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11年,一家煤业公司为了骗取工伤保险基金,不惜伪造了三名死亡工人的投保手续。这笔本不该领取的工伤赔偿金额高达450万元!时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位领导干部赵某在负责这起工亡认定调查时,面对提交上来的死亡证明书、事故报告书等材料,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核实责任,疏忽大意地认定了该起工伤。这导致社保基金蒙受了巨额损失——煤业公司成功骗取了工伤保险金共计450万元。事后,这起事件暴露,引起了办案机关的高度关注。
更令人震惊的是,在工伤认定及其后续的行政诉讼过程中,赵某还涉嫌收受他人现金30万元。
也就是说,他不仅被指责失职,还被指控利用职权收受好处费!办案机关随即对赵某立案调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对其展开全面审查。一个原本扎根基层、服务于社保事业的公务人员,如今站在了风口浪尖,被推上了被告席。

当事人如何选择辩护团队?
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四处打听能够提供有效辩护的律师团队,最终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张智勇职务辩护律师团队。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张智勇团队以研究深度和实战经验见长,尤其是在复杂、证据存疑的案件中,凭借集体讨论、集体智慧的办案模式,已经帮助多个当事人。相比单打独斗的律师,团队作战能够从不同角度剖析案件,有效规避风险,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正是看重了这一点,在面对检方的强势指控时,他希望由团队的集体智慧来分析案件,找出突破口,而不是孤军奋战、单兵作战。毕竟,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走向,专业、系统的策略才能确保不被动应对,而是主动布局。
公诉机关指控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赵某犯有两项严重的职务犯罪:
滥用职权罪:作为人社局工伤认定负责人,赵某在履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未严格审核煤业公司提交的材料,直接导致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损失惨重(450万元)。
受贿罪: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万元。
深入案例检索与法律研究:滥用职权罪的构成与无罪辩护策略
在滥用职权罪的辩护策略中,我们特别检索了近年来法院判决的相关案例,发现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存在较高的认定门槛。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并非只需满足“行政行为失误”这一条件,而是要求行为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并且其行为直接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以下,我们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论述,以论证本案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罪名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主体: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主观方面:行为人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或国家利益,仍然放任甚至积极推动该行为的发生。
3. 客观方面: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造成了“重大损失”。
4. 因果关系: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在赵某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没有严格审查,导致煤业公司骗取450万元工伤保险金。因此,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关键在于:
· 赵某是否“故意”放任虚假材料通过审批?
· 赵某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保险基金损失?
· 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失误,还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滥用?
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解释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滥用职权罪是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放任、故意为前提,而非一般的工作失误或判断错误。
同时,《关于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行政失误或者因认识能力、判断能力限制导致的决策失误,不宜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这表明,司法实践中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是有较高门槛的。简单的失误或过失行为,若不具有主观上的明显故意,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而是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
三、相关无罪案例分析
1. 某地公务员因工作疏忽导致企业违规获取财政补贴,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 案情:该公务员因未能严格审核企业提供的补贴申请材料,导致财政补贴被骗取。
· 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务员未主动滥用职权,而是因工作疏忽未发现企业的欺骗行为,且其审批行为符合当时的行政规范,因此不构成犯罪。
2. 某国企领导因审批错误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但法院认为其没有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 案情:该领导在国企资金审批过程中,因错误评估投资项目的收益,导致国有资产受损。
· 法院判决:认为其行为是基于业务判断的失误,并非主观上故意滥用职权,最终作出无罪判决。
3. 某政府工作人员因未能严格审核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法院最终认为其属于工作失误,免于刑事处罚
· 案情:该工作人员在审核社会保险基金申请时,因对政策理解偏差,批准了一笔违规申请。
· 法院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行政失误,并未构成刑事犯罪。
四、本案赵某的无罪辩护观点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赵某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1. 赵某无主观故意:他在审批过程中并未有意放任违规材料通过,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在明知材料造假的情况下仍然批准。
2. 赵某的行为属于工作失误:赵某的审批行为是在常规程序内进行,并非越权决策;审批流程还经过了分管领导的审核批准,不是其个人行为。
3. 审批行为与最终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基金的损失主要源于煤业公司的欺诈行为,而非赵某的个体行为所导致,因此不能将其作为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赵某的案件在司法认定上属于行政审批失误,而非刑事犯罪,依据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规定,以及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无罪案例,其行为更应当属于行政过失,而不是滥用职权。
与检察官沟通交涉
在与检察官的交涉过程中,我们不仅仅局限于法律问题,还向检方详细介绍了赵某的个人情况:
赵某的父亲身患重病,长期住院治疗,需要高昂的医疗费用。
赵某的妻子没有稳定工作,家庭经济压力巨大。
赵某的子女年幼,正处于求学阶段,急需家庭经济支撑。
基于这些实际情况,我们向检方提出,若按照滥用职权罪进行定罪,判处实刑将对赵某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同时,我们进一步强调,本案更适合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希望检方能够审慎考虑。
法庭上的据理力争
在庭审阶段,辩护律师与公诉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交锋。公诉方强调赵某未尽到审查责任,造成450万元工伤保险基金的损失。但我们据理力争:
滥用职权罪需要明确的“滥用”行为,而赵某只是履职失误,并无主观恶意。
工伤认定的审核是多级审批流程,赵某只是其中一环,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他。
许多社会保险案件中,类似的失误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应遵循同样的处理原则。
公诉方:“赵某在审核过程中,明知企业可能存在造假嫌疑,仍然签字认定,这是滥用职权的表现。”
辩护律师:“但赵某并没有从该审批中获得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他依赖的是企业提供的合法手续,并按照正常流程进行审批。如果因为任何审批错误都要被追究滥用职权罪,那么类似案件是否都要上升到刑事处罚?”
关于受贿罪的抗辩
针对受贿罪的指控,辩护律师强调,赵某并非无偿收受款项,而是存在合理的劳务对价。
赵某除了在工伤保险审批过程中履行职责,还凭借自身专业背景,为企业提供了工程相关材料的修改、认证服务。
这些服务并非赵某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而是他个人专业能力的体现,属于合理的市场化劳务。
其中30万元中的一部分,实际为赵某多年来提供的工程咨询、材料审核、政策解读等专业服务的报酬。
辩护律师强调:“我们必须区分权钱交易与合理劳务收入,如果公职人员在职期间的所有报酬都被认定为受贿,那么许多领域的专业人士都会受到不公正待遇。”
案件最终结果及当事人感言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认定赵某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集体决策责任”观点。同时,关于受贿罪部分,法院认为赵某收受款项中部分属于合理劳务报酬,最终对其进行了减轻处罚。
当判决结果宣布后,赵某激动地说:“这段时间,我几乎每天都处于崩溃边缘,直到张律师和他的团队给了我信心,让我知道自己不是孤立无援的。”
在与律师的交谈中,他表示:“希望你们可以帮助更多像我一样被误解、被冤枉的人,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真正的公平对待。”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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