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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从50万到700万:投资背后,如何区分正常获利与受贿?

第一部分:危机时刻——当投资回报被指控为受贿金额
在反腐败斗争日益深入的今天,一类特殊的经济犯罪案件正成为司法实务中的焦点与难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资本市场投资,获得了巨额回报,随后被监察机关指控为受贿。
对于家属而言,最难以接受的心理冲击往往来自数字的巨大落差。咨询案例中提到的“出资50万,数年后股票价值飙升至700万”,这在风险投资或私募股权领域,虽然称得上是成功的案例,但也并非绝无仅有。然而,在刑事司法的视角下,这650万元的增值部分,极易被指控为“权钱交易”的对价。
调查机关的逻辑通常简单而直接:如果不是因为被告人手中的权力,他怎么可能获得购买原始股的机会?如果不是因为权力护航,这只股票怎么可能上市?因此,这700万(或增值部分650万)就是披着投资外衣的贿赂款。
然而,法律的逻辑应当比生活的直觉更为严谨。如果我们将所有的投资收益都视为受贿,那么实际上是在否认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公民参与合法财产增值的权利。罪与非罪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3年纪要》)及相关权威司法解释,结合典型判例,厘清“投资收益”与“交易型受贿”的法律边界,寻找绝处逢生的辩护空间。
1.1 案件的核心痛点:巨额增值是“果”还是“赃”?
在本案中,50万变为700万,高达14倍的收益率是案件的“台风眼”。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超额收益往往会被推定为“非正常市场交易”。但张智勇律师不这么认为:“没人是神仙,但在起诉书的逻辑里,国家工作人员的每一次投资都被描绘成了未卜先知的‘必赢’赌局,这本身就违背了商业规律。”
但我们必须回归商业常识:高收益对应高风险。如果这家公司在上市前夕倒闭了,这50万元本金是否会打水漂?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被告人就承担了真实的商业风险。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承担了本金灭失风险的投资,其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投资回报,而非受贿。
1.2 辩护的法律基石:《2003年纪要》
在长达二十年的司法实践中,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始终是股票受贿案件辩护的“宪法性文件”。
该《纪要》在关于“涉及股票受贿案件的认定”中,确立了三条至关重要的规则:
1、无本获利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按收受时的实际价格计算。
2、风险投资型(安全港条款): “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财物,不以受贿罪论处。”
3、价差受贿型: 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行为人仅支付股本金,其“购买”时的实际价格与股本金的差价部分应认定为受贿。
本案辩护的核心,就在于通过证据构建,将案件事实从第1种或第3种情形,强力拉回到第2种情形——即“支付股本金购买较有可能升值股票”的无罪空间。
 
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第二部分:深度解析“股票受贿”的司法认定逻辑与辩护要点
要打赢这场辩护战,我们必须深入解构司法机关认定受贿的底层逻辑,并针对性地进行证据阻击。
2.1 “较有可能升值” vs “确定升值”:生与死的界限
《2003年纪要》中最为精妙,也最具辩护价值的表述在于“较有可能升值”这六个字。
司法解释制定者敏锐地意识到,任何理性的投资者购买股票都是为了“升值”。如果因为股票“可能升值”就认定为受贿,那么所有的股票投资都将成为犯罪。因此,《纪要》将“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排除在犯罪之外。
然而,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控方往往试图证明:被告人购买时,股票不是“较有可能升值”,而是“必然升值”或“无风险升值”。
2.1.1 辩护策略:还原历史时刻的“不确定性”
辩护律师必须将审判的时间轴回拨到被告人出资的那一刻。这在实务中被张智勇律师形象地称为“把法官带回至暗时刻”的辩护心法——即必须强行切断如今的“成功光环”,让法庭看到当时企业命悬一线的真实处境。
· 后视镜偏差: 现在看,股票值700万,上市成功了。但在出资当时,公司是否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是否面临政策监管的不确定性?上市申请是否可能被证监会否决?
· 证据要点: 需要调取公司当时的财务报表、行业分析报告、甚至是当时的内部会议记录,证明在那个时间点,投资是一场“赌博”,而非“捡钱”。
2.1.2 权威观点支持
法律界普遍认为,交易机会不等于财产性利益。交易机会必然面临风险,收益伴随风险产生;而财产性利益(如受贿)应当是确定性的。如果足额支付了股本金,行为人获取的只是一个“入场券”,一种资格利益,而非确定的财物。
2.2 原始股受贿的“三阶段”定性法
在处理涉及原始股的案件时,司法机关通常根据介入时间点来判断性质。这为我们提供了分层辩护的思路。

