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杰,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干部,中共党员,2013年11月6日任新蔡县栎城乡人民政府副乡长,2016年5月27日至今任新蔡县孙召镇党委委员,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6)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杰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杰在担任新蔡县栎城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分管安全生产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对该乡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查处违法行为,致使建筑工地工人马兴富于2016年3月17日在为该乡栎城村委栎城八组王军显建房过中坠楼死亡。检察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刘杰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栎城乡人民政府证明、中共新蔡县委县织部(2013)54号、(2016)70号文件、到案经过、本院2016年10月14日(2016)豫1729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证人卢某1、李某、段某、卢某2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新)公(刑)鉴(法医)字(2016)04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新蔡县栎城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杰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情节较,又能悔罪,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杰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海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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