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男。
因涉嫌犯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第二
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从深圳湾口岸旅检大厅无申报通道入境,被海关列为查验对象。
经检查,在被告人肖某的行李及腰腹部查获气枪两支、气枪铅弹500发、仿真枪配件一批。
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携带的气枪两支、气枪铅弹500发均属于具备致伤力的气枪、气枪子弹。
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肖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藏武器、弹药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称其因爱好军事购买仿真枪收藏,并无犯罪故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于2013年2月23日在香港旺角两家商店花费港币8000余元购买了仿真枪两只、仿真枪配件一批,同时,商家附送气枪铅弹500发。
在购买之时,商家已明确告知其不能携带入境大陆。
被告人肖某抱着侥幸心理,于当日20时许携带上述物品从深圳湾旅检大厅走无申报通道入境,被海关查获。
因需对枪弹进行鉴定,当日缉私部门并未对肖某采取强制措施。
2013年3月22日,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民警电话通知肖某协助调查,3月27日,被告人肖某主动前往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携带的仿真枪两支、气枪铅弹500发均属于具备致伤力的气枪、气枪子弹。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人身检查记录表、旅检现场查验记录:证实2013年2月23日20:05,被告人肖某持港澳通行证从深圳湾口岸旅检大厅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
经检查,发现肖某行李箱内有仿真枪半成品1把、仿真枪枪管、枪托、弹夹共3件、仿真枪子弹12粒、塑料BB弹100粒,经人身检查,发现肖某身上藏匿有仿真枪2把、仿真枪枪架1件、仿真枪子弹6粒、铅弹型物品500粒。
2、仿真枪、仿真枪配件、各类子弹照片,经被告人肖某辨认确认是其携带入境的物品。
3、身份资料:证实被告人肖某的身份情况。
4、抓获经过:由深圳湾海关缉私局出具,证实侦查民警于2013年3月22日电话通知肖某前往该局协助调查,3月27日肖某主动前往深圳湾海关缉私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
5、被告人肖某供述:证实其是军事发烧友,从小喜欢枪。
2013年2月23日其在香港旺角××街两家商店购买了两只仿真枪和一批仿真枪配件、仿真枪子弹,同时商店搞活动还附送了其一盒共500粒铅弹,其买这些东西是用来收藏的。
购买时,营业员曾经告知海关是不让带的,其怀有侥幸心理,就把枪藏在身上携带入境。
6、鉴定意见: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深关缉鉴(痕)字(2013)9号检验意见书,证实查获的2支仿真枪为射击球形弹丸气枪,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500粒铅弹型物品为4.5mm气枪铅弹。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武器、弹药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被告人肖某接受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肖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可对被告人肖某适用缓刑。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仿真枪、仿真枪配件及子弹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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