介入阶段 特征 控方观点 辩护空间
初创/成长期 公司前景不明,甚至亏损。 较少指控,除非涉及洗钱。 极大。 此时风险极高,属于典型的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
股改/辅导期 公司业绩向好,准备上市。 认为存在利益输送,指控“权股交易”。 较大。 依然存在上市失败风险(IPO暂停、被否决等),符合《2003年纪要》的免责条款。
突击入股期 只要过会或上市前夕。 视为“无风险套利”,大概率认定受贿。 极小。 此时“风险”几乎为零,主要争取量刑辩护。
案例警示:兰显发受贿案
在兰显发案中,甲公司为了感谢其关照,向其开放原始股认购权,并明确承诺“上市后大幅增值,不上市也保证分红”。兰显发在明知公司即将上市的情况下买入。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受贿,理由是这种购买“不属于正常市场投资行为”,而是披着投资外衣的权钱交易。
· 教训: 如果存在“保底承诺”(如不上市回购、保证分红),则彻底剥离了风险属性,辩护难度极大。
· 差异化辩护: 本案中,如果家属能找到证据证明当初投资时没有保底协议,且被告人真实承担了亏损风险,则可以与兰显发案进行有效切割。
2.3 估值的战争:如何计算受贿数额?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受贿,下一个战场就是“数额”。是按照700万认定,还是按照买入时的差价认定?
根据《2003年纪要》第三条,如果认定为第3种情形(已上市或已升值),受贿数额 = 购买时实际价格 - 支付股本金。
而不是:案发时的市值(700万) - 支付股本金(50万)。
这是一个巨大的坑。调查机关往往倾向于用案发时的700万减去50万,得出650万的受贿额。但辩护人必须死守“受贿既遂时的价值”这一防线。
深度解析:
受贿罪是即成犯。行为人买入股票的那一刻(或者股票交付的那一刻),受贿行为就完成了。之后的650万增值,属于“赃款的自然孳息”或者是“投资收益”。
如果认定购买资格本身是受贿,那么受贿金额应该是:(购买时同类股票的市场公允价格 - 实际支付价格)。
对于非上市公司,如何确定“购买时的公允价格”?这需要专业的资产评估。辩护律师应申请重新鉴定,引入“流动性折扣”的概念。因为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性差,其价值远低于上市后的价格。
虽然司法审计中往往倾向于忽略这一折扣,但这恰恰是辩护律师必须争取的‘灰色地带’,也是动摇受贿数额的关键战场。
 
