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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黄某某犯强奸罪,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52年11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8月1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志丹,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于201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期间因证据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成贵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志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村民胡某某家送户口本及人口普查数据表时,见胡某某一人在家,便心生邪念伸手摸胡某某胸部及阴部,遭胡某某斥责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胡某推至卧室,将其往床上按时被胡某某用脚蹬开,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将胡某某按在床上,致使胡某某腰部碰伤,被告人黄某某将胡某某的裤子脱至小腿处并脱掉自己的裤子,欲对胡某强奸,由于胡某极力反抗,被告人黄某某的生殖器未插进胡某某生殖器内时即射精,被告人黄某某随即离开现场。
 
随后胡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信,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XXX、XXX、XXX、XXX、XXX、XXX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黄某某供述;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汉中市公安局DNA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对胡某某强行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所犯强奸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对黄某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构成要件,是犯罪未遂。
 
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减轻处罚。
 
辩护人徐志丹认为对被告人黄某某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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