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6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陕西省镇安县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佳苑**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安县**镇**村)。因涉嫌
抢夺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同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金店”以试戴黄金项链的名义,趁店员不备,将试戴的两条黄金项链抢走。之后,被告人肖某某将黄金项链卖予重庆市开州区“龍鳯珠宝”,获利人民币25000元。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条黄金项链价值共计人民币35094元。
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7年5月1日被告人肖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39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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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信息、指认照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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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阳某某、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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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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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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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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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0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39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泽东
检察官助理:肖鹏
2017年6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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