第三部分:亲属“挂名”领薪的法律雷区与辩护策略
本案咨询中还提到了亲属领薪的问题。这涉及“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认定,是近年来《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打击的重点。
3.1 “空饷”与“高薪”的区别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07年意见》)及相关案例,亲属在行贿人公司领薪分为两种情况:
1、纯粹挂名(吃空饷):
· 定义: 亲属不实际工作,仅在工资单上挂名领取薪酬。
· 定性: 领取的薪酬全额认定为受贿。
· 法律依据: 《2007年意见》第六条:“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2、虽然工作但薪酬畸高:
· 定义: 亲属确实去上班了,但能力平平,却拿着百万年薪,明显高于同职位其他人。
· 定性: “明显高于”的部分被认定为受贿。
· 案例支持: 在陆某甲受贿案中,其兄嫂在行贿人公司工作,但领取了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的薪酬。法院最终将“超出同职级标准”的差额部分(14万余元)认定为受贿,而非全部工资。
3.2 辩护策略:做实“劳动价值”
针对亲属领薪问题,辩护不能仅停留在“去过公司”这一层面,必须深入证明“劳动价值”。
1、“不但人在,业绩也在”:
搜集亲属的工作日志、经手的合同、发送的邮件、参与的项目会议记录。如果亲属是销售岗,是否有真实的业绩提成?如果是管理岗,是否有实质的管理行为?
2、薪酬对比法:
申请调取该公司同级别、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工资单。如果公司的一般副总年薪就是50万,而亲属年薪也是50万,那么就不存在“明显高于”,不构成受贿。
3、扣除法:
即便被认定为受贿,辩护人也应主张扣除“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例如,该岗位市场平均工资为10万,亲属领了30万。辩护人应争取只认定20万为受贿,保留10万作为合法劳动收入。这在《陆某甲案》中已得到司法确认。
除了同工同酬对比,还应考量亲属为公司带来的额外商业资源(非权力资源)。
 
第四部分:深度案例复盘——从判例中寻找生机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辩护逻辑,我们需要对比分析两个结局截然不同的案例。
4.1 失败的教训:兰显发受贿案 
· 案情: 兰显发利用职务便利为甲公司谋利。甲公司为感谢,让其以妻名义出资5万元认购原始股。甲公司承诺上市后大幅增值,不上市也分红。后获利507万元。
· 判决: 认定受贿,判刑十年六个月。
· 败诉核心:
1、权钱交易闭环明显: 购买机会完全源于之前的“关照”。
2、风险剥离: “不上市也分红”的承诺,使得这笔投资变成了“稳赚不赔”的高利贷或赠予。
3、时间点敏感: 购买时公司已筹备上市,增值预期极高。
4.2 成功的曙光:张帆受贿案(最高法指导案例参考)
· 案情: 张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出资参与房地产开发。一审法院认为其获取的“超额利润”146万元构成受贿。但二审及后续再审中,对于投资收益的认定出现了重大转折。
· 裁判观点精华:
1、区分“合作投资”与“借名受贿”: 关键看是否真实出资。如果是真实出资,且承担了经营风险,其收益应视为投资回报。
2、收益率不是定罪标准: 房地产项目本身具有高回报特性。不能因为回报率高(例如50万变700万)就反推是受贿。
3、同股同权: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资回报率与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股东的回报率一致,则说明该收益来源于资本本身,而非权力。
辩护启示:
在本案中,我们需要核实:
· 被告人是否真实汇出了50万元?(有无银行流水)
· 其他股东(非官员)是否也以同样的价格(每股单价)买入了同样的股票?
如果其他普通投资者也能以50万买到,且最终也变成了700万,那么这700万就是平等的资本增值,绝非受贿!
 
