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位女士的丈夫退休前是市局的副局长,退下来两年多,原来分管领域的一个企业老板逢年过节都来家里坐坐,带点东西,临走塞个红包。最近监察机关找上门,说她丈夫退休这几年收了二十多万,涉嫌受贿。她有个疑问:人都退了,还能叫受贿?
退休离职、身份变了,收钱办事的定性自然也跟着变。但既不是一句“退了就不算”能撇清的,也不是“退了也算”一竿子打死,得拆开来看。
一、退休后直接收钱,不是当然构成受贿罪
很多家属最容易陷的误区就是:在职时帮了忙,退休后收了钱,这不就是权钱交易?从朴素情理看好像是,但刑法上认定受贿罪,有个硬前提 ——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正式退休、离职之后,身份就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再掌握职务便利。所以不能单凭退休后收了钱、办了事,就倒推在职时的行为,直接定受贿罪。
2007 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写得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这里最关键的就是“约定”两个字。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根据双方往来事实能够推定的默示约定;可以约定具体金额,也可以是形成概括性的回报安排。但如果没有这个事先约定,仅凭在职时帮过忙、退休后收了钱,通常不能认定受贿罪。这一点实务中把握得很严格,不然很容易把正常的感谢、人情往来、劳务报酬甚至民间借贷都一股脑刑事化了。
二、别误读:2016 年的“事后收受”规则,不适用于退休情形
有些家属自己查法条,会看到 2016 年两高贪污贿赂解释第十三条,说“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于是就觉得,只要在职办了事、退休后收钱,就算受贿。
这其实是典型的误读。最高法刑二庭在官方解读里明确说过:2016 年这条解释针对的是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事后收受财物的情形。对于离职、退休后收的,仍然要以离职前有事先约定为条件。换句话说,2016 年的规定根本没取消 2007 年意见里的“事先约定”要件。
所以判断退休后收钱算不算受贿,核心问题永远只有一个:在职的时候,有没有约定过离职后再给钱?
三、退休后靠原影响力办事收钱,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虽然定受贿罪有“事先约定”这道门槛,但绝不代表退休后收钱就高枕无忧。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就构成这个罪。
说白了,退休后你自己不能直接批条子、签字了,但你之前的位置、人脉、面子还在。要是凭着这些残余影响力,找还在位的同事、下属给关系户办事,还因此收钱,那就很可能踩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雷区。
它和受贿罪主要差两点:一是主体不同,离职人员自己就能构成这个罪;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它是通过其他在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办事,不是自己直接行使职权。
还有个细节要注意: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如果请托人本来就符合政策条件,只是走流程卡了壳,退休干部居中协调没有违反公平原则,那也未必构成犯罪。当然实务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往往很复杂,得结合具体案情看。
四、很多情况只是违纪,甚至只是民事关系
不是所有退休后收钱的行为都能上升到犯罪。
比如,退休干部为企业提供真实的咨询、技术服务,签订正式合同,按合同约定领取合理报酬,且没有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就是合法的劳务关系,跟犯罪沾不上边。
再比如,逢年过节收点老部下、老朋友的礼品、小红包,数额不大,也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不存在权钱交易的对价关系,这通常按违纪处理,不至于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常见的民间借贷。退休干部借钱给企业老板收利息,只要利率合法、有真实的借款用途和还款意愿,就不算受贿。但要是没真实借贷关系,只是打着“借款”的幌子输送利益,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五、家属碰到这种事,该怎么捋清楚?
遇到这类案子,家属最容易走两个极端:要么盲目乐观,觉得“人都退了能有什么事”;要么过度恐慌,觉得“只要收了钱肯定就是受贿”。这两种心态都不对。
比较理性的做法,是围绕几个核心事实去梳理:
第一,退休前有没有跟请托人提过“退休后再补”这类话?有没有能对应上的回报安排?这是区分受贿罪与非罪最核心的点。?
第二,退休后办的事,是怎么办成的?是直接动用了原单位的权力,还是找其他在职人员协调的?中间有没有违规操作??
第三,对方送钱的由头是什么?是感谢在职时的帮忙,还是为退休后的某项具体服务付费?有没有对应的合同、劳务、借贷凭证??
第四,金额、次数、方式符不符合正常人情往来的范围?有没有因为收了钱,导致具体事项被违规办理?
这些问题,可能很多家属自己捋不清楚。律师在留置阶段能做的,就是帮着整理时间线、梳理人物关系、核对每一笔款项的性质,判断哪些可能涉罪、哪些只是违纪或者民事关系。如果案子已经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全面阅卷,从证据层面提出具体的法律意见。
说到底,退休从来不是护身符
退休后收钱办事算不算受贿,不能一概而论。有事先约定的,可能定受贿;没有约定但利用原职务影响力谋不正当利益收钱的,可能定利用影响力受贿;既没约定也没利用职务影响力的,可能只是违纪甚至正常民事往来。
办案一般都是综合全案证据判断,不会只抓着“退休后收钱”这一个事实定性。家属也别一听到“受贿”两个字就先乱了阵脚,关键是把事实和法律边界理清楚。
退休是身份变了,但证明不了之前有没有权钱交易的约定。真正决定罪与非罪的,从来不是退休,而是收钱的背后,有没有“权”和“钱”的交换。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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