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单×、栗×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 OpenLaw
  • 2018-07-26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男,1988年10月13日,居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X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栗×,男,1989年7月26日,居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蒙X宇,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栗×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仁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单×及其辩护人宋X旺、被告人栗×及其辩护人蒙X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9月起,被告人单×、栗×在北京市顺义区、河北省等地,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利用擅自设置的“伪基站”设备多次向周边移动用户发送售楼广告短信。

经鉴定,被告人单×、栗×自2015年10月7日至2015年11月28日间,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造成影响的电信设备终端个数为459274。

经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认定,上述设备为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

被告人单×、栗×于2015年11月28日被查获。

另查,涉案笔记本电脑一台、电源逆变器一个、黑色盒子一个、天线一个、插线板一个已扣押并随案移送。

庭审中,二被告人及二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单×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单×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栗×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栗×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单×、栗×的供述,证人闻×的证言,伪基站设备认定书,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现场设备勘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车辆信息,工作记录,说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单×、栗×犯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单×、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二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单×、栗×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对被告人单×、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单×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栗×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电源逆变器一个、黑色盒子一个、天线一个、插线板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曹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进博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