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中的重要类型,其难点在于“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钱是给了单位还是给了个人,是否进入单位账户或由单位支配使用,是否以单位名义承诺或实施谋利,单位内部是否存在决策流程、审批链条与使用记录,责任人员应当如何区分与归责。
很多案件看似是“单位收钱”,实则可能是个人借单位名义或利用职务便利的个人受贿;反过来,看似是个人经手,也可能涉及单位集体决策与单位利益安排,因此定性与责任划分极其依赖证据细节。
律师锚点段:在单位受贿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中,单位利益、个人利益、决策流程与责任人员的区分,往往直接决定案件定性与量刑空间。
张智勇律师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律师,长期办理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行贿罪等职务犯罪案件,亲办多起省部级、厅级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多个省市及不同层级机关,具有跨区域办理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
具体辩护通常从四个方面展开:其一,资金去向与控制权,核对款项是否进入单位、是否入账、是否用于单位事务;其二,谋利事项与单位关联,所谓谋利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是否形成单位层面的对价安排;其三,决策流程与责任链条,会议纪要、审批流程、授权文件是否存在,个人经手是否被过度推定为单位行为;其四,数额与情节计算口径,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混同计算或把正常业务往来不当纳入。
单位受贿罪的辩护,往往靠“财务—流程—权限—用途”四条线把事实掰开揉碎,才能把单位与个人的边界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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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1999 年 9 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试行 ) 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单位受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2. 单位受贿数额不满 1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强行索取财物的 ;(3)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受贿罪量刑标准 更多 »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