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万借款受贿指控案,分析另一80万受贿案如何无罪判决的
之前有当事人家属向我咨询,说他父亲因涉嫌受贿被逮捕,目前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金额是180万元。他本人承认确实收到了这笔钱,但始终坚持,这是私人之间的借款,不是受贿款。现在家属非常焦虑,想知道此案还有没有无罪的可能?
我们先别急着下结论,我分享一个涉嫌受贿80万法院最终判决无罪的案件。通过这个判例,我来详细讲清楚“借款型受贿”最核心的几个判断要点。
01、案件基本情况
在这个案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曾在任职期间,五次向宋某索取合计8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胡某以“借款”名义实则行索贿之实,涉嫌利用职权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而胡某本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是:这80万不是受贿款,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不存在“请托关系”,更不存在行受贿的意思表示。
02、案件争议焦点:借款还是受贿?
核心争议点有两个:
这80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贿赂款”?
双方之间有没有形成所谓的“权钱交易”合意,就双方有没有商量,有没有说我要送钱给你,你要收我的钱,收钱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职权给我帮忙,帮我办事。
我们做刑事辩护,永远不能被表面的“收钱”这个事实所迷惑。收钱不等于受贿,问题要落在“钱的性质”上面。
03、什么叫借款?什么叫受贿?别搞混了
“借款”和“受贿”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对价关系,有没有“利用职务帮你办事”的动机和行为。
在受贿罪中,构成要件必须满足:
利用职务便利;
收受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而借款关系属于民事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尤其当借款有借条、有还款安排,或者事后当事人仍承认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不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
04、法院怎么判?
这个80万案件的法院最终裁判意见非常明确:
在所谓“借款”期间和之后,双方都没有形成任何形式的权钱交易表示;
没有证据表明胡某曾为宋某在职务上提供特殊帮助或便利;
宋某始终坚持该笔款项是借款,并从未表示放弃债权。
也就是说,不论是行为动机、受益结果,还是后续处理,这笔钱始终还是债权债务关系,并未转化为受贿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此案缺乏行受贿合意,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也缺乏请托事项或对价行为,构成要件不具备,判决被告人无罪。
05、这类案件我们应该怎么看?
很多当事人一开始因为害怕,或者留置期间精神压力大,会草率承认“我确实收了钱”。但我告诉家属一句很重要的话:
收钱≠有罪,认钱≠认罪。
刑法不是光看“收没收钱”,它要看的是——收这笔钱,有没有“用权换利”的对价关系,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动因,钱收了以后有没有帮人“打招呼”“批项目”“通关系”。
如果没有这些内容,那你就要坚决捍卫一个立场:这是借款,不是受贿。
所以,我建议这类案件的家属:
第一,尽快查找是否存在借款证据,比如转账凭证、借条、还款安排、聊天记录等;
第二,注意“行贿方”有没有放弃债权的表示,或继续要求还款的行为;
第三,梳理当事人在涉案期间是否对行贿人实施过职务性帮助,如果没有,就是关键的无罪切入点。
借贷型受贿,正是近年来判决分歧最大的一类案件之一。律师介入越早,介入越细,越有可能从根本上撕开突破口。
06、最后我想说:
不是收钱的人一定有罪,而是证据是否完整闭合、法律逻辑是否成立,才决定一个人是否应该被定罪。
你父亲的案子,只要资金性质没有被坐实为“贿赂”,只要行为和权力没有形成对价关系,这180万,就有可能不是“受贿款”,而是借款。
法院不是不讲理,关键是看你有没有让它听到合理的声音。我们律师,就是要用法律的声音,把这句话讲明白。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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