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林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管理合伙人
重庆市渝北区律工委调查维权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双学士学位
执业二十余年
【执业主要荣誉】
2020年重庆市最佳刑事辩护律师。
2016年重庆市十大刑事辩护
经典案例。
2013年入围重庆市最佳刑事辩护律师。
2008年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
2007年重庆市渝北区法律工作先进个人。
多次受邀担任重庆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区县律工委等组织的刑事实务交流讲座嘉宾。
【擅长:各类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已代理辩护数百件各类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在全国、省市有重大影响的、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复杂疑难案件)。专业有效辩护的公安机关不追诉撤案、公诉机关不起诉无罪、法院判决无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件二十余件,判处缓刑案件数十件,从轻减轻处罚案件不胜枚举。
【部分有效辩护成功案例摘要】
一、公诉机关不起诉无罪案件:
1、陈某(外省会房地产民营企业家)涉嫌串通投标罪案,属监察委移送交办案件,案涉标的额近10亿元,刑拘逮捕后关押一年余,代理辩护时间整整一年。
经辩护人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实地取证、研判所涉项目特殊情况,申请企业合规审查、提出企业经营发展现实困境;多方提交本案不应作为犯罪评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多次与两级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关于民营企业家不宜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做到每周律师会见提供企业经营法律帮助等专业代理辩护工作;最终本案经两级检察、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综合法律意见,对本案以案涉招投标项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当事人无罪释放。
2、邓某(外省某地资深建筑工程从业者)涉嫌串通投标罪案,案涉标的额3千万元,刑拘逮捕后异地关押半年,代理辩护时间近一年。
经辩护人开展实地考察项目状况、了解当事人在当地从事建筑工程的口碑、核实该工程当事人是否存在获利情况,调取案涉工程政府发布公告信息;异地数百公里十余次律师会见;向公诉机关递交当事人不宜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和串通投标行为情节轻微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公诉人沟通探讨对当事人有利的案情等专业辩护工作;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综合法律意见,首先对当事人解除逮捕措施释放,随后对本案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决定不起诉,当事人无罪。
3、曾某(外省某特设农业经营生产企业主)涉嫌诈骗(国家补贴资金)罪案,属监察委交办案件,案涉标的额35万元。当事人外省慕名到所委托,代理辩护时间6个月。
经辩护人开展实地查勘案涉项目和企业、收集企业经营设备设施采购新证据、核实所得资金的来源和实际去向;向当事人了解其当时主观心态和目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活动;搜索司法裁判无罪观点和案例,向公诉机关递交准确区分申报国家补贴资金过程中的虚报资料行为和
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界定分析和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律师法律意见书,面见检察官提交最高院类似无罪裁判案例等专业辩护工作;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综合法律意见,认定当事人在非法占有的主观诈骗犯意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诈骗行为体现方面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当事人无罪。
4、张某(重庆某大型国有军工企业部门负责人)涉嫌运输弹药罪案,中央领导人亲自批示督办案件,刑拘逮捕关押8个月,案涉1万发民用步枪弹。代理辩护时间8个月。
经辩护人开展十余次会见当事人、详细听取其涉案的事实和无罪的辩解,全面审阅案件材料找出本案事实方面的诸多疑点以及证据不足的问题;向该企业负责人了解当年案发时企业业务管理流程、寻找新的证人询问当事人工作职责的具体情况;面见检察官陈情当事人在单位的职责和本案发生的关系、递交不构成本罪不应该担责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引起检察官的高度重视等专业辩护工作;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综合法律意见,认定当事人主观上非法运送弹药的依据不足,客观上参与运送弹药的事实不清,全案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当事人无罪。
5、祝某(外省涉案被抓到重庆)涉嫌
侵犯著作权罪案,当事人从事私服游戏支付结算业务,案涉金额三百余万元,刑拘一个月后取保,获利数十万元。代理辩护时间5个月。
经辩护人开展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法律后果和风险,积极参与被侵权方的协商、达成退赔和解;向公诉机关提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微罪不诉的法律意见获得检察官的认同,见证当事人和公诉机关完成认罪认罚具结等专业辩护工作;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综合法律意见,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决定不起诉,当事人无罪。
6、毛某(重庆某区县资深建筑工程从业者)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代理辩护时间3个月。
经辩护人开展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核实其认罪口供的形成原因;结合其涉案行为分析是否符合虚假诉讼罪或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律师法律意见书:认为全案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补充协议等伪造证据的行为,现有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本案中人民法院并未依据在案的补充协议作出二审判决、再定裁定,故当事人提供该补充协议不属于“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故不构成伪造证据罪;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综合法律意见,与当事人达成辩诉交易,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决定不起诉,当事人无罪。
7、施某涉嫌(网络平台)诈骗罪案,刑拘关押,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当事人主观不明知,参与诈骗的证据不足,要求不予逮捕,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取保。后公安机关坚持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当事人无罪。
