱某。
 
同日22时许,被告人童某以上述同样手段从互联网站非法获取溪边居委会居民信息2499条,后以文件名“rkglsj.xls”出售给邱某。
 
后被告人童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被告人童某于2015年10月17日,采用上述同样手段从社工网站上非法获取福建社区居委会公民个人信息264675条,后以文件名“newuam.fjsq.or
 
建社区.zip”出售给邱某。
 
3.被告人童某于2015年10月21日,应邱某要求,利用黑客技术手段侵入“富康医院”网站,并从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628条,后以文件名“富康.rar”(包含“222.xls”、“table.h
 
ml”两个表格)出售给邱某。
 
4.被告人童某于2015年10月26日1时许,采用黑客技术手段从互联网非法获取重庆驾校公民个人信息656条,后以文件名“00000.csv”出售给邱某。
 
后被告人童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5.被告人童某于2015年11月11日21时许,应邱某的要求,利用黑客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上海驾校一网站,并从中非法获取上海驾校公民个人信息20745条,后以文件名“61w.xls”出售给邱某。
 
后被告人
 
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6.被告人童某于2016年1月3日18时许,应邱某的要求,利用黑客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温州某校一网站,并从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43条,后以文件名“温州—
 
44.xlsx”出售给邱某。
 
7.被告人童某于2016年1月5日23时许,采用购买邀请码等手段非法获取一社工网站数据库共享权限,并从中非法获取社保人员公民个人信息151条,后以文件名“社保
 
200.txt”出售给邱某。
 
8.被告人童某于2016年1月7日23时许,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非法获取社保人员公民个人信息11910条,后以文件名“sb-29
 
68.html”出售给邱佳伟。
 
9.被告人童某于2016年1月至6月期间,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非法侵入“www.v8w.com”、“www.0663dg.cn”、“www.lingdangtuan.com”、“www.oeuff.cn”等互联网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902条,后以文件名“费洛蒙_4000_2月_0528.xls”(包含公民个人信息3381条)、“费洛蒙_7628_0528.xls”(包含公民个人信息6164条)、“卫裤_11425_0528.xls”(包含公民个人信息8645条)、“0663gd.cn_2170_0528.csv”(包含公民个人信息2080条)、“lingdangtuan.com_540_0528.csv”(包含公民个人信息538条)、“oeuff.cn_0528.csv”(包含公民个人信息97
 
)保存在其持有的笔记本电脑内。
 
10.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3月3日20时许,利用黑客技术手段侵入一汽丰田销售公司网站,并从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1405条,后以文件名“ZS-U
 
SER.CSV”出售给邱某。
 
11.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4月8日1时许,应邱某的要求,利用黑客技术手段侵入湖南长沙卫生系统一网站,并从中非法获取高血压病人数据、宫颈炎病人数据共计155639条。
 
后以文件名“高血压.rar”(包含公民个人信息59291条)、“宫颈炎.rar”(包含公民个人
 
息96348条)出售给邱某。
 
12.被告人童某于2016年5月下旬,利用黑客技术手段攻破v8w购物网站,后被告人童某应被告人徐某的要求从该网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4条,并以文件名“v8w.xls”发送给被告人徐某。
 
后被告
 
徐某将上述数据出售给邱某。
 
13.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5月30日23时许,通过被告人童某给其的v8w购物网站权限,从该网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80条,后以文件名“工作簿1.xlsx”出售给邱某。
 
后被告人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14.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6月2日23时许,通过被告人童某给其的v8w购物网站权限,从该网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786条,后以文件名“
 
00.xlsx”出售给邱某。
 
15.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6月4日22时许,通过被告人童某给其的v8w购物网站权限,从该网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736条。
 
后以文件名“工
 
薄1.xlsx”出售给邱某。
 
16.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6月8日2时许,通过被告人童某给其的v8w购物网站权限,从该网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2465条。
 
后以文件名“3
 
00.xlsx”出售给邱某。
 
17.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6月11日20时许,通过被告人童某给其的v8w购物网站权限,从该网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9条,后以文件名
 
30.xlsx”出售给邱佳伟。
 
18.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至2016年6月期间,采用黑客技术手段侵入“消防培训网站”、“河南卫生系统”、“西部会计网”、“江苏通信局”、“www.v8w.com”等网站,或者通过被告人童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合计38470条,后以文件名“merge.csv”(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411条)、“新建MicrosoftExcel工作表(4)”(包含公民个人信息2029条)、“test.xls(包含公民个人信息88条)”、“2.csv”(包含公民个人信息7013条)、“pd_order.csv”(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534条)、“v8w-2015-20162w.xls”、“v8w-2015-20162w-1.xls”(包含公民个人信息26395
 
)保存在其持有的笔记本电脑内。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童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
 
1.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涉案钱款的往来情况。
 
2.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对两被告人作案工具的追缴情况。
 
3.公安民警工作记录,证实对电子证据清点、查证的情况。
 
4.暂扣款物收据,证实赃款的追缴情况。
 
5.同案犯邱佳伟、张亚男的刑事判决书。
 
犯邱某、张某的刑事判决书。
 
6.证人邱某、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从被告人童某、徐某处
 
7.被告人童世杰、徐健力的供述笔录。
 
8.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人员辨认的情况。
 
9.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清点笔录及照片,证实对两被告人住处进行搜查及扣押相关作案工具的情况。
 
10.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封存证据清单、原始证物使用记录及照片、电子证据硬盘,证实对电子证据提取及固定的情况。
 
11.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破案经过及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户口本摘录复印件、出生证明、学籍卡、证人钟某的证言笔录,电话笔录,证实
 
告人童某、徐某的身份情况。
 
关于被告人童某的出生日期,户籍登记显示其出生于1997年10月30日,但根据其本人供述,其父亲童志琼的陈述笔录,证实其实际出生于农历1997年10月30日,公历1997年11月29日,我国历来有按农历进行户籍登记的惯例,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童某出生于1997年11月
 
9日,符合证据规则,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控制,其中被告人童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徐某情节严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童某实施部分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其所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实施部分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其所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宣告缓刑。
 
二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是法律观念淡薄、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十七条  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三、暂扣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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