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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守功贪污受贿一案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3-25
文号:(2008)周刑终字第153号
(文章来源:110判裁案例网)
 
 抗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守功,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1986年6月至今任淮阳县新站镇田埠口行政村支部书记,住淮阳县新站镇田埠口行政村二组。因涉嫌贪污于2008年4月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种松柏、马国亮,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守功贪污受贿一案,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160号判决。原审被告人田守功不服,提出上诉。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军、陈立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守功及其辩护人种松柏、马国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贪污罪
1、2006年12月30日至2007年7月19日,被告人田守功经手从淮阳县沙颖河治理领导组办公室财务上领取沙河治理工程征地补偿及附属物补偿款共计762481.62元,其把款领回后,入账计款752461.62元,余下的10020元没有入行政村账务,除去其辩解交新站镇派出所的2000元及用于到淮阳领补偿款租车1700元之外,余下的6320元贪污自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守功供述:我在去年沙河治理时,经手从县水利局领回的补偿款,我只入账75万多元,我经手领的一笔10020元没有入账,这10020元钱用于去淮阳领款租车,吃饭招待、给派出所2000元钱等都是这笔钱。
(2)证人李惜志证言:2007年田埠口行政村村民因和沙河治理施工队发生矛盾,双方后经我们调解达成协议了。第一次收1000元,2007年4月份收的,第二次是2007年7、8月份的时间,也是收1000元,是田守功经手交给我的。他没要手续,我们也没出。
(3)证人刘孝领的证言:在沙河治理过程中,我参与了处理田埠口行政村村民与施工单位打架的事。当时是新站镇派出所处理的。派出所的人给我说,得给处理点加油钱,我把这情况给田守功说了之后,田守功给我说他给派出所1000元钱。其他时间田守功是否给派出所钱,我不知道。但他给我说过,原来派出所已经向他要过1000元了。
(4)书证:①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淮检技司会鉴(2008)1号。鉴定结论:少计收入1笔10020.00元。②沙颖河补偿款领款单。(检2P160-176)③田守功所记收入及支出底单。
一审庭审中辩护人提交下列证据:
(1)证人雷中学书写证明。2007年收到田埠口行政村田守功办公用车费1700元。2007年河堤扩建用车、吃饭、等大概有三、四千元。(2)证人雷中学询问笔录证实。06年至08年前后为田守功出车大约有20多次,车费三、四千元左右。但吃饭休闲时不是每次都在场。
2、被告人田守功虚构发放树木款9426元,交给新站镇刘孝领7000元,余下的2426元贪污自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守功供述:“2007年12月30日凭证,田守功发树木款9426元,附罚款明细表3张”这个罚款明细表是发的树款,是个假的,这表是我制作的,签名有我和乡里一个人签的,手指头印也是我和这个人我们两按的。我账上冲出来的这9426元钱我没得到,具体问刘孝领书记,他让我这样干的。在2007年1月份,在县里领回那笔37万多元钱时刘孝领把9426元钱扣下的,刘孝领也没出手续,当时我也很有意见。没有办法我得把帐走平,才制作的这个假表。
(2)证人刘孝领证言。在沙河治理过程中我在田埠口行政村处理过7000元的费用。这7000元钱是分两次给我的,第一次是给2000元是建管局贾文清直接给我的,他给我钱的时间给我说这是田埠口给的钱并安排让我租车用,这个钱是2007年3、4月份的时候给的。第二次的时间是2007年6、7月份的时间,田守功给我5000元,说叫我给他们村协调事用,我拿到钱以后花3000元给贾文清买了3000元的手机充值卡,剩下的2000元我用于平常吃饭了。当时田守功和贾文清没要手续,我也就没出。
(3)书证:田守功所制发放树木款假表。
3、被告人田守功虚构发放附属物坟、井等款60847.50元,除去其辩解交镇政府刘哲20000元,余下的40847.50元贪污自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守功庭审中供述:2007年12月30日22#凭证田守功发支附属物坟、井等60847.50元,附明细表2张。”这2张领款表也是假的,表是我制作的,领款人签名也是去我签的,手指头也是我按的,刘哲得的有20000元,也没出手续,没办法我才制作的这个假表,把这两万元冲出来了。钱用于跑修路项目了,我没有占用。修路共45万元没向群众收钱。
(2)证人刘哲证言:当时田守功给我说从补偿款中冲出有20000元,田守功给我15000元。他说他落5000元。
(3)证人田敏灵、陈梅、田贵珠、王丽、宋秀荣、栗风梅、田铁灵、田精杰、田连生、田守畅、田祥中、田发太、田敬中、田精杰、田全忠等人证言。没有领过此项附属物补偿款。
(4)书证。田守功所制支附属物坟、井等补偿款假表。
4、被告人田守功代新站镇政府经手收取田埠口行政村个人窑厂管理费共计251000元,交镇政府财政所248000元,余下3000元,贪污自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守功供述:是乡里领导安排让我收的田埠口行政村个人窑厂的钱。钱我交给乡里会计郑仁学了。我交两次钱。收田占伟8000元,上交乡里5000元。下余3000元我个人平时零花了。
(2)证人刘干才证言:经新站镇党委研究后,收过田埠口行政村窑厂耕地占用费。每亩收费标准是10000元,经镇党委研究委托田守功收取的。一共有20多万元,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以镇财政所的帐为准。
(3)证人郑仁学证言:2007年10月份左右,刘干才镇长说田埠口的支书田守功交钱哩,去收一下。我在田守功的家中收了这个钱。当时也没有给他出手续,田守功给我的有一个收款底单。田守功交给我的是现金,交钱时说收的窑厂的钱全部交完了。“2008年12月31日1#凭证,现金收入248000元,新站镇田埠口行政村村委会稿纸,缴款底单”这份凭证是我制作的,所附的单据是田守功交给我的窑厂缴款底单,另外凭证上的时间应该是2007年12月31日,因为大意写成了2008年12月31日。一共收取了田守功交来的248000元的窑厂占地款。从缴款底单上看,田守功先交了23.8万元的窑厂占地款,过了两天田守功到我办公室又交了1万元的窑厂占地款,他说的名字是田浩东、田占伟,每人5000元,我将二人的名字记在了缴款底单的下面了。
(4)书证。证实田守功收占地款记账单据证实:田守功共交占地款248000元,其中收田占伟8000元。
