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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老板出资为领导家装,受贿涉案金额怎么认定

老板帮领导装修房子,其中涉及的受贿金额到底应该如何认定?是按照老板自己在口供中承认的数额,还是按照他实际为装修支付的金额,又或者是按照合同中写明的、发票上开具的金额来认定?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关键是看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一致,以及双方在行贿受贿的过程中是否达成了真实的合意。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例子。有个当事人,确实找了做生意的朋友来帮忙装修房子。他在一开始就说得很清楚:你帮我装这套房子,可以,50万,最多不超过60万。这个范围是当事人自己明确划定的,他心里想的也就是在这个额度内。换句话说,他想收取的贿赂,主观上就是50万到60万之间,超出这个范围,他既没有意愿,也没有授权。
 
可是等到装修结束,账单出来以后,金额却变成了95万。也就是说,比当事人事先说好的最高限额,多出了30多万。问题来了——这30多万到底是谁决定的?当事人自己说,他不知道,他没有点头,也没有在任何文件上签字确认过。装修的朋友没有跟他商量,也没有征求他的意见,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曾经同意过这笔追加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这笔95万的装修款,到底是应该认定为60万,还是认定为95万?从受贿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原则来看,答案其实比较清楚。当事人在主观上想要收取的贿赂,就是50万,最多不超过60万。这是他在整个过程中一直坚持的、没有改变过的意思表示。而95万里多出来的那30多万,他既不知情,也没有同意,更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上的认知。换句话说,他没有把这30多万当作贿赂来接受的主观故意。
 
与此同时,从行贿一方的角度来看,装修的朋友也没有就这30多万跟当事人商量过,没有向他表达过“我要多给你装修30多万作为贿赂”的意思,更没有取得他的同意。因此,这个多出来的部分,更像是装修朋友单方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提高了装修标准和投入,而不是双方约定好的贿赂金额。
 
所以,这30多万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为什么?因为受贿罪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上,当事人没有收取30多万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双方也没有就这30多万达成行贿受贿的合意。单方面增加的这部分投入,不能强加到当事人头上,否则就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法理。
 
因此,最终的受贿金额,只能认定为60万,而不是95万。60万是在当事人主观故意范围之内的、双方有明确共识的、客观上也实际完成了的贿赂金额。而多出来的30多万,既不是他想要的,也不是他同意的,更不是他和装修朋友商量好的。把这部分强行认定为受贿,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张智勇律师总结一下:在认定这类案件中受贿金额的时候,不能只看最终的账单或者发票,更不能只凭实际支出的高低来一刀切。关键在于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受贿的故意,以及行受贿双方有没有就具体的金额达成合意。如果当事人明确限定了金额范围,而超出部分他既不知情也未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他参与决定或者事后认可,那么超出部分就不能计入受贿金额。这里认定60万而不是95万,正是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尊重了事实,也符合刑法的基本逻辑。
 
【专栏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 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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