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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纪委说我涉嫌行贿,为什么最后抓人的却是公安?

纪委说我涉嫌行贿,为什么最后抓人的却是公安?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我是搞企业的,纪委说我涉嫌行贿,可为什么最后上门抓人的,不是纪委监委,而是公安?
因为很多家属一听到“行贿”“职务犯罪”“纪委在查”,脑子里默认想到的就是留置。可现实里,真不是所有这类案子,一上来都会直接进留置程序。有些案件,恰恰会先走公安的刑事拘留,后面再转留置。

01、先刑拘,再转留置,这种案子特殊在哪
我分享的这个案子,涉嫌的罪名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这个罪名有一个很特殊的地方,不少人并不知道:它属于少有的公安和监委都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这两家都能办。
但“都能办”,不代表办案逻辑一样。
恰恰相反,这种案子最值得警惕的地方就在于:表面上看是公安在抓人,实际上背后很可能已经有纪委监委深度参与,甚至是在实质性主导案件走向。
很多家属一看到人被公安带走,就觉得这是普通刑事案件,想着先等等看,或者觉得后面再找律师也来得及。等真正反应过来,案件已经升级了。
你肯定想问:为什么不直接留置,而是先走刑事拘留?原因是:两种措施的启动标准并不一样。
刑事拘留的启动标准,比留置要低。这就意味着,在某些案件里,办案机关虽然已经盯上人了,案件也要推进,但现有证据还没有扎实到足以直接上留置的程度。这种时候,就容易出现一种情况:先由公安把人刑事拘留,后面再根据案件进展转留置。
说得再直白一点,这类案件很多时候不是“不想留置”,而是暂时还批不下来。但案子又不能停,所以就先走刑拘这一步。
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家属后来才发现,表面上看人是在看守所,程序上也像普通刑事案件,可实际上,问话节奏、调查方向、案件重心,早就不是单纯公安在推了。很多时候,是纪委监委已经实质性介入,甚至在不断问话、不断推进。

02、此时,律师能不能见到人?
为什么我说,先刑拘再转留置的案件,家属一定不能迟钝?因为这两种程序之间,最核心的差别之一,就是:公安抓了人,不管是刑事拘留,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都是可以会见的;但一旦进入留置程序,谁都见不了。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在“刑拘但尚未转留置”的这段时间里,对律师来说,可能存在一个非常宝贵、而且稍纵即逝的窗口期。
这个窗口期一旦抓住,律师可以尽早会见,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判断当事人的状态,掌握前期讯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也能及时给家属一个相对靠谱的判断。
可一旦这个阶段过去,案子正式转入留置,很多信息就会瞬间被切断。
家属见不到人,律师也见不到人,外面的人对里面发生了什么,几乎很难知道。
所以很多家属后面会觉得特别被动,不是因为案子突然变复杂了,而是因为原本能争取、能了解、能介入的那段时间,被白白错过了。

03、人在看守所却不能会见,意味着什么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更让家属着急。
人明明是被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按理说律师应该可以会见。可家属委托律师去申请会见时,却被告知:不允许会见。
是不是一点办法都没有了?要不要赶紧去找关系?我把话说得直接一点:越是这种时候,越不要把希望寄托在“找关系”上。
原因很简单。
第一,如果这个案子证据已经扎实到位,纪委监委往往早就直接留置了,不会还停留在这种“不留置却刑拘、人在看守所却又不让会见”的状态。恰恰是这种状态,往往说明案件本身还处在一个很微妙的阶段。
第二,“找关系”这个领域,恰恰就是纪委监委重点盯、防、查的地方。谁会愿意顶着风险去触碰雷区?
第三,也是我办了这么多职务犯罪案件后感受最深的一点:很多落马的、被查的、被判的,哪一个不是在体制内摸爬滚打多年?哪一个没有人们口中的“关系”?可最后该出事,还是出事了。
所以,到了这个阶段,还去幻想谁能“打个招呼”“把人捞出来”,说实话,不仅没用,很多时候还会把家属自己推到更危险、更被动的位置。

04、真正该做的,不是找关系,而是把法律赋予的权利用到位
如果不让会见,辩护律师该控告、该申诉,就依法去走程序。
很多人觉得,律师作用是不是就是后面开庭时辩一辩。
完全不是。尤其是职务犯罪、留置衔接类案件,律师真正的价值,往往恰恰体现在前期:
(1)你能不能尽早识别这是不是“刑拘转留置”的案子;
(2)能不能判断背后是不是纪委监委已经深度介入;
(3)能不能抓住还能会见的窗口;
(4)能不能对不允许会见的情形及时依法反应;
(5)能不能把家属从“乱找关系、乱花钱、乱托人”这种更危险的路径上拉回来。
这才是专业的分量。
张家豪律师团队这些年一直深耕职务犯罪、留置衔接、行贿受贿类案件,处理过大量类似情形,对“刑事拘留转留置”这类程序变化并不陌生。很多家属看不懂、摸不准、容易误判的节点,往往恰恰是这类案件最关键的地方。
而真正懂这类案件的律师,必须既懂刑事程序,也懂监委办案逻辑,还得有大量职务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才能看得出这里面的门道。
这,才是职务犯罪案件里最稀缺的能力。
所以,回到最开始那个问题:明明说我是行贿,为什么先来抓我的却是公安?
答案很简单,因为有些罪名本身就存在公安和监委双重管辖;也因为在某些案件里,办案机关会基于证据状态、程序条件,先走刑事拘留,再往留置方向推进。
家属要明白:在职务犯罪案件里,程序变化从来不是小事。
找到真正懂这类案件的人,把程序看透,把节点抓住,把法律赋予的权利用到位,这才是最现实的路。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张家豪律师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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