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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过、内部渠道、保结果”也算虚构事实吗?律师讲清认定标准

 


“包过、内部渠道、保结果”也算虚构事实吗?律师讲清认定标准

家属气冲冲来咨询,说:他们当初拍胸脯说 “包过”“内部渠道”“保结果”,现在事没办成,钱也不退,这还不是诈骗?

很多时候,话虽说得满,但真要抠刑法意义上的 “虚构事实”,还差着一大截。

一、宣传话术不等于诈骗事实

“包过”“内部渠道”“保结果” 这类话,听着确实让人上火。但从法律上拆开来讲,它们首先是商业宣传用语,不是刑法里说的 “虚构事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最终遭受损失。除此之外,行为人主观上还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金额也要达到 “数额较大” 的入罪标准,具体起点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司法解释范围内确定。这几个要件缺一个都定不了诈骗。

这里说的 “虚构事实”,指的是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比如,这个人根本不是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却谎称自己是;这个证书根本办不下来,却谎称能办;这个内部渠道根本不存在,却谎称有。这些话针对的是可以被验证的具体事实,被害人也是因为信了这些话才掏的钱。

但 “包过”“保结果” 更多是一种效果承诺。考证培训说 “包过”,留学中介说 “保录取”,落户代办说 “保结果”,这些话虽然夸张,但本质上是在吹自己的能力和资源,属于商业吹嘘或者营销话术。真没办成的话,消费者可以投诉、要求退费、追究违约责任,甚至按虚假宣传索赔,但不一定就构成诈骗罪。

说白了,吹牛和骗钱之间,隔着一道 “具体事实造假” 的门槛。

二、什么话术才可能滑向诈骗

张智勇律师在此提醒,不是所有大话都踩红线,但有些话术一旦落到具体事儿上,就很容易越过民事纠纷的边界,触及刑事犯罪的边界。

第一种,是虚构身份或关系。比如,明明根本不认识招生办的人,却张嘴就说 “内部有人”;明明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伪造证件、穿制服、拍办公场景骗被害人相信。这种时候,话术就不再是夸大,而是直接编造了一个不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种,是虚构项目或流程。比如,根本不存在所谓的 “内部名额”“特批通道”“定向指标”,行为人却谎称只要交钱就能走这个绿色通道。项目本身就是假的,钱交上去自然办不成事。

第三种,是收钱后根本没打算履约,主观上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宣传着 “包过”,收了钱却根本不安排培训、不提交材料、不办任何手续,拿到钱就拿去个人挥霍、还债、转移。这种情形下,哪怕话术本身说得比较模糊,也可能因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最后被认定为诈骗。

第四种,是伪造结果继续骗。比如,考试根本没通过,却伪造成绩单、录取通知书、落户回执,继续让被害人以为事儿已经办成了,借此拖延退款甚至接着收钱。

 

三、宣传话术只是证据链中的一环

很多家属有个误区,觉得只要抓着对方说过 “包过”“内部渠道”,案子就铁定是诈骗了。其实哪有这么简单,这些话充其量只是证据链里的一环,证明力多大,得看和其他证据怎么搭配。

如果聊天记录里只有 “我们尽力帮你办”“大概率能成”“保证结果” 这类模糊表述,没有其他具体的虚假陈述,也没有收钱后失联、挥霍、伪造材料的情节,单凭这几句话很难定诈骗。

但如果聊天记录里明确说了 “我有教育局内部关系”“这个名额是我从系统里留出来的”“领导已经打过招呼了”,再加上根本没有履约行为、钱被转移挥霍,那这些话就成了认定诈骗的重要依据。

所以说,话术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话术背后有没有具体的谎言,以及行为人拿到钱之后到底干了什么。

四、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限

这个界限是家属最容易判错的地方。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夸大宣传,也不在于最后事儿办没办成,核心在于行为人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民事欺诈里,行为人可能也有夸大、有隐瞒,甚至最后事儿也没办成,但只要他确实试着去履约了、提供了部分服务、钱也用在了相关事儿上,主观上就是想做成生意赚服务费,那通常就不符合刑事诈骗的立案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费、赔偿损失,也可以按虚假宣传主张权利,但通常难以作为刑事犯罪立案追诉。

刑事诈骗的门槛就要高得多: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或者明知自己根本没那个履约能力,靠编造具体事实来骗钱。比如,所谓的 “内部渠道” 压根就不存在,收了钱直接自己花掉,这种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实务里张智勇律师还见过一种中间状态:行为人确实有一定的资源和能力,但成功率根本没宣传的那么高,最后事儿没办成。这种情况一般认定成民事纠纷或者虚假宣传,不是刑事诈骗。总不能因为宣传水分大,就把所有办不成的事儿都按诈骗算。

但得提醒一句:即便有履约意愿和部分履约行为,如果被害人掏钱所依赖的核心事实 —— 比如 “内部关系”“特批名额”“定向指标”—— 根本不存在,那仍然可能构成诈骗。关键不是有没有试着去做,而是让对方掏钱的那句关键承诺,本身是不是个具体的、能验证的谎言。

五、家属报案前先看什么

真遇到 “包过”“内部渠道” 宣传后钱打了水漂,报案前先别急着定性。可以先围着这几点收集材料:

第一,对方具体说了什么。是模糊的效果承诺,还是具体的事实谎言。有没有提到具体的人、具体的单位、具体的流程,以及这些说法能不能查得到实证。

第二,有没有实际履约行为,对方是不是真有履约能力或者资源。有没有安排培训、提交材料、跟进流程,还是收了钱就再也没动静了。

第三,资金最终去了哪儿。钱是用来办相关事儿了,还是被个人挥霍、还债、转移了。

第四,有没有伪造结果。有没有给过假的成绩单、假合同、假回执来继续拖延。

把这些材料捋清楚了,再交给律师判断是走刑事控告、民事诉讼,还是行政投诉。很多家属最吃亏的地方,就是一上来就把案子咬死是诈骗,结果公安不给立案,民事诉讼又错过了最佳时机,两头耽误。

刑法上的 “虚构事实”,要求的是具体、可验证的客观谎言,不是一句笼统的效果承诺。

能不能定诈骗,得看对方有没有编造具体的身份、关系、流程,有没有履约的意愿和实际行为,以及拿到钱之后有没有转移、挥霍、失联、伪造结果。宣传话术只是个起点,不是定罪的按钮。

家属遇到这种事,先别被几句话冲昏头脑。把证据按 “说了什么、做了什么、钱去了哪里” 理清楚,再决定下一步怎么走,比空喊一句 “这就是诈骗” 有用得多。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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