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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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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官员被抓获到案也能减轻,受贿600万轻判8年


官员被抓获到案也能减轻,受贿600万轻判8年
案情简介:处级干部在办公室被纪委带走,系被动到案,表面上看并不具备典型自首情节。张家豪律师团队从立案线索与到案经过中找到关键突破口,成功论证其构成自首,在受贿金额600万元的情况下,最终轻判8年。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家豪主任,纪委通知我们缴纳的600万的赃款,我们砸锅卖铁凑齐了。那边说他态度好,能争取宽大处理,这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我们退了,最多判个几年就能出来了?”电话那头,家属的声音里透着一丝小心翼翼的期盼。
现实,远比想象的要残酷得多。
电话这头,我深深地叹了口气:“李老师,受贿罪的红线卡得很死,受贿300万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600万的金额,法定的起步刑期,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家属愣住了,疑惑地说:“十年?那交钱也是十年,不交钱也是十年?我们明明已经老实配合了还要牢底坐穿,这让我们怎么承受得住啊……”
我作为常年深耕职务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几乎每天都在经历这样怀揣希望却又被浇灭的对话。在接待全国各地家属时,我发现大家最容易陷入一种认知误区:以为只要砸锅卖铁把几百万的赃款全部退清,只要当事人在里面态度端正、老实交代,就能换来纪委监委的“宽大处理”,法院最后顶多也就判个三五年。
很多人天真地把严肃的职务犯罪,当成了简单的“破财免灾”。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受贿金额一旦突破300万,就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生死线”。光靠“退钱积极”和“认错态度好”,法官最多只能在“十年以上”这个沉重的量刑区间里,酌情给你少判几个月。它根本无法跨越十年这座大山,更不可能成为法定的降档减轻情节。
如果不去深挖案件的程序硬伤、事实硬伤,交再多的退赃款,也改变不了结局。
一、绝境与生机:藏在“文书卷”里的秘密
我们跟家属在初次见面时,得知当事人(处级干部)是在单位办公室直接被带走的。
在职务犯罪辩护中,这个细节非常致命。
这意味着他失去了最关键的降档情节——“主动投案”。没有主动投案,在一般人的认知里,就绝对不可能成立“自首”。加上高达600万的受贿金额,这似乎已经成了一个足以让人绝望的事实:难道真的是铁打的10年以上?
接手案件后,我们进行了地毯式阅卷。说个题外话,很多律师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只关注“证据卷”,一门心思地去核对行贿人和受贿人的笔录是否一致,寻找言词证据中的矛盾。遗憾的是,这个案子从言词证据上看,当事人的口供非常稳定,这600万的受贿事实他交代得清清楚楚,甚至连受贿的时间、地点、金额,都与行贿人的证言严丝合缝。
如果只看口供,这个案子确实是死局。
但我的辩护习惯是:看材料,绝不能只看实体证据和口供,必须要同时紧盯“文书卷”,特别是核心的《立案审批表》——其客观记录了纪委监委最初对该名干部进行初核、立案、甚至采取留置措施时,手里到底掌握了哪一条具体的线索。换言之,它才是整个案件启动的“源头”。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拿着放大镜去审查这个源头:办案机关当初抓人的理由,在历经数月的调查后,最终到底成不成立?如果抓人线索最终被查否了,那么当事人在留置室里交代的另外这几百万的涉案金额,在法律上又该如何定性?
于是,我们将《立案审批表》和移送审查起诉的《起诉意见书》并排铺在桌面上,逐字逐句地进行交叉比对。
不对劲!
《立案审批表》显示,纪委最初是掌握了他收受某工程老板的受贿线索,经过初核后,才据此决定对他采取留置措施的。然而,在最终的《起诉意见书》里,关于这笔受贿指控,却凭空消失了!
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前期作为“抓人理由”和“留置依据”的线索,经过调查,查否了!而最终定案的这600万受贿事实,全部都是纪委前期根本没有掌握的,都是当事人在留置室里,自己一笔一笔主动交代出来的!
在刑法上,这绝对不叫一般意义上的“坦白”,这叫“特别自首”!
这是职务犯罪案件中,唯一能把“数额特别巨大”的刑期硬生生打到十年以下的一线生机。
为了夯实这一辩护基石,我们精准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第一条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本案完美契合第二种情形:抓人的线索不成立(查否),当事人交代了在此之外的600万同种受贿罪行。以自首论!
二、破局:智豪团队讨论制度的集体智慧
面对复杂的职务犯罪大案,律师个人的单打独斗极易陷入盲区,这就体现出了我们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核心底气——全所律师团队讨论制度的真正价值。
在与检察院正式交锋前,我们将这个案子提交到了智豪律所周五的全所大讨论上。在会议室里,面对所内几十位资深刑辩律师、前法官、前检察官,我们全盘托出了案卷中的疑点与初步辩护思路。
“特别自首能够成立,但是不排除检察官在量刑方面,倾向于只给‘从轻’,不给‘减轻’。”所里的一位资深合伙人一语道破了接下来的实务难点。
针对这一痛点,张家豪律师团队迅速行动,开启了高强度的类案检索。我们全面搜集了近年来重庆地区及全国各地法院的生效判决。
通过对多份判例的深度分析,我们整理出一份针对性极强的《类案检索报告》,重点比对了在受贿金额同等、甚至更高的情况下,法院如何依法适用“自首”并实现“刑期降档”。
三、交锋与亮剑
拿到“特别自首”这把破局之钥,真正的硬仗才刚刚在审查起诉阶段打响。
在检察院的会议室里,沟通的气氛专业而严肃。承办检察官认真翻阅着我们提交的厚厚的法律意见书,客观地表达了办案机关的考量:
“不可否认,你们智豪所的法律文书做得很扎实。你提的特别自首情节,我们内部开会讨论过了,可以认可。但是,这名干部涉案金额高达60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倾向于给予‘从轻’处罚,量刑建议10年有期徒刑。认罪认罚具结书你们签不签,考虑一下吧。”
不可否认,如果我们立刻点头签字,当事人就能拿到一个看似“稳妥”的10年保底,案件也能顺利办结。但这就意味着,他彻底失去了十年以下重获自由的可能。作为辩护人,在法理底线面前,不仅要有妥协的智慧,更要有坚守的勇气。
我们直视着检察官的眼睛:“如果您坚持量刑10年,对不起,这个字我们不能签。”
我们平和地阐述辩护逻辑:“检察官,我们可以探讨一个假设:如果本案不认定自首,只认定为一般的坦白,同等金额下,量刑起点是不是也是10年?”
看到检察官微微点头,我们抛出了核心的法理逻辑:“当事人全盘托出,帮监察机关查清了未掌握的几百万隐蔽事实,依法构成了‘特别自首’。如果最终的量刑建议与一般‘坦白’一样,依然是10年,那么‘自首’与‘坦白’在实体判决上的区分度该如何体现?如果自首不能带来实质性的刑期降档,是否会削弱这项制度鼓励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的立法初衷?”
紧接着,我们递上了精心准备的《类案检索报告》。这不是空洞的理论说教,而是实打实的司法大数据。报告详尽列举了近年来各地法院的生效判例,清晰地证明:只要依法认定为特别自首,即便涉案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均依法适用了“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份详实、客观且极具数据支撑的报告,最终促成了案件定性与量刑视角的重大转变。
四、尘埃落定:迟来的正义与专业的价值
经过多轮理性且深入的法理沟通与庭审辩论,结果最终降临。
检察院和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本案构成“以自首论”的情形,并依法突破了十年以上的法定刑底线,适用减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有期徒刑8年。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张家豪律师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刑事案件,拥有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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