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体律师、全部案件、全部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 darkblurbg

新疆昌吉市艾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8

南 京 市 秦 淮 区 人 民 法 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秦刑二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山,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1197211120852,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住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诉刑诉[20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山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艾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艾山在本市秦淮区金陵路荣德百货超市,趁被害人刘艳不备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镊子窃得刘艳大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3,700元。

2011年12月10日,被告人艾山因涉嫌故意伤害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票等书证、被害人刘艳的陈述、证人张建生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摄影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艾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3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朱世珍

                              

二Ο一二年三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季涪源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