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公务员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犯罪的构成要件及风险边界

公务员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犯罪的构成要件及风险边界

常碰到涉渎职案件的当事人坐在咨询室里,一脸想不通的样子:"我就是工作没做到位,谁上班还没个疏漏的时候,怎么就成犯罪了?" 这话听着像辩解,其实真问到了点子上。

职场里出错太正常了。报表填错数、审批漏了项、决策考虑得不周全,造成点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大多是内部批评、扣个绩效、给个处分的事。可同样是没把事做好,有些情况就越过了红线,落到了玩忽职守的刑事范畴里。这条边界很多人摸不准,要么觉得 "不就是工作失误吗,还能坐牢?",要么反过来,但凡出点问题就慌神,以为自己要担刑责。

今天张智勇律师就结合实务里的认定逻辑,聊聊普通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犯罪到底差在哪。

先说最根本的差别

一个是想干好但没干好,一个是连基本的责任心都没到位。

工作失误的人,主观上是奔着把事做成去的,也实实在在付出了行动。可能是业务不熟、经验不够,也可能是制度本身有模糊地带、政策边界没划清,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走了偏。比如刚转岗的新人,按着前辈教的流程走,因为对新业务不熟悉出了纰漏;又比如改革试点的事,本来就没有成熟先例,摸着石头过河,决策出现偏差造成了损失。这类情况,行为人没有懈怠职责,只是受限于客观条件或者个人能力出了错,本质还是 "干工作过程中犯的错"。

玩忽职守不一样,核心是严重不负责任。搁法律上讲,分两种最典型的情况:一种是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该你管的事压根不管;另一种是不正确履行职责,人虽然在岗位上,但敷衍塞责,马马虎虎应付,连最起码的履职标准都没达到。比如负责安全生产检查的,企业摆着明显的重大隐患,去现场走个过场就签字,连基本的检查项都没翻一遍;再比如负责资金审核的,对方材料缺东少西、逻辑都对不上,连核对都懒得核对就批了。

这里得澄清一个容易混淆的点:玩忽职守本质上是过失犯罪,不是说行为人故意要把事搞砸、故意要造成损失,而是他本该预见风险,却因为疏忽大意没预见,或者觉得不会出事、侥幸能躲过。它和故意的滥用职权不是一回事,别混为一谈

判断"严重不负责任"的几个维度

判断有没有到 "严重不负责任" 的份上,不是凭感觉来的,实务里有几个常看的维度。

首先得看你有没有对应的职责。岗位职责写得明明白白,法律法规、单位制度有明确要求,这是追责的前提。如果这事本来就不在你的权责范围内,或者当时的条件根本不允许你履职到位,那就不能简单把锅扣过来。比如上级临时把别的部门的活压给你,你既没相关专业背景也没经过培训,仓促接手出了问题,自然不能直接按玩忽职守算。

再就是看你履职到底履到了哪一步。是严格按着规程走完了每一步,只是结果不如预期,还是连最基本的程序都跳过去了?是认真审核了材料、做了必要的核实,还是扫了一眼就签字?同样是批错了项目,一个做了尽职调查、参考了第三方意见,只是市场预判出了偏差;另一个连对方资质都没核实,听领导打个招呼就批了,性质完全不一样。前者大概率是工作失误,后者就很容易往玩忽职守上靠。

很多人没意识到,不能只要出了损失,就倒推着找人定罪。结果很重要,但绝不能唯结果论。不是损失大就一定是玩忽职守,损失小就只是失误。更关键的是看行为本身有没有违反职责、违反到什么程度,以及你的失职行为和最终的损失之间,有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实务里很多案子都是多因一果,有制度的原因,有上级决策的原因,还有第三方的因素叠加在一起。如果行为人只是有轻微的失职,损失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那也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把账全算在他头上。

"重大损失"这条硬门槛

既然是刑事犯罪,就绕不开 "重大损失" 这个硬门槛。这也是区分一般失职和刑事犯罪的关键一条。

不是随便出点差错就构成犯罪。按照司法解释,得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够得上立案追诉,比如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到了法定数额,再或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没到这个程度的,大多还在政务处分、纪律处分的范畴里解决。

比如工作中马虎大意,给单位造成几万块的经济损失,通常就是内部追责、赔偿损失、给个处分,不会上升到刑事。但如果损失跨过了法定红线,再加上本身确实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性质就变了。

顺带说一句,现在司法实践里也讲究容错。对于那些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出于公心推进改革创新的事,哪怕出现了一些失误,只要没有徇私舞弊、没有中饱私囊,符合容错情形的,一般也不会轻易按刑事犯罪处理。改革本来就有试错成本,不能一出错就一棍子打死,这也是现在的共识。

按领导要求做,出了事能不能免责?

实务里还有个常被问到的问题:"我是按领导要求做的,出了事不该我担责吧?" 这话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领导的指令只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你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自己的疏忽出了问题,该担的责任还是跑不掉。如果领导的指令明显违法违规,你不仅不提异议,还照着去执行,造成了重大损失,一样可能被追责。当然,如果你提过反对意见、有书面记录留痕,是被强行要求执行的,责任上会有区分,很多时候不会按刑事处理。但如果一边执行一边还帮着出主意规避规定,那就是主动参与了。

也有人说:"我就是个基层办事的,上面怎么定我怎么干,也能算我玩忽职守?"

基层岗位确实以执行为主,但不代表你没有审查义务。你手里的每一个签字、每一次确认,都对应着相应的责任。明知道材料有问题、流程不合规,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往上递,真出了大事,没人能拿 "我只是个办事的" 全身而退。当然,责任轻重会根据你在整个事件里的作用、权限、主观过错程度来区分,不会和决策者一概而论,但不代表完全没责任。

几句实在话

说到底,区分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本质上就是区分 "好心办坏事" 和 "懈怠渎职"。法律不会苛求每个人都完美履职、永不犯错,也不会容忍拿着岗位职责却漫不经心。

对在岗位上的人来说,守住底线其实没那么复杂。该走的程序走到,该核的内容核到,该提的异议提出来,该留的痕迹保存好。尽到一个正常、理性的岗位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哪怕最后结果不尽如人意,也大多停留在工作失误的层面,不至于滑向犯罪。

怕就怕那种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的心态,该查的不查,该管的不管,总觉得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真等损失酿成了,再喊冤说自己只是工作失误,就晚了。

工作失误可以改,可以吸取教训重来;但刑事犯罪的烙印,是一辈子都抹不掉的。掂量清楚轻重,把该做的事做到位,比什么都强。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