第五部分:高阶辩护策略与家属行动指南
面对如此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常规的刑事辩护往往力不从心。这需要懂金融、懂财务、精通职务犯罪法理的复合型辩护策略。
5.1 引入专家辅助人与专业律师
在处理此类涉及“原始股估值”、“投资逻辑”、“超额薪酬认定”的案件时,仅凭法律条文的解释往往难以说服法官。
专家辅助人:
辩护团队可以聘请金融学教授或资深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从金融角度论证:在投资当时,50万元的估值是合理的,700万元的增值是市场波动的偶然结果,而非权力寻租的必然结果。
专业律师的选择:
此类案件对律师的专业度要求极高。正如我们在办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时的经验,涉及内幕交易与受贿的交叉认定,往往能够敏锐地捕捉到“金融运作”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微妙界限。
5.2 家属的证据收集清单
作为家属,你们是律师最坚强的后盾。在律师会见受限的情况下,家属应当协助收集以下外围证据:
1、资金来源证明: 找到那50万元的转账记录。证明是家庭合法财产,而非行贿人垫资。这是区分“干股受贿”与“投资受贿”的生死线。
2、投资时的行业背景资料: 搜集当年的新闻报道,证明当时该行业并不被看好,或者该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困难。这有助于证明“风险真实存在”。
3、亲属的工作痕迹: 翻箱底找旧手机、旧电脑,恢复当年的工作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出差票据。任何能证明“真干活”的细节都价值千金。
4、其他投资者的证言: 如果能联系到当时一同入股的其他普通股东,证明他们也是以同样价格入股,这将是证明交易公允性的“核武器”。
5.3 心理建设与辩护预期
家属必须明白,50万变700万的视觉冲击力太强,彻底无罪辩护的难度非常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空间。
· 上策(无罪): 利用《2003年纪要》第二条,主张属于“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系合法投资。
· 中策(改变定性/降低数额):
(1)、主张不构成受贿,可能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不违法)。
(2)、主张受贿数额不是650万(增值额),而是购买时的价差(可能仅几十万甚至为零)。
(3)、对于亲属薪酬,主张扣除正常工资部分,大幅核减受贿金额。
· 下策(量刑辩护): 即使认定有罪,强调如实供述、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第六部分:结语——在法律的缝隙中寻找光亮
“出资50万变700万”,这听起来像是一个贪腐的铁证,但在法律的显微镜下,它可能只是一个成功的风险投资故事。
司法公正的底线,在于不能用事后的成功去倒推事前的罪恶。不能因为股票涨了,就说买股票的人是受贿;也不能因为亲属工资高,就说那是掩盖的贿赂。
当然,除了受贿,还要警惕被指控内幕交易罪的风险,这需要审查信息形成的时间点。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所以在二十年后依然被反复引用,正是因为它守护着一条底线: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应当受到保护。
对于家属而言,现在不是绝望的时候,而是理性分析、精准取证的时候。请记住,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如果那50万是真实的冒险,如果那份薪水是汗水的结晶,那么,法律就应当给出公正的答案。
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精细化的证据梳理,即便是在看似铁板钉钉的指控面前,依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辩护空间。这不仅是为了一个人的自由,更是为了捍卫法律对“投资”与“受贿”清晰界限的坚守。
 
附录:核心法律法规与权威索引
为了方便家属和同行查阅,我们将本报告引用的核心法律依据整理如下:
表1:股票受贿认定的核心规则对比

法律文件 关键条款 核心含义 辩护价值
《2003年纪要》  第三条第(2)项 支付股本金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不以受贿罪论处。 最高。 确立了风险投资合法的原则,是切断“受贿”认定的利剑。
《2003年纪要》  第三条第(3)项 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仅支付股本金,差价认定受贿。 警戒。 明确了如果购买时已经上市(无风险),则差价为受贿。
《2007年意见》  关于合作投资 合作投资名义获取“利润”,无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区分。 强调“实际出资”的重要性。本案已出资50万,可做切割。
《2007年意见》  关于特定关系人领薪 挂名领薪以受贿论;未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 细化。 辩护重点在于证明“实际工作”和“薪酬合理性”。
表2:关键判例裁判要旨速查
案号/名称 裁判要点
张帆受贿案 区分真实投资收益与受贿;超额收益需对比出资比例,不能简单以获利定罪。
兰显发受贿案 上市前突击入股+保底承诺+明显权钱交易 = 受贿。
潘玉梅、陈宁案 名为合作办公司,实为未出资分红,认定受贿。
陆某甲案 亲属虽工作但领薪明显高于同职级,高出部分认定受贿。
表3:辩护准备工作清单
类别 具体行动 目的
资金流 调取50万元转账凭证、银行流水。 证明“真出资”,排除“干股”。
时间轴 制作《投资时间与公司上市进程对照表》。 证明投资时公司尚未过会,存在风险。
劳动证据 收集亲属的考勤、工作成果、绩效考核表。 证明“真干活”,排除“空饷”。
同类比对 寻找当时同期入股的其他股东协议。 证明交易价格公允,非特定利益输送。
(本报告共计约15,000字,以上为核心内容精要版。)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诈骗、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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