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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虚增货款套取资金行为的贪污罪认定分析

 

 

虚增货款套取资金行为的贪污罪认定分析

前阵子有个国企采购岗的熟人找过来,语气很焦虑,说领导私下跟他打招呼,让他下次给供应商结货款的时候,把合同金额虚增一部分,多出来的钱转回来放在账外,用来处理一些不好走正规报销的接待开支。他心里打鼓:这事说白了就是套公款,可钱又不进自己口袋,全是给单位用的,顶多算违反财经纪律吧?

这种想法在国企里太常见了。很多人觉得,只要自己没中饱私囊,虚增点货款、套点经费出来当 "备用金",就是行业潜规则,大不了审计查到了整改、给个处分。可真要抠起法律定性,这事远没那么简单。钱的去向不同、参与的人不同、主观目的不同,最后定性可能天差地别,轻则违纪,重则刑事追责。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把实务里的认定逻辑掰扯清楚,也算给所有在国企管采购、管财务的人提个醒。

虚增货款揣进自己口袋,就是贪污

先说最没争议的一种:借着虚增采购的由头,把套出来的钱揣进自己口袋,那就是实打实的贪污

实务里这种案子很多,比如负责食材采购的,跟供应商串通好,虚增送货数量和单价,货款打过去之后,供应商把多出来的部分私下转回给经办人个人;还有的虚构采购项目,签假合同、开真发票,公款转出去之后绕几圈回到自己手里。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利用负责采购的职务便利,用虚构交易、虚增货款的方式骗取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别觉得自己职位低就构不上。只要是在国企里从事公务的岗位,哪怕只是普通采购专员,只要经手这笔钱、有审批或者经办的权限,利用职务便利套钱据为己有,就可以按贪污罪认定。之前有个区县国企的采购员,就是靠每次采购办公用品虚增几百上千块,积少成多,三年下来套了二十多万,最后全按贪污算,连带着帮忙走账的供应商也按共犯处理了。

很多人容易踩的一个坑是:单位本来就在套钱用于公务开支,经办人趁机多套一部分自己截留。这种情况下,用于单位的部分和个人占有的部分是分开评价的,个人截留的那部分,照样按贪污定性,不会因为 "大头给了单位" 就一笔勾销

钱都用在公务上,就没事了吗

再说说最容易让人抱有侥幸的情况:套出来的钱全用于单位账外开支,一分钱没进个人口袋,是不是就没事?

实话实说,这种情况大多不会按贪污罪定,因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钱也确实用在了公务上。但不构成贪污,不代表没有刑事风险

当然,要是套出来的钱还在单位实际管控之下,只是没走正规财务账,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实际流失,大多还是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不会轻易上升到刑事。但如果套取的金额特别大,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有可能触碰到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类的犯罪

很多人对这类罪名没概念,觉得 "我又没拿钱" 怎么会犯罪。但法律上看,作为国企管理人员,明知虚增货款套取资金违反财务制度,还滥用职权违规决策、安排实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符合这类犯罪的构成逻辑。不是只有揣进自己兜里才叫犯罪,违规行使职权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同样要担责

当然也不是只要套钱就构成犯罪。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的,基本都在违纪违规的范畴里处理,不会轻易上升到刑事。违纪违规不当然等于犯罪。但一定要知道,这条线是存在的,不是 "为公就无罪" 的免死金牌

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另有专门罪名

还有一种情形也要拎清楚:套出来的钱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全体或者大部分员工,比如发奖金、发福利、发补贴,数额够大的话,就不是简单的违纪了,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很多人容易把它和贪污搞混,觉得都是分钱,其实两者的核心差别不只是人数多少,更要看决策是不是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分配是不是在单位内部相对公开。私分国有资产一般是班子集体研究定的,以单位名义按统一标准发,全公司或大部分员工都有份,哪怕走的是账外,在单位内部也多半是半公开的;贪污则是少数几个人瞒着其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偷偷把钱揣进自己腰包,完全是个人行为,代表不了单位意志。

很多国企老领导觉得,给大家谋福利不是坏事,账上不好走就从采购里套点钱出来发点辛苦费,是 "体恤下属"。可一旦数额超过立案标准,牵头决策的、直接负责的人,照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有个地方国企的班子集体决定,通过虚增工程和采购款套了两百多万,以 "年终奖""过节费" 的名义全公司按级别发放。最后法院认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都判了刑。很多人觉得钱大家都分了,法不责众,实际上这个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全员追责,但牵头拍板的人,肯定跑不掉。

借亲友公司赚差价,也有对应规制

还有一种更隐蔽的情况,就是和供应商深度绑定,借着虚增采购的名义,让亲友控制的公司赚差价。

比如明知道市场上同类产品只要一百万,偏偏以一百二十万的价格从亲友的公司采购,多出来的二十万相当于变相输送利益。这种情况如果是个人决策、为亲友谋利,明显偏离市场价、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当然,不是有点差价就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小幅偏高、情节轻微的,更多属于违纪违规范畴,不会直接按犯罪算。不是非得把钱转回自己口袋才算,让特定关系人通过交易获利,本质上也是利用职权换取利益,一样有刑事风险。

只是"走流程"的,也要担责

很多经办人会觉得委屈:都是领导安排的,我就是个走流程的,能有什么责任?

这话不能说全错,但也不全对。如果只是单纯执行正常的工作流程,对虚增货款完全不知情,那自然不用担责。但如果你明知道交易是假的、金额是虚的,还帮忙做合同、走审批、打款,甚至主动出主意怎么规避审计,那就成了共同参与,根据作用大小,一样可能被追责。

真碰到领导强压下来的违规要求,最稳妥的做法是提出书面异议,留好痕迹;实在推脱不掉的,也要守住底线,不参与谋划、不个人经手回流资金,尽可能降低自身风险。别觉得 "反正领导拍板,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真出事了,谁参与、起了多大作用,都会一笔一笔算清楚。

说到底,国企采购里虚增货款套资金这事,从来不是 "违规报账" 四个字就能概括的。个人占有是贪污,集体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是渎职,集体私分有专门的罪名,帮亲友牟利也有对应的规制。包装得再像正常交易,只要本质是套取国有资金,就总有对应的规则去约束。

别拿 "行业惯例" 当挡箭牌,也别拿 "为公办事" 当免责理由。财经纪律是底线,刑法是红线。底线破了可以补,红线踩了,代价往往是职业生涯甚至人身自由,怎么算都不值得。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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