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道龙,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原霞浦县溪南镇溪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共党员,霞浦县十六届人大代表,住霞浦县。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2015年8月16日投案,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支何、林凌凯,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6)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道龙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安士、被告人谢道龙及其辩护人陈支何、林凌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18日、25日,被告人谢道龙以养殖黄鱼的名义向霞浦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人民币150万元投资其个人养殖黄鱼。2013年7月12日、17日,上述贷款到期需归还,被告人谢道龙利用担任霞浦县溪南镇溪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主管溪南村村委会财务开支的职务便利,以建筑用款名义从该村委账户中两次支取共计人民币143万元,用于归还上述贷款。2013年7月26日、30日,被告人谢道龙先后两次将挪用的143万元归还溪南村村委。
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谢道龙明知溪南村党支部书记张聿钿需要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仍帮助张聿钿以建筑用款名义,从该村村委账户中套取人民币20万元给张聿钿人个使用。至2014年1月27日和9月5日,张聿钿才先后两次分别归还人民币10万元给溪南村村委。
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谢道龙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道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霞浦县溪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现金支票存根、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明细账、贷款凭证、任职证明、被告人谢道龙户籍证明,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等人证言,同案犯张聿钿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道龙身为霞浦县溪南镇溪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其主管溪南村村集体财产的职务便利,将溪南村集体财产143万元挪作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还帮助他人挪用溪南村集体资金,其中1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以上两笔共计人民币15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道龙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且在案发前已归还挪用的全部款项,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支何、林凌凯关于被告人谢道龙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依法可予轻判的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予以采纳。辩护人陈支何、林凌凯关于被告人谢道龙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道龙虽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但该行为发生在被告人谢道龙投案之前,依法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道龙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朱春粦
审判员林杰
人民陪审员曾凤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梁妍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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