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2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公诉刑诉〔2018〕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营者,住费县**镇**村。2017年6月20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禹城市海林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渠县达兴竹木制品厂(已判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税额合计278974.34元。

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到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2016)川17刑终44号刑事裁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加英   

2018年1月1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