5、被告人田守功在2007年4月22日至2007年6月6日两次从新站镇财政所领水利基金返还款共计8100元,不入行政村账务,贪污自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守功供述:乡里收水利基金后,给行政村的有返还款。钱我也领到了,共计8100元。这8100元的钱我领到后没有入账。用于计划生育开支了,没有手续。
(2)书证。田守功领条及记账凭证。证实田守功领水利基金返还款共计8100元。
6、被告人田守功以支付田埠口行政村小学教学楼内外墙体粉刷名义,虚构领款人王殿堂领款两笔计款30000元,其中3070元用于垫付田埠口行政村的社会抚养费,余额26930贪污自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守功供述:王殿堂领30000元是我虚构的,钱实际用于垫支计划生育罚款任务和过节送礼了。
(2)证人田学勤证言:教学楼的粉刷是许湾乡牛庄的牛起义干的内粉刷,商水县的一个叫许磊搞的外粉刷。在我任监理期间,不认识一个叫王殿堂的。
(3)证人王美兰证言:其丈夫王殿堂没有搞过粉刷在外捡破烂。
(4)证人韩玉堂证言:我们行政村就一个有叫王殿堂的,我们一组。他爱人叫王美兰,王殿堂出去打工拾破烂十五、六年了,他也不会建筑、粉刷。
(5)书证。田守功虚构的王殿堂领条。
辩护人提交下列证据:
1、田大、牛兰芝2007年10月20日交社会抚养费3070元票据。
二、受贿罪。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田守功向承建田埠口行政村小学教学楼的工程承包方叶九同先后两次索取贿赂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守功供述;钱是我硬扣叶九同的。叶九同在建校期间借别人一万元钱,我和田学勤作的担保,叶九同没还他,我还的这一万元钱,另外这5000元是叶九同借建筑公司王清庚的,2006年春节前我扣5000元还王清庚了。在建行政村学校楼过程中,我与叶九同、田学勤或校长田东民一块到淮阳领过几次建校款。
2、证人叶九同证言:2005年,我们通过以淮阳县建筑公司名义议标承揽了新站镇田埠口行政村的教学楼。在建学校过程中,田守功向我要两次好处费。第一次他向我要10000元,面值都是100元的,这10000元钱还没有散捆;第二次向我要5000元,面值也是100元的。我在我的笔记本上记的有。第一次他向我要钱是在他家,当时田学勤在场,我还给田学勤说,你看到了,以后你得给我作证。第二次向我要钱是在淮阳西关我还别人钢材款时向我要的。需要说明的是,田守功向我要钱时,是在我第二次也就是2005年10月10日,领45000元时田守功向我要的10000元钱。2006年元月9日我在淮阳县建筑公司会计王清庚那里领45000元工程款时,我拿着这45000元去淮阳西关还钢材款田守功向我又要5000元钱。当时领款时,校长田东民也去了,他向我要钱时,田守功把田东民支一边去了。笔记本上我记载的是田守功向我要钱时的情况。
3、证人田学勤证言:大概2005年10月份,我和田守功一起陪同叶九同去领过工程款,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大概四万多块钱不到5万块钱,领回来了之后我们三个一起又回田守功家了。到他家之后,我看见田守功给叶九同要回来一万块钱,具体这个钱是什么钱我不知道。我看见是一捆一百的,没散捆,他们谈话时说到一万元,所以我知道是一万元。
4、证人田东民证言:2006年初和田守功叶九同去淮阳建筑公司领钱45000元的事实。
5、书证。(1)、叶九同笔记记录领条及记账凭证。(2)、户籍证明。田守功,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10日。(3)、新站镇委员会证明。田守功自1986年--2008年2月任新站镇田埠口行政村党支部书记。
辩护人提交下列证据:
(1)、证人张秉营调查笔录。证实:2005年11月份,叶九同因建田埠口学校资金困难,通过田守功向我借款1万元,有借条。当时说好半月还清,但一直没有还,因为田守功是担保人。我一直找田守功要。大约二、三个月后,田守功把1万元还我。(2)书证。叶九同借条内容:因田埠口学校资金困难,急需用资金借到张秉营现金款共10000元。保证半月还清。借款人叶九同。2005年11月14号另说明:有田守功签名。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淮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田守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七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上诉人田守功上诉称:“我构不成犯罪”。其辩护人辩称:“田守功不构成受贿罪,田守功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应认定被告人田功守贪污公款140186.74元,数额巨大,进行定罪、量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二审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田守功的上诉理由,经查,有被告人田守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司法会计鉴定、证人证言及书证在卷,能够证实田守功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故其上诉称构不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将起诉书指控第2、5、8、9起被告人田守功贪污的52563.24元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并无不当。故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守功身为淮阳县新站镇田埠口行政村支部书记,在其受委托管理处置公共财务期间,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的非法手段,贪污公款87623.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田守功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之便,索取贿赂1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田守功的上诉理由及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赫志平
                                                  审判员  陈建秀
                                                  审判员  刘中根
                                                   二○○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曹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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