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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黄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虽拒绝执行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构成犯罪,但本案中相关消防管理部门亦未完全履行监管责任,负有一定的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瑞安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住浙江省瑞安市。
 
因涉嫌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蒋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奕荣,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9月27日、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张某1、金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冯蒋华、林奕荣,证人曹某1、吴某、狄某、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
 
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二次,并于2017年4月21日恢复审理;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0日,瑞安市安阳街道消防站组织人员对被告人黄某某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路××弄××幢××号的出租房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大量使用易燃材料进行室内隔断等火灾隐患,于当日向被告人黄某某送达火灾隐患督改单,责令其于2013年8月13日前整改完毕,被告人黄某某仅对部分木隔断采取砌砖墙、外贴防火板等措施,未进行彻底的整改。
 
2014年8月27日,瑞安市公安局安阳派出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黄某某的出租房仍存在大量使用易燃材料进行室内隔断等火灾隐患,向被告人黄某某送达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9月7日前整改完毕,被告人黄某某对该整改要求未执行。
 
2014年12月20日凌晨2点许,瑞安市安阳街道××路××弄××幢××号被告人黄某某的房屋因电动自行车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火灾从房屋一层蔓延至四层,一层至四层楼梯间及南北侧房间墙面上三合板及木龙骨均过火碳化,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烧毁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等物品,火灾造成房屋居住人员曹某2、杨某1死亡。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解意见如下:1、2013年的整改,其已经按照消防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前有停水、停电,在整改过程中,消防部门多次到现场监督、检查,直到整改合格后才恢复供水、供电。
 
2、2014年8月26日安阳派出所有通知他,次日到了派出所后,民警说他的出租房有两个问题,并让他在两份空白单上签字以及交了200元。
 
但从8月27日之后,派出所没有再联系他,也没有说他的出租房不合格的事情。
 
在第二次开庭中,被告人黄某某答辩称自己不懂法律,是否有罪服从法院判决。
 
辩护人冯蒋华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仍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被告人黄某某根本不存在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出租房已经整改到位,应该是无罪。
 
一是2013年8月份相关部门要求被告人黄某某对出租房进行整改,并且停水、停电和喷上禁止出租等字样,被告人黄某某进行整改之后是合格的,相关部门也出具了火灾隐患复查单认定为合格,而且恢复了供水、供电。
 
二是2014年8月27日,派出所通知黄某某去派出所,告知其出租房有两项不合格,并对其罚款200元,但之后再也没有联系过被告人黄某某,安阳派出所执法人员没有于9月7日对黄某某的出租房进行复查。
 
三是写明填写时间为2014年9月7日的《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复查意见书》明显存在伪造,相关执法人员根本没有对整改后的出租房进行复查。
 
如果没有复查,根本无法得知复查结果,那么就不存在拒绝执行的情况。
 
证人曹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被告人黄某某的出租房的租客,同时也是泥水工。
 
2013年7、8月份,黄某某有叫他做泥水,从2楼到4楼,把楼梯间的木板拆下来,换成砖块。
 
房间墙面有砖块和木板,房间里面的顶是木板,没有贴防火板。
 
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被告人黄某某的出租房的租客,住在四楼。
 
他住的房间下面是木板,四面是墙纸。
 
楼梯间是水泥和不锈钢,楼梯边上有三合板。
 
证人狄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瑞安市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民警,被告人黄某某的出租房是他管理的。
 
他给被告人黄某某的出租房进行检查、发放整改通知书以及处罚都是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的,但对具体经过,由于时间久远,一些情节记不清楚了。
 
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他的老婆跟被告人黄某某的老婆是同学关系,他平时跟黄某某等人一年有两次聚会。
 
2014年9月7日中午是他做东,从11点半开始在一起吃饭,黄某某和他老婆均在场。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瑞安市安阳街道消防站组织人员对被告人黄某某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路××弄××幢××号的出租房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大量使用易燃材料进行室内隔断等火灾隐患,于是当日向被告人黄某某送达火灾隐患督改单,责令其于2013年8月13日前整改完毕,但被告人黄某某未进行彻底的整改。
 
2014年8月27日,瑞安市公安局安阳派出所工作人员因被告人黄某某的出租房仍大量使用易燃材料进行室内隔断等存在火灾隐患,向被告人黄某某送达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9月7日前整改完毕,被告人黄某某对该整改要求仍未执行。
 
2014年12月20日凌晨2点许,被告人黄某某的房屋因电动自行车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房屋居住人员曹某2、杨某1死亡。
 
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向两名死者近亲属共补偿人民币126万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自己的出租房出租给杨某2等人,出租房原先是有存在大量木质隔断的消防隐患,去年(注:2013年)收到安阳办事处消防站及安阳派出所的消防整改通知书要求自己限期整改,之后就按照整改通知书上的要求把消防隐患给整改好了,瑞祥消防站也给自己出具过整改合格意见书。
 
