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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因涉嫌
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3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与杨某某(本案死者,女,殁年27岁)系夫妻关系,共同租住于重庆市大足区**街道。2016年11月6日上午,林某某因家庭琐事产生杀死杨某某后自杀的想法,进而用匕首切割、捅刺杨某某颈部、胸腹部等部位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林某某自杀未果。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左颈部大出血管离断伤、胸腹腔多脏器损伤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
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刀具等物证;
2. 110接警单等书证;
3. 证人纪某某等的证言;
4.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DNA鉴定意见书、毒化检验报告、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 勘查、辨认、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珏
检察官助理:刘晓晓
2017年3月1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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