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公诉刑诉〔2018〕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营者,住费县**镇**村。2017年6月20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禹城市海林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渠县达兴竹木制品厂(已判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税额合计278974.34元。
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到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2016)川17刑终44号刑事裁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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