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如何认定本罪的法律与道德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1-31
中国古代法就有礼法融合,法律思想儒家化的特征,周公制礼使得“亲亲”“尊尊”的礼治思想影响深远,也由此使得法律与道德关系紧紧联系,密不可分。出礼则入刑,在当时可谓是融会到法的最本质理论当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的逐步加深,才使得礼法开始慢慢分离,礼就成了所谓的道德,而法,也逐渐独立出来。但是不得否认,法律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利益的,所以对于社会上那些严重违反道德,而仅靠道德舆论又解决不了的难题,法律就不得不对其进行规制。故此,法律与道德虽是不同的规范体系,但是其中仍然是有着联系的,无论何时,法律都必须要以道德为一定基础,对于道德上社会大众深恶痛恨而仅靠道德的方法又无可奈何的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但是为了避免一些私人的内部的于外无害靠道德就可以规范的事宜被法律所干涉,法律是必须有所限制的,这在立法的时候必须得以考虑。
耶林曾感叹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3]由这话也可得出如何界定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是至关重要的,对于聚众淫乱罪而言,已经存在于我国刑法当中,可见设立这一罪名的时候确实处于聚众淫乱行为该要被刑法所规制的时候,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在当时是显而易见的,即在那时聚众淫乱行为已经不是仅仅道德就可以制约的,但是此时此刻,是否还有那一必要,这又值得细细分析了。
对于聚众淫乱罪,有学者认为,那些在比较隐蔽的场合进行淫乱活动的,由于其行为完全是出于行为人自愿,并没有对其它人和社会造成直接的影响和危害,应该属于私人道德范畴,从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自由、防止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过度侵入公民私人生活的目的出发,法律不应该干涉此种淫乱行为,应该由社会给予道德上的评价。 就法律与道德关系来讲,在私下的隐秘进行的危害不大的淫乱活动,确实更多的应该予以道德上的评判,但是一切评断犯罪与否的标准都必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我国目前的阶段,思想方面确实开放了不少,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觉得聚众淫乱应该是道德予以评判,但是在没有经过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不能得出支持废除聚众淫乱罪的观点占主流观点的说法。对于聚众淫乱这一行为,此时此刻,仅仅靠道德的约束远远不够,对于没有了法律约束仅靠道德来规范这一行为的场景是不可想象的,因为道德能否发挥出效用是不可知的。简而言之,就是说这一问题,游走在道德与法律的边缘,理论上而言,是可以用道德来衡量的,但要预防和解决这一问题,还必须找寻出恰当的方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目前还不能废除这一罪名,鉴于严谨性,必须根据合理的论断、充分的调研,在找寻到恰当方法时,才能废除这一罪名。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