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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不作为与拖延履职型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与重大损失认定分析

有位老太太的儿子在街道办工作,群众反映某处危房有安全隐患,他收了报告没往上交,也没去现场看。两个月后房子塌了,伤了人。现在监察机关说她儿子涉嫌渎职,已经被留置了。老太太不停地说:“他就是懒,他不是坏人啊。”

我听完只能告诉她:懒归懒,但懒出了后果,法律上是要算账的。先把最基础的主体问题说清楚: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求,不是只有身居高位的领导才会触犯这类罪名。

不作为、拖延履职,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刑法上,渎职是一个大类,老百姓常说的 “渎职” 其实对应着好几个罪名。最常见的是两个:一个是滥用职权,一个是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多半是主动作为,比如明知不该批还是批了、明知不能放还是放了。玩忽职守则相反,是该做的事没做,或者做了但没做到位。拖延履职、收了报告不处理、发现问题不报告、该检查的不去检查,都可能落到这里面。

如果这种不作为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最终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那就可能构成刑法第 397 条的玩忽职守罪。

“重大损失” 不是一句空话,有具体标准

很多家属不理解:我儿子就是没及时上报,怎么就犯罪了?这里要看损失有多大。

根据 2012 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玩忽职守罪中的 “重大损失” 通常包括几种情形: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九人以上轻伤,或者重伤与轻伤人数达到相应组合标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当然这一项没有统一的量化指标,通常由司法机关结合案件波及范围、群众反响、舆论影响程度等综合认定;等等。不同领域还有一些特别规定,比如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这些,标准可能更细。

这里张智勇律师也说个实务里很容易踩的认知误区:刑法上认定的经济损失,是以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准。哪怕立案后把钱追回来了、损失全额挽回了,也不会从犯罪数额里扣减,只能作为后续量刑时的从轻情节。很多家属以为事后补上钱就不算犯罪了,其实是搞反了时间节点。

老太太儿子那个案子,房子塌了、有人受伤,这就已经触到了 “重大损失” 的边。不是单纯的工作态度问题,而是可能涉嫌犯罪的问题。

关键要看因果关系,多因一果不能全算在一个人头上

不过,也不是说只要出了事、当事人恰好有职责,就一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刑法讲究因果关系。

什么意思呢?就是当事人的不作为,必须和最终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关联。他如果不拖延、及时履职,这个损失是不是就可以避免?如果是,那因果关系成立。如果即使他及时做了,结果还是一样,那可能就不构成犯罪,最多是违纪或者行政问责。

比如群众反映危房问题,如果他及时上报、组织人员撤离,房子虽然还是塌了,但没人受伤,那结果就完全不同。反过来,如果他上报了、也采取措施了,但房子结构问题太严重还是塌了,那就要具体分析他的履职是否到位,不能简单归罪。

我们办过的不少这类案子里,还经常碰到 “多因一果” 的情况:最后出了重大后果,往往不是某一个人的问题,而是审批、巡查、上报好几个环节都有疏漏。这种情况下不是谁职位低谁担责,也不是谁最后经手谁背全锅,每个人只需要在自己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自己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不用为整个链条里其他人的失职兜底。这也是玩忽职守案件里非常核心的辩护切入点。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不能按主从犯分

这一点家属经常搞混。如果单位里好几个人都牵涉进来,家属会问:我家这个是不是从犯?能不能轻一点?

这里要分清楚。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刑法第 25 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也就是说,几个人都失职导致一个结果的,不按主犯、从犯来分,而是根据每个人自己的职责、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如果案情里同时存在故意的滥用职权行为,那另当别论。故意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可以分主从犯。但单纯的不作为、拖延履职这类玩忽职守,不能把主从犯的框架硬套上去。

纪律处分和刑事犯罪之间,隔着一道证据线

还是那句话:违纪违规不当然等于犯罪。

工作拖拉、作风散漫、程序不到位,这些最多是违纪,受个处分、影响考核晋升。但一旦符合了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有证据证明他的不作为和重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那就是刑事犯罪,后果完全两样。

所以家属在咨询的时候,不要一听到 “渎职” 就先慌。要弄清楚:损失的数额或者后果到没到立案标准?他到底有没有履职义务?他的不作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这些问题搞清楚了,才能判断事情的严重程度。

留置阶段家属能做什么

留置期间家属能配合的,是把他平时的工作职责、相关文件、会议记录、报告材料、微信工作群记录这些整理出来。律师在外围做法律分析,判断他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属于违纪还是犯罪,能不能形成书面意见,帮助家属依法表达诉求、提交必要情况说明。

说到底,懒政有时候比乱政更隐蔽。老百姓常说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话虽糙,但道理不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里握着公共权力,该办的事不办、该管的事不管,老百姓的利益就可能实实在在受损。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防止把一般性的工作失误、管理瑕疵、甚至是已经尽力但结果不好的情况,一股脑儿按犯罪处理。每一个玩忽职守罪的认定,都必须经得起证据和因果关系的检验。

家属这个阶段能做的,是先把事情原委摸清楚,把证据材料保存好,不要急着去 “找人”,更不要想着去疏通什么。该是什么就是什么,法律的定性最终看的是事实,不是情绪。

—— 张智勇律师 · 职务犯罪辩护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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