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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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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因犯盗窃罪,1996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2003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2007年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百鹤苑”小区旁的“汀星”鲜果连锁店,趁被害人黎某某不备,使用银色金属医用镊子,从黎某某上衣口袋中扒窃到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16G)一部,后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销赃并将所得赃款挥霍。经重庆市渝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涉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70元。
2017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前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手机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蓉蓉   
检察官助理:常  歌   
2017年3月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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