大概在今年的两三个月(注:2014年8、9月份)前,自己还接到安阳派出所的电话说自己出租房内一楼几根电线设置混乱和没有使用PVC套管的消防隐患并要求自己进行整改,并被罚款两百块钱,后来自己也把它整改好了。
 
自己有收到安阳派出所的《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但没有收到《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复查意见书》,有没有在复查意见书上签字自己记不清楚了。
 
2、证人苏某、杨某3、张某2、吴某、陈某1、杨某4、杨某2的证言,证实自己都是出租房的住户以及出租房火灾发生及自己逃生的过程。
 
3、证人刘某2、潘某的证言,证实火灾发生的大致情况及报警的过程。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位于安阳街道隆山东路381弄7幢3号的房屋平时都是其老公即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管理,自己不管,出租事宜也是她老公来办。
 
5、证人张某3(安阳街道消防站消防队员)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9月份之后有四次对黄某某的出租房进行检查,发现该房屋一楼至四楼存在大量木质材料隔断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情况,要求黄某某进行整改,并采取停水等措施。
 
黄某某进行了部分整改,为了整改需要,当时给黄某某恢复了供水。
 
由于当时没有严格的消防标准,而且看到黄某某已经在进行整改,他们也没有过多要求了,但没有给发放消防合格单。
 
6、证人黄某(安阳街道消防站消防队中队长)、陈某2(安阳街道消防站消防队副中队长)、王某(进源社区主任)的证言,证实安阳消防站同安阳派出所、自来水厂等联合执法,发现黄某某的出租房存在墙壁是三合板装饰等不合格情况,对该房屋采取了停水措施。
 
后来黄某某在整改时只是在三合板外层贴了一层防火板。
 
7、证人郑某(消防大队参谋)、陈某6(瑞安公安消防局副大队长)的证言,分别证实出租房墙壁内是水泥砖混结构,外面再铺一层木板,木板外层再添一层防火板或者石膏板这样的结构是不合格的。
 
现在瑞安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都是由乡镇、街道管理。
 
8、证人狄某(安阳派出所辖区民警)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8月份的一天到黄某某的出租房检查发现房屋楼梯侧边有使用木板贴在水泥楼梯上面,一楼部分电线没有使用PVC套管等,要求黄某某进行限期整改。
 
后来进行复查的时候发现该出租房楼梯边使用木板的情况还是存在,没有整改或没有整改完毕,PVC套管已经套好。
 
自己所发放的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复查意见书是通知黄某某到派出所签字的。
 
整改通知书和复查意见书上的涂改,自己没有参与,协警也没有告诉自己。
 
这些材料是失火前已经填好,失火后交给经办民警的。
 
9、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2014年8、9月份对黄某某的出租房进行检查,告知楼梯墙壁的木板要拆除,PVC套管要套起来。
 
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复查意见书是在民警狄某的授权下填写的,上面存在大量的涂改是因为有写错误才涂改,黄某某签字确实是本人签字的,复查结论是不合格。
 
但自己记不清楚是何种方式将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复查意见书送达给黄某某的。
 
10、证人陈某4(另一出租房房主)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的一天,自己接到安阳派出所电话通知,说自己的出租房有一些事情,自己就和老婆一起去安阳派出所谈话。
 
派出所人员简单的对自己说出租房里的消防设施还没有到位,谈话后公安人员让自己在好几张材料上签名,并按公安人员说的签字了,具体什么内容自己都没有看。
 
之后自己被告知要交200元钱的罚款,罚款具体原因和依据派出所人员没有详细告知自己。
 
派出所收走这200元钱之后,跟自己说发票还没有带过来,暂时无法提供,以后给自己,派出所人员也没有给自己别的收据或者处罚单等凭证。
 
同时证实,2014年除了这次谈话外,无其他因消防的事情去安阳派出所谈话过。
 
11、证人陈某5(安阳派出所民警)证言,证实自己跟黄某某是初中同学关系,平时交往不多。
 
一次黄某某到派出所来处理消防问题,看到自己后跟自己说民警狄某找他谈话,处理消防上的事情,自己就把黄某某领到了狄某的办公室里。
 
狄某跟自己说就是黄某某的出租房消防整改没有到位,需要谈话处罚。
 
大概过半小时后,黄某某到自己办公室,跟自己说已经处理好了。
 
12、证人徐某、周某的证言及其消防档案,证明其受处罚的内容跟黄某某的内容基本相似。
 
13、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黄某某房屋的出租情况。
 
14、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证实狄某、贾某的办公电话,8月26日有通话记录,后到9月20日未有通话记录。
 
15、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复查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出租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及复查后仍为不合格的情况。
 
16、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火灾发生原因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冯蒋华提出的安阳派出所相关执法人员没有于9月7日对被告人黄某某的出租房进行复查,根本无法得知复查结果,被告人也就不存在拒绝执行的情况,即被告人黄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复查意见书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整改要求未执行及涉案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某已调解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虽拒绝执行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构成犯罪,但本案中相关消防管理部门亦未完全履行监管责任,负有一定的责任,本案出租房发生火灾,属多因一果,故综合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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