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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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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每案必议:程某诈骗罪、鲁某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葛某贩卖毒品罪等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92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92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6月2日14时至18时00分,历时四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五例。
 
案件一:程某涉嫌犯诈骗罪
基本案情:程某被控伙同他人在网上招募“键盘手”冒充都市白领女性,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以交友为名将网友诱骗至指定咖啡店内,哄骗被害人高价消费该咖啡店的低档红酒、饮料,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首先,被害人出于种种原因,对高额消费行为存在默认,被害人对支付财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预见性。其次,虽然被害人对见面、喝酒的目的存在认识错误,但是对于花钱消费并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也就是说虽然对交友行为存在错误认识,但被害人对处分财产的范围、种类具有认识。也就是说对于处分财物的行为,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最后,经营者拥有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自由定价,特别是在酒吧这种特殊的高消费场所,在酒水价格中还包括其他附加服务费用,因此往往很难认定其酒水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如果消费者不询问价格而是直接选择消费,实际上是对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放弃,那么,引诱他人高消费的行为只能算作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认可的同时,所内律师团队也建议承办律师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为其从涉案金额方面做罪轻辩护,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案件二:鲁某某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基本案情:鲁某某被控利用职务在政府补偿事务中为他人虚增面积,致使他人多取得了补偿款,鲁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鲁某某在开展征地补偿过程中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十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滥用职权罪的定罪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也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鲁某某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所内律师团队在进一步了解案情后,同时也提醒承办律师本案有改变罪名的可能,建议承办律师就定性方面进一步丰富辩护思路。
 
案件三:葛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葛某于2017年3月于重庆一小区房间内,贩卖三千余克麻古给他人,行为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存在的犯意引诱问题提请律师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有无犯罪倾向、犯罪意图以及诱惑者在犯罪实施中所起的作用,诱惑侦查可以划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犯意诱发型”是指诱惑者对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付诸实施;“机会提供型”是指被诱惑者已有犯罪倾向及意图,诱惑者只是强化其固有的犯罪意图,促使其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就此问题,所内律师团队在对本案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研讨后,建议承办律师就特情介入与特情引诱的问题进一步丰富辩护思路。此外,承办律师还就认罪认罚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所内律师也就亲办的认罪认罚案件为承办律师丰富了辩护思路。
 
案件四:张某某贩卖毒品罪
本案基本案情及讨论内容应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
 
案件五:施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施某某在2017年年初开始伙同他人租赁拆迁房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活动,并从赌资中抽头渔利。行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施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施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其在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从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来看,施某某在开设赌场的活动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承办律师提出,尽管因部分被告人不签具结书检察院不起动认罪认罚程序,因此法院也以此理由拒绝起动认罪、认罚程序,但可以对施某某参照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从宽量刑。此外,承办律师还对施某某的品格证据进行了收集,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对其判处缓刑也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所内律师团队也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了充分的认同。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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