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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罗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单位已按消防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1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台州汽配城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世达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台州市路桥区。
 
2001年1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2年4月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02年12月2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判决及温岭市人民法院对犯交通肇事罪判决中的缓刑部分,对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3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07年4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7月22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7年3月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县,汉族,文盲,系台州市路桥区新丽汽车用品商行经营者,住龙南县。
 
2017年3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文辉、李雅文,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1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宣威市。
 
2017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兆辉,浙江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某,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住台州市路桥区。
 
2017年3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伯康,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7)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章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叶某某、任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某1、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金琴云、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文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兆辉、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伯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出于消防检查考虑对台州汽配城有限公司(由台州市路桥世达汽配有限公司投资)进行停电。
 
同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在位于台州汽配城有限公司A区09号的台州市路桥新丽汽车用品商行内,使用电烙铁、烤枪等工具对李某4的路某揽胜牌越野车进行装潢,但未按照电烙铁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在工作中将电烙铁放在易燃物附近,并因停电结束工作后忘记切断电源;被告人叶某某作为该商行经营管理者,在最后一个离开商行时既未切断电烙铁电源也未关闭商行内总电闸,因而导致在2017年3月2日早上台州汽配城有限公司恢复通电后,因电烙铁长时间通电发热引发周围可燃物起火而造成火灾,致使停在商行内的路某揽胜牌越野车烧毁,损失价值合计994899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系台州路桥汽配城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章某某系台州路桥汽配城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负责该公司消防等事务管理。
 
该公司A区系违章建筑,经政府多部门要求拆除而未拆除,且于2014年违章建成后,被告人罗某某还陆续出租他人经营,被告人章某某负责签订合同、收取租金。
 
该A区经消防部门多次发放消防整改通知书要求更换商铺内木头等可燃装修材料、进行消防审批、拆除违章建筑等,但被告人罗某某、章某某对上述消防安全隐患一直未有整改到位,导致2017年3月2日火灾发生后,火势蔓延,最终造成A区商铺在火灾中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合计至少1330874元。
 
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叶某某、章某某在火灾现场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
 
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任某某经侦查机关以捎口信方式通知后向其户籍地派出所投案。
 
火灾发生后,台州路桥汽配城有限公司已按消防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并与A区受损经营户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被告人罗某某、章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章某某、任某某、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1、许某2、吕某、于某、王某1、吴某1、陈某、解某、江某、叶某、王某2、赖某、岑某1、班某、刘某、黄某、潘某1、郑某、项某、吴某2、瞿某、王某3、蔡某、李某1、王某4、张某1、詹某1、王某5、李某2、李某3、朱某、张某2、潘某2、李某4、葛某、阮某、林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台州市路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督办通知、关于全区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的通报、路桥世达汽配城违法建设情况说明、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关于要求调取案件相关审批材料的复函、检查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火灾现场照片、火灾模拟实验记录、技术鉴定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工商营业执照、店铺租赁合同、证明、收据、保险单、发票、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帐户明细、关于越野汽车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汽车轮毂等物品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寄押证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章某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叶某某、任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单位已按消防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任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单位已按消防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火灾系经营户原因引发,被告人罗某某在火灾前按消防部门要求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灾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从轻情节,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火灾及损失系多方原因造成,汽配城提供的经营场所系违章建筑,存在安全隐患而未整改到位,火灾损失扩大部分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及被告人叶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等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火灾及损失系多方原因造成及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从轻情节,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应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自首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任某某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并通知其家属后投案,不符合有关自首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及本案系过失犯罪等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其建议对被告人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任某某、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叶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被告人任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任某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罗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被告人叶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被告人任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
 
四、被告人章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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