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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苏市乃麦提犯盗窃罪判决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8

南 京 市 秦 淮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秦刑二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丽加马丽.乃麦提,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于新疆阿克苏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803152265,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疆阿克苏市阿依库勒镇托万买里村2组88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诉刑诉[2012]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丽加马丽.乃麦提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古丽加马丽.乃麦提,翻译人员宗有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古丽加马丽.乃麦提在南京市秦淮区三山街地铁站旁肯德基店门前的人行道上,乘被害人王益华不备之机,从王益华上衣右侧口袋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188元的OPPO牌A209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古丽加马丽.乃麦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古丽加马丽.乃麦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益华的陈述,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摄影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丽加马丽.乃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丽加马丽.乃麦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古丽加马丽.乃麦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古丽加马丽.乃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戴 娟 二Ο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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