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触经济类案件这么多年,我见过不少让人惋惜的状况。很多踏踏实实做事的创业者、项目负责人,忙活许久之后,因为市场波动、经营决策失误或是资金周转难题,导致项目停摆、投资款没法按时兑付,最后被投资人报案,以诈骗、合同诈骗立案调查。
当事人和家属心里满是委屈,反复念叨的一句话就是:“我这个项目是真真切切在推进的,只是最后做失败了,怎么就变成诈骗了?”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张智勇律师发现一个很普遍的认知偏差。不少人甚至个别办案人员,都会下意识把 “项目最终亏损、资金无法返还” 和 “项目本身就是虚假的” 画上等号。这种单纯依靠结果倒推行为性质的思路,也是很多普通经济纠纷被不当纳入刑事范畴的主要原因。今天结合实务中的裁判思路,和大家聊一聊这件事:司法层面认定诈骗,绝不会单凭经营成败下定论,项目失败,从来都不能等同于项目从头到尾就是虚构的。
为什么大家容易把项目失败和项目虚假混为一谈?
站在普通人的角度,逻辑往往很简单:钱投进去了,项目没做成,本金也拿不回来,那对方肯定一开始就存心骗人。这种想法符合大众的日常认知,但放到法律评判里,就完全行不通了。
商业活动本身就伴随着风险,不管是自主创业、合伙投资还是项目合作,没有人能保证百分百盈利。市场行情变化、相关政策调整、供应链出问题、内部管理出现漏洞,任何一个环节出状况,都有可能让一个真实落地的项目走向亏损甚至停摆。这类由正常商业风险引发的失利,本质上都属于民商事纠纷的范畴。
而诈骗案件里所说的 “虚假项目”,又是另一回事。这类情形下,行为人从一开始就编造不存在的主体、合作内容和盈利模式,压根就没有真正落地运营的打算。
现实里还有不少介于两者之间的情况,并非非黑即白。有些项目会搭建起表面框架,仅有少量形式化的运营动作,其核心目的依旧是对外套取资金。简单区分来看:一种是真心做事,最后败给了市场和经营风险;另一种是打着项目的幌子,从一开始就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两者最后的结果可能一模一样,都是无力偿还资金,但行为本质、当事人的主观想法,以及对应的法律后果,有着天壤之别。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真实项目亏损与虚假项目诈骗?
刑事案件审理始终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判断是否构成诈骗,不会盯着最终的盈亏结果不放,而是回溯整件事的全过程,重点核查行为发生前后的真实状态。结合日常办案积累的经验,司法机关主要会从几个实际维度展开审查。
首先会核查项目有没有真实落地,是否存在常态化的运营痕迹。
如果是真实开展的项目,哪怕最后经营不善倒闭,过程中一定会留下各类凭证。比如场地租赁协议、员工工资发放记录、物资采购单据、业务对接往来文件、项目报备资料等等。当事人也确实投入了时间、资金和资源去推进项目,失败只是各类客观因素叠加后的结果。
反观以诈骗为目的的项目,大多只是一个对外募资的名头。就算有零星的运营行为,也只是用来掩人耳目,并不具备持续经营的条件。
其次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查看资金的实际流向与使用情况。
正常经营的项目,吸纳来的资金基本都会用在业务本身,投入到采购、运营、市场推广、人员开支等环节,每一笔钱款的去向都清晰可查。就算后期资金链断裂,也只是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问题。
若是虚假项目,募集到的资金基本不会用于所谓的项目建设。大部分钱款会被当事人用来个人消费、偿还过往欠款,或是被私自转移、藏匿。这里也要多说一句,实务中会区分不同情形:如果只是临时将资金短期拆借周转,和毫无缘由地随意处置钱款,性质完全不同,后者才会成为判定主观意图的重要依据。
最后会结合当事人全程的心态和后续的处事方式综合判断。
真心经营项目的人,从合作之初就想着把事情做好、按约定履行义务。即便后期项目亏损、无力还款,大多也会主动和投资方沟通,如实说明现状,不会刻意失联、转移资产或是销毁相关证据。
而涉嫌诈骗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履约的诚意。募资时刻意夸大收益、隐瞒重大风险,甚至伪造资质、虚假数据获取他人信任。拿到资金后肆意使用,事情败露后又想方设法逃避责任,这些行为,也是司法上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实务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灰色地带
很多案件之所以审理起来分歧较大,就是因为边界比较模糊。完全纯粹的真实项目,或是彻头彻尾的骗局,其实都很好界定,难就难在中间状态。
不少创业者在对外融资、洽谈合作时,或多或少会有夸大项目前景、弱化经营短板的行为。这种商业层面的宣传包装,是市场竞争里比较常见的现象,一般归属于民事欺诈、经营不规范的范畴。但在案件处理中,偶尔会出现一刀切的情况:只要项目亏损、钱款无法兑付,就把前期这些商业上的夸大表述,直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而推定构成诈骗。
这也是我们处理这类案件时重点关注的方向。必须严格把普通商业瑕疵和刑事诈骗区分开来,不能因为项目最终失败,就拔高定性前期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近些年,最高法、最高检也多次明确,处理涉企业、涉经济类案件,要守住边界,坚决避免将正常商业风险、经营亏损、民事违约行为简单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商业宣传失当、履约出现问题、经营遭遇困境,该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的,走民事途径解决即可,不该轻易动用刑事手段。
另外还有一种常见情况也值得留意:有些项目前期能够正常分红、按期回款,后期才出现资金断裂。审理时会仔细甄别,前期按时兑付,到底是正常的经营回报,还是故意用返利当作诱饵,继续骗取更多资金。同时也会区分经营不善和放任亏损的差别,若是拿到资金后盲目决策、肆意挥霍,任由项目一步步走向垮台,即便项目初期属实,结合全部证据也会作出综合评判。
不能用结果倒推行为,这是刑法的基本逻辑
不少当事人和受害人都会有这样的想法:不管项目真假,投资人实实在在蒙受了损失,就必须有人承担责任。
但刑法评判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核心看的是行为本身是否触犯法律,而非单纯以是否产生损失作为标准。如果只要出现投资亏损、项目爆雷,就直接认定项目造假、构成诈骗,那所有创业失败、合作违约的情况,最后都有可能演变成刑事案件。如此一来,市场交易就失去了应有的容错空间,正常的商业探索和经营活动都会受到极大限制。
说白了,亏损是经营带来的结果,项目虚假是行为发生之初就存在的问题。事后的结局,改变不了当初行为的本质,市场风险也不能和刑事犯罪划上等号。
当然,张智勇律师并不是要为失信、违规经营的行为辩解。经营失利、拖欠款项,相关责任人理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着清晰的界限,不能随意混淆。
从业这些年,见过太多经营者因为一次项目失败,不仅背上沉重债务,还要面对刑事指控,实在让人无奈。追根溯源,很多矛盾的起点,就是大家习惯用最终的成败,去定义整件事的性质。
最后也想给两类人群提几句实在的建议。正在创业、对外开展合作融资的朋友,尽量规范自身的宣传内容,如实披露项目存在的风险,减少过度夸大的表述,避开民刑交叉的风险地带。如果是参与投资、如今遭遇亏损的朋友,也不必一味认定对方就是诈骗,优先通过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民事方式维权,理性看待投资失利这件事。
法律始终坚守罪刑法定的原则。让商业风险留在市场范畴内解决,让刑事犯罪依法受到惩处,别让一次普通的经营失败,变成一场无端的刑事追责。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