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喜华,鄂州市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谢喜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注册成立黄石市××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因做广告的油漆需要汽油稀释,按规定购买散装汽油必须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批。李某为图方便,于2015年8月用自己公司的雕刻机,私刻了一枚”黄石市黄石港公安分局社区警务五大队”的印章。从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先后七次,私自开具加盖有伪造的”黄石市黄石港公安分局社区警务五大队”印章的证明文件,到中石化沈家营加油站购买散装汽油用来稀释油漆,2016年5月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查获的伪造的印章、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加盖有伪造印章的申请书等物证、书证,证人黄某、周某的证言,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以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黄石市黄石港区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李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付芬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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