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吴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12-1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瑞刑初字第162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4月30日被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金融刑诉(2014)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窜至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上溪村,发现被害人黄某乙家中无人,于是推门进入房内欲实施盗窃。被告人吴某甲打开房内柜子的门及抽屉,未窃得财物,后从被害人家中出来,即被群众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甲、潘某、吴某乙、周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及说明,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詹黎婷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