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少林寺发布公告:住持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相关部门正在依法调查。通报指出其涉嫌侵占、挪用项目资金和寺院资产,违反宗教戒律,还牵涉多名女性……这部分我们不讨论,属于私德方面,只聚焦刑事法律。
这位被称为“CEO级大师”的风云人物,是否会真正“坐实罪名”?他可能涉及哪些罪?量刑可能多重?我们来一一拆解。
释永信为何不是“贪污受贿”,而是“侵占挪用”?
关键问题在于身份与资产性质。
根据我国法律,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成立,前提是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哪怕是受委托从事公务也算。但释永信是宗教团体负责人,既非公务员,也不具备“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实质条件。因此:
• 贪污罪——排除
• 受贿罪——排除
那么寺院的钱算不算“国有资产”?按惯例,寺院资产多数属于宗教团体所有,属集体资产,不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不适用于贪污罪。
但如果他在职务上掌控资金,用于私人用途或挪作他用,那就涉及两个典型罪名:
• 职务侵占罪:将本单位资产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不打算归还;
• 挪用资金罪:将单位资金临时挪作个人或他用,有归还打算但时间拖延。
目前通报使用的术语是“侵占、挪用”,说明调查人员可能认定两种行为都存在,混合适用罪名是可能的。
是否会牵出保护伞?是否有“行贿”行为?
这是一件被举报了多年的案件,2015年就有舆论风波,当时被官方定性为“恶意敲诈诬告”,如今重新启动调查,不得不让人联想是否“风向变了”。
如果释永信为了“平事”或“摆平调查”,向某些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比如高档烟酒、名车、巨额款项,就存在行贿罪的可能。
法律上来看:
• 如果送钱的目的是维持关系、谋求以后保护,只要金额超三万元,就可能构成行贿罪;
• 如果已经通过送钱获得实质保护、阻碍办案,那就更接近典型行贿定型。
当然,这部分目前尚无官方定论,属于“可能被继续深挖”的方向。
挪用 vs 职务侵占,有什么区别?
很多人搞不清楚这两个罪名的界限,这里简单解释:
项目 |
挪用资金罪 |
职务侵占罪 |
主体身份 |
公司/单位工作人员 |
公司/单位工作人员 |
资金性质 |
本单位资金 |
本单位财物 |
行为目的 |
暂时使用,有归还意图 |
据为己有,无归还打算 |
典型例子 |
拿寺庙的钱去投资、买房打算还 |
拿寺庙的钱买豪车自己用,不还 |
从目前的措辞判断,释永信可能存在“部分据为己有,部分有归还打算”的行为混合,最终是怎么定性,还要看查清楚的细节,比如:
• 涉案资产流向清单;
• 资金是否通过他人账户回流;
• 是否挪作企业经营、个人消费或赠与他人。
有无国资?可能影响定性升级
少林寺本身除了香火钱,还有众多商业经营项目、商标权、门票收入、授权收益等。如果涉及某些项目是由政府投资或资金支持的,例如:
• 拨款维修寺庙;
• 政府支持的文化传播工程;
• 财政补贴项目;
那么其中的部分资产,就有可能涉及“国有成分”。如果证明这些资金为国有性质,那就可能重新触及贪污罪的适用条件。
但截至目前公开信息,并未见有明确的“国资项目”指控,推测当前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名为主方向。
律师能否会见释永信?
这点非常明确,只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管涉嫌哪个罪名,律师均有权在被讯问24小时后提出会见。适用的法律有: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 公安部《关于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即便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非直接羁押),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律师仍然依法可以会见,不得拒绝。
当然,考虑到案件敏感性与舆论关注,实务中可能会有些波折,但这不影响律师依法提出会见申请。
结语:为什么10年后旧案再起波澜?
2015年7月,释永信被实名举报敲诈、生活腐化,当年官方曾发布通报澄清。如今正好过去整整10年,案件再次被点燃,是否真有实锤?仍需观察。
但可以肯定的是:此次调查已正式进入刑事程序,释永信已不再是“传说中法外之地的高僧”。刑事风险不容小觑,关注点应从“私德”转向“资产流向”“法律定性”。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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