二、人民法院直接判决无罪案件:
1、邓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坚持指控当事人构成本罪。辩护人依据现有证据分析当事人与受害人间暧昧关系尚未破裂前当事人没有采取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导致受害人受到强制情况下发生边延性亲昵行为,不够成强制猥亵罪,获得法院采纳,径行判决公诉机关指控本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2、张某涉嫌
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坚持指控当事人因受贿行为,造成国家重大财产损失上千万元,应当以
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辩护人坚持案涉国家财产损失证据不足,对当事人的涉案事实不能在刑罚上重复评价,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获得法院采纳,径行判决公诉机关指控本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三、公安机关不追诉检察机关不逮捕最终撤案无罪、人民法院改判罪名或从轻减轻判处、缓刑等有效辩护案件:
(一)综合犯罪类案件:
1、柯某(个体快销业经营主)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摔妻致死)案,公诉机关坚持以重罪名起诉指控,不认定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全面采纳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充分考虑被告人被害人家庭特殊情况,注重判决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等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三年并适用缓刑,责令被告人回归家庭承担抚养赡养责任和承诺,审慎克制,善待家人。辩护人法理情的辩护获得法官的高度评价。本案被评为2016年重庆十大刑事案件经典案例。
2、台湾同胞何某参与绑架(外资企业老板)罪案,一直刑拘逮捕关押,涉案金额300万元;其父亲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广东北京等地知名律师代理辩护均无果,一审阶段千里迢迢慕名到重庆委托,辩护人紧急介入辩护,发现本案证据存在重大实质性缺陷,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当事人没有参与绑架共谋犯意,只是受人利用卷入本案,遂强力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并向两级法院反映律师意见,最终本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争议巨大,当事人终获免于刑事处罚释放,当事人和父亲为感谢智豪律师送匾额一块:。此案列入重庆市第一届检察官律师庭审辩论大赛采用真实案例。
3、肖某(快递从业者)非法邮寄枪支罪案,刑拘阶段,辩护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当事人受人利用主观不明知,全案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检察机关不予逮捕取保获释放,最终公安机关撤案无罪。
4、舒某
非法经营罪案,其家属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成都的一名律师代理辩护,面对起诉书的指控,感觉比较无望,斗志锐减,遂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委托的要求,当舒跃明本人和家属得知起诉书认定的内容和可能面临重判的结果,顿时心乱如麻,极度焦虑。慕名驱车数百里慕名来渝到所咨询救夫良策。辩护人经专业研究本案案件材料,一审期间强力辩护:A、起诉书指控舒跃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本案涉案金额和获利金额的确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舒俊涛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若干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其涉案行为构成它罪,建议在一年以下量刑。B、庭审中主审法官被辩护人专业精炼的针锋相对的辩护观点和完善的逻辑思路吸引,并遵循我们的思路重点讯问核实了起诉书忽略的淡化的事实,重点调查了本案资金的来源去向和谁具有控制性、被告人实际获利情况等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一审判决:A、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舒跃明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但系在共同犯罪中为他人牟利提供帮助,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B、对公诉机关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运营手游平台银行流水1•1亿元,获利283万元也不能证实全部是为私服游戏结算的非法所得,因此对于该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根据现有证据应认定6•78万元。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而二十万元(已缴纳)。
5、黄某犯故意伤害罪案(致人重伤),系累犯,本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终获缓刑。
6、张某聚众斗殴案,系主犯,辩护人提出具有立功情节,如实供述,无前科等辩护意见;辩护人积极参与双方和解,消除影响,获法院采纳对其适用缓刑;本案其他主犯及从犯均获实刑。
7、刘某犯
故意杀人罪上诉二审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为死刑缓期执行、保命。
8、陶某
组织卖淫罪案,依法向法院提出罪名异议辩护意见,最终认定改变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获从轻处罚判处10个月徒刑。
9、张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系累犯,本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终被从轻处罚。
10、张某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注重辩护策略,收集案例,给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写信多次交换意见,从法理情三方面全面辩护,当事人获减轻处罚判处三年,挽救了家庭。当事人及家属感恩万分。
11、李某、谢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提供专业辩护,获得轻判。
12、唐某污染环境罪案,提出重金属排放物虽超标排放,时间短、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律师法律意见,获检察院采纳,不予逮捕
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13、文某涉嫌
非法买卖枪支罪(三支弓弩),辩护人提出,本案当事人系军事枪械发烧友,是为他人代买弓弩,不具有牟利的目的,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一审判决采纳辩护的意见,减轻判处一年半。
