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聿钿,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霞浦县溪南镇溪南村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住霞浦县。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18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聿钿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安士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聿钿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张聿钿在任霞浦县溪南镇溪南村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溪南村村集体财产的便利,多次将村集体财产挪作个人资金周转或借贷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聿钿经时任村民主任谢某1及村委出纳张某1(均另案处理)的帮助,从溪南村村集体财产中私自挪用人民币20万元,用于归还其因养殖所欠的银行贷款和购买养殖的饵料款。
2、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张聿钿从溪南村村集体财产中私自挪用人民币20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归还2013年11月10日挪用的村集体财产,4.5万元用于建设养殖鳗鱼池,2.6万元用于归还因养殖贷款所欠的银行利息,余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4年9月5日,被告人张聿钿将二次挪用未归还的村集体财产人民币30万元存入该村委账户。
3、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张聿钿到霞浦县溪南镇会计服务中心以荒草地项目工程款名义从溪南村委账户领取人民币3万元,将其中的人民币2.5万元借给罗某用于归还养殖饵料欠款,余款用于项目及个人生活开支。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张聿钿在被中共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退出人民币3万元。
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张聿钿经中共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同年12月19日,中共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将被告人张聿钿移交霞浦县公安局。
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中共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溪南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溪南村党支部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批复文件、溪南镇会计服务中心领款申请书、霞浦县溪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现金支票凭证、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溪南村民委员会账户、溪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霞浦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农村信用社存款明细账、被告人张聿钿户籍证明,证人张某1、谢某1、谢某2、张某2、张某3、罗某、雷某、张某4、张某5、郑某、叶某证言,被告人张聿钿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聿钿身为霞浦县溪南镇溪南村村支部书记,利用其主管、管理及经手溪南村村集体资产的便利,将溪南村村集体资产挪作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达人民币29.6万元,数额较大,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聿钿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张聿钿在任霞浦县溪南镇溪南村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管理及经手溪南村村集体财产的便利,多次将溪南村村集体财产挪作个人资金周转或借贷给他人,其中计人民币29.6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聿钿经时任溪南村村民主任谢某1及该村委出纳张某1的帮助,从溪南村村集体财产中私自挪用人民币20万元,用于归还其因养殖所欠的银行贷款和购买养殖的饵料款。
2、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张聿钿从溪南村村集体财产中私自挪用人民币20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归还2013年11月10日挪用的村集体财产,4.5万元用于建设养殖鳗鱼池,2.6万元用于归还因养殖贷款所欠的银行利息,余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4年9月5日,被告人张聿钿将二次挪用未归还的村集体财产人民币30万元存入该村委账户。
3、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张聿钿到霞浦县溪南镇会计服务中心以荒草地项目工程款名义从溪南村委账户领取人民币3万元,将其中的人民币2.5万元借给罗某用于归还养殖饵料欠款,余款用于项目及个人生活开支。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张聿钿在被中共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退出人民币3万元。
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张聿钿经中共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同年12月19日,中共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将被告人张聿钿移交霞浦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中共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及函证实,根据群众举报,中共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霞浦县溪南镇溪南村村主干即被告人张聿钿等人挪用集体资金问题进行初查。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张聿钿经中共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同年12月19日,中共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涉嫌挪用资金犯罪的被告人张聿钿移交霞浦县公安局。
2、溪南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溪南村党支部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批复文件证实,被告人张聿钿于2012年7月30日起任霞浦县溪南镇溪南村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
3、霞浦县溪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证实,根据溪南镇政府规定,各村居要有计划使用资金、领用款项,必须统一用会计服务中心的领用单,领款必须经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审批后由报账员来领款。500元至2000元的领用款,须村支部书记研究决定,2000元至5000元得村两委召开会议决定,5000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被告人张聿钿供述结合证人张某3证言、农村信用社现金支票、存款明细账、农村信用社现金支票存根、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溪南镇会计服务中心领款申请书证实,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聿钿经时任溪南村村民主任谢某1及该村委出纳张某1的帮助,从溪南村村集体财产中私自挪用人民币20万元,用于归还其因养殖所欠的银行贷款和购买养殖的饵料款。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张聿钿从溪南村村集体财产中私自挪用人民币20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归还2013年11月10日挪用的村集体财产,4.5万元用于建设养殖鳗鱼池,2.6万元用于归还因养殖贷款所欠的银行利息,余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4年9月5日,被告人张聿钿将二次挪用未归还的村集体财产人民币30万元存入该村委账户。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张聿钿到霞浦县溪南镇会计服务中心以荒草地项目工程款名义从溪南村委账户领取人民币3万元,将其中的人民币2.5万元借给罗某用于归还养殖饵料欠款,余款用于项目及个人生活开支。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张聿钿在被中共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退出人民币3万元。以上支取村财均不符合村财管理规定。
5、证人谢某1、张某1证言证实,被告人张聿钿先后二次分别挪用溪南村村财20万元及还款情况,与被告人张聿钿供述基本相符。
6、证人罗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张聿钿于2014年11月中旬借款人民币2.5万元给其用于支付饵料款的事实。
7、被告人张聿钿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聿钿作案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聿钿身为霞浦县溪南镇溪南村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利用其主管、管理及经手溪南村村集体财产的便利,将溪南村集体财产挪作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其中29.6万元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聿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归还挪用的所有款项,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聿钿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朱春粦
审判员林杰
人民陪审员曾凤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妍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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