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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暗示给钱”=“索贿”?(上)

很多人一听“领导先开口要钱”,让人家表示表示,或者暗示对方给钱,或者直接说你借点钱给我,你该给我多少感谢费,就觉得肯定是索贿,有些法院也是这么判的、检察院也是这么认定的。但你知道吗?法律上的“索贿”和你理解的“要钱”,它真不是一回事!
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先给你举个例子:张明凯教授在《刑法学(第六版)》里有提到——“索贿”必须是明示、施压、对方不愿给还得给,才叫索贿。换句话说,不是你开口了就是索贿,得看对方是不是被你逼着给的。所以仅仅认为是领导先开口,就一律认定为索贿,这是会扩大刑法的打击面。
为什么这个认定这么重要?因为一旦认定你索贿,那就不是普通受贿了。比如说收了300万以上,按普通受贿是10年以上;但如果认定索贿有150万,刑期就会在10年以上,就是在原本有三百万的基础之上,减半,加重处理!
很多领导可能根本没这个意思,只是说了句“你得表示一下”,行贿人早就想给、甚至是借这个台阶塞钱,一拍即合。但到了案子里,行贿人一供,说“他当时向我明确索要”,麻烦就来了。
我们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发现有5个被认定为索贿的案例,我们认真分析这5个案例,得出一个结论,并非公职人员提出来要求给钱,就构成索贿。索贿的本质应当是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要求行贿人是处于压力、无奈、不情愿交付财物才能够认定为索贿。
索贿要有2个构成要件,主动性和强制性,我开口向你要钱,你不给,我就要给你施加压力,让你办不成事、项目不给你过!你是不是开口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有没有“施压和胁迫”,有没有逼人家“被迫给”。最高院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431号和1147号案例也有明确以上我提到的观点。
还有一点,有些行贿人可能想自保,想免于刑责,也应当审慎处理行贿人的口供和证言,因为在法律上,如果认定索贿,那行贿人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
此类案件中,我们不仅需要看受贿人怎么说,行贿人怎么说,还需看事实证据、书证、物证、证言。当受贿人被认定为索贿,有点骑虎难下,或者说是有争议的情况,那么法院也应当遵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索贿。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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