14、刘某参与组织卖淫罪案。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应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刘某系本案从犯,身患癌症,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获得法院全面采纳,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减轻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
(二)经济类犯罪案件:
1、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涉案金额120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获判缓刑。
2、罗某
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案,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无罪意见,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嫌疑人释放,最终公安机关撤案无罪。
3、蔡某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无罪意见,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嫌疑人获取保候审释放,最终公安机关撤案无罪。
3、张某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涉案金额50余万元),在嫌疑人已被逮捕阶段,积极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刑事羁押强制措施意见,嫌疑人终获取保候审,最终公安机关撤案无罪。
4、周某代办签证诈骗案,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法律意见,获得检察院采纳,不予逮捕取保候审,最终公安机关撤案无罪。
5、周某涉嫌诈骗游戏装备案,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提出游戏装备没有法定价值,案涉虚拟财产损失无法评估,当事人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犯罪的意见,获得检察院采纳,以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取保释放,最终公安机关撤案无罪。
6、汪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涉案金额120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获判缓刑。
7、蒋某涉嫌参与
开设赌场罪,逮捕后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缓刑获得公诉机关认可,法院判决适用缓刑。
8、刘某诈骗罪案,数额巨大,本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终获缓刑。
9、白某诈骗罪案(以邀约赌博设局方式,涉案金额21万余元,数额巨大,本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提出证据存在暇疵、被害人存在过错等辩护意见,经采纳后被告人获缓刑判决。陈某非法经营假烟案,提出涉案金额认定的计算方法的异议,获得法院采纳并认定金额大大小于指控金额,被告人获缓刑判决。
10、周某电信网络诈骗案,主犯,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严格适用缓刑的条件和范围,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小,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家庭情况特殊等情节,判处缓刑。
11、向某电信网络诈骗案,数额巨大,本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提出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意见,法院采纳判决适用缓刑。
12、陈某非法经营假烟案,提出涉案金额认定的计算方法的异议,获得法院采纳并认定金额大大小于指控金额,被告人获缓刑判决。
13、潘某网络平台诈骗案,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系打工者,获法院认定,减轻处罚判处适用缓刑。
14、梅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45万元,提出属单位诈骗,作为负责人从轻处罚一年四个月,家属赠送锦旗一面“品德素质高、专业知识精”。
15、刘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2千万余元提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针对上游犯罪系从犯,被告人只应对自己吸纳的公众存款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认定,被告人获从轻判处。
16、易某参与重庆某知名房屋中介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辩护人提出其属于在正常工作职责外受领导安排、根据领导意志办事,被动参与本案,身不由己,系从犯,经法院采纳减轻处罚。
17、张某
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近300万,应在10年以上判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二审获得轻判5年。
18、刘某(大学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案金额5亿7513670元,二位老板携款6千余万潜逃国外,社会影响极大。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自首情节,系从犯、无获利金额,发展的成绩人数最少,从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属全案最轻判处。
19、何某诈骗罪案,案涉金额500万元,一审以诈骗罪重判15年,二审和重审一审代理辩护,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辩护意见,二审采纳辩护人意见发回重审一审,改判当事人
合同诈骗罪十一年,专业有效辩护效果明显。
20、薛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案涉金额112万余元,法院采纳辩护人从犯意见,获利金额较小,从轻判处9个月。
(三)毒品犯罪类案件:
1、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参与涉嫌犯罪证据不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释放。最终证据不足撤案无罪。
2、黄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海洛因数量达2•8公斤,本应判处死刑。辩护人提出本案黄某不是毒品的所有人,不是毒资的出资人,而是受他人指使、雇佣,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成功保命。
3、邓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麻古当10万余颗,本应处无期以上刑罚。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单位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其为从犯,法庭审理强力辩护认定从犯,获从轻判处有期徒刑。
4、叶某贩卖毒品案,提出侦查机关收集口供和证言程序严重违法,证言不应采信,引起案件重大争议,专业能力敬业精神受到法官尊重。
5、易某贩卖毒品罪案,涉案毒品数量8公斤,一审判处死刑,代理辩护二审,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职务犯罪类案件:
1、甘肃兰州交通大学马某教授、硕士生导师行贿案,涉案金额31万,提出具有特别自首情节,并有对国家重大贡献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情节,终获法院采纳认定,(修九前)免于刑事处罚。
