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1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军,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6)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炳坤、代理检察员刘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12月15日至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曾×任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财政所所长期间,未按照岗位职责、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政所的财务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使财政所零户统管办公室资金会计刘×1(另案处理)利用财政所的监管漏洞,通过私自开具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以及网银转账不入账的手段,非法占有财政所零户统管办公室账户和粮食直补账户内资金共计人民币5368180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曾×被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对被告人曾×依法惩处。
被告人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曾×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5日至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曾×任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财政所所长期间,未按照岗位职责、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政所的财务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使财政所零户统管办公室资金会计刘×1(已判刑)利用财政所的监管漏洞,通过私自开具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以及网银转账不入账的手段,非法占有财政所零户统管办公室账户和粮食直补账户内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曾×被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曾×的供述,证人刘×1、刘×2、尤×、杨×、温×、李×、康×等人的证言,周口店镇财政所所长的岗位职责以及内控制度,会计工作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粮食直补账户明细,刑事判决书,干部任免表及任职文件,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犯有玩忽职守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曾×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董杰
人民陪审员任建民
人民陪审员翟友林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琳琳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