2、贵州某县环保局中层领导罗某受贿案,(修九前)免于刑事处罚,保留住了公职。
3、贵州习水县某乡党委书记赵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组成包括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资深刑事律师的专家团队,提出
贪污罪案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私分国有资产罪名不成立,具有发奖金的合法来源,具有发年终奖的合法理由。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判决:自首成立。起诉书指控贪污罪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名成立,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4、重庆市某财政局中层领导梁某受贿案,涉案金额15万余元,依法认定自首情节,法院综合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法定或酌定情节及本案的特殊情况,采纳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修九前)破格判处缓刑。
5、重庆市某区中粮分公司总经理李某受贿案,涉案金额11万元,提出被告人具有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对应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被告人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的受贿事实应认定视为自首情节的意见,获得法院采纳认定,办理取保后判处适用缓刑。
6、重庆市某区镇征地服务中心主任周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数十万元。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能重复评价,指控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获得采纳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一审判决适用缓刑。
7、重庆市某大型国企下属公司副总戴某受贿罪案,涉案金额300万余元,最终认定被告人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系从犯,(修九前)轻判五年以下。
8、重庆市某区环保局中层领导曾某受贿案,涉案金额40万余元,提出自首情节获法院采纳,(修九前)减轻判处。
9、重庆市某区财政局副局长陈某受贿案,涉案金额50万元,提出自首情节获检察院、法院采纳,(修九前)减轻判处。
10、重庆市某县市政园林局副局长黄某受贿案,涉案金额20.2万,在已聘请一名律师的情况下,接受委托,提出具有自首情节,涉案金额9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获一审法院认定和采纳,(修九前)判处5年3个月;二审继续委托代理辩护,(修九后)改判1年6个月。
11、重庆市某区征地办科长张某涉嫌受贿罪,接受委托后,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据理力争,强力辩护,一审判决50万元的指控金额不成立,受贿获得轻判。
12、重庆市某区土地整治中心主任罗某受贿案,涉案金额150万,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和当事人与证人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和往来,应当抵扣相应金额的辩护意见,引起案件认定重大争议,获当事人和承办法官对律师的敬业精神和辩护能力的肯定。
13、中国某某银行重庆市分行信贷部副总熊某受贿案,提出被告人具有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对应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被告人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的受贿事实应认定视为自首情节的意见,获得检察院法院采纳认定,减轻判处。
14、贵州省黔西南州某局局长杨某受贿案、贵州省贞丰县某局局长杨某受贿案,在已委托一名当地律师后又委托智豪律师提供专业辩护,辩护能力获得肯定,被告人获得轻判。
15、重庆市某大型国有企业董事长彭某受贿案,涉案金额500多万元,提出被告人在未被采取调查措施以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与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不对应的事实,应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立功情节,减轻处罚。
16、另代理辩护的唐某“存款回报金”受贿案、重庆市某区国有企业“债券发行”受贿案、重庆市某市级医院药剂科科长受贿案、重庆市某区规划局局长受贿案、重庆市某区征地办工作人员贪污案、重庆市某县政府投资公司副总受贿案、重庆市某区级医院内科主任受贿案、陈某村支书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等,专业素养、敬业精神、服务态度获得当事人委托人称赞。
【参与代理辩护的涉黑恶犯罪类案件及其他大案要案】
1、重庆市“最大”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明亮犯罪集团系列案。
2、重庆市长寿区李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系列案。
3、重庆市大足区王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成功洗“黑”。
4、重庆市巴南区王某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5、四川省绵阳市胡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系列案。
6、四川省资阳市冯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7、贵州省安顺市朱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8、湖北省恩施州向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犯罪集团案。
9、山东省巨野县胡某等16人涉嫌社保诈骗案。
10、四川省广元市建市以来最大的唐某等数十人制造贩卖毒品(500公斤)案。
11、重庆市南川区杨某等5人贩卖毒品(60公斤)案。
12、重庆市沙坪坝区唐某等6人制造毒品(125公斤)案。
13、重庆市南岸区马某等38人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1•5亿元)案。
15、重庆市两江新区李某等二十余人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3亿元)案。
16、重庆市彭水县陈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茅台系列酒)的商品罪(涉案金额上千万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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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常年笔耕不辍,已完成理论实务文章数十篇,坚持“专业素养为先,优质服务为重,正义良知为本,毫厘必争为品”的信念,发扬“智者无畏、辩冤白谤”的精神,为我的当事人和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不懈努力!】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相信我没错!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