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单某某,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于是江苏省东海县,汉族,无职业,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抓获,2017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
看守所。
辩护人夏玉娟、耿宝航,辽宁普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8]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某及辩护人耿宝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被告人单某某制作宿州亿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运营的《不朽之城》网络游戏外挂软件,将其命名为“超级玛丽”。
经电子勘验,“超级玛丽”程序通过侵入、非法控制“不朽之城”游戏服务器系统,实现游戏内未提供功能,使游戏内物品大量产出,供大于求,使游戏内物品快速贬值,极度破坏游戏生态平衡。
被告人单某某通过QQ群将“超级玛丽”游戏外挂对外进行销售,外挂服务器内共有交易数据149条,其中周卡数据83条,月卡数据64条,季卡数据2条,违法所得人民币1375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三款 的规定,对被告人单某某应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处罚。
被告人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并非明知故犯,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愿意主动退赃并交纳罚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单某某制作宿州亿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运营的《不朽之城》网络游戏外挂软件,将其命名为“超级玛丽”。
经电子勘验,“超级玛丽”程序通过侵入、非法控制“不朽之城”游戏服务器系统,实现游戏内未提供功能,使游戏内物品大量产出,供大于求,使游戏内物品快速贬值,极度破坏游戏生态平衡。
被告人单某某通过QQ群将“超级玛丽”游戏外挂对外进行销售,外挂服务器内共有交易数据149条,其中周卡数据83条,月卡数据64条,季卡数据2条,违法所得人民币137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单某某兼容机一部、工商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单某某本人身份证一份。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17年12月15日,宿州亿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工作人员到沈某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报案称,在日常维护过程中,发现一种叫“超级玛丽”的游戏外挂致使各项数据下滑十分严重。
截止2017年12月8日,共给该公司造成3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2017年12月2日19时,沈河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江苏省宿迁市城区古城街道新园小区二期209栋408室将涉嫌提供侵入控制计算机系统工具的犯罪嫌疑人单某某抓获。
3、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4、报案材料、游戏在线人数及流水,证实QQ33×××96销售游戏外挂,篡改游戏数据,破坏游戏生态平衡,游戏内产出暴增,快速减少游戏寿命,付费功能无人付费,充值急速下滑,PVP玩法无人参与,用户在线快速下降。
5、协议书、营业执照,证实芜湖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宿州亿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对《不朽之城》全国范围内的客服业务、账号、网站维护进行管理。
6、情况说明,证实买家在购买了超级玛丽外挂后,需要注册之后才能使用,根据注册的次数,收取外挂费用的交易记录可以确定获利金额。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系宿州亿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项目经理,在维护《不朽之城》网络游戏过程中,发现一种叫做“超级玛丽”的游戏外挂,致使各项数据下滑严重,后发现一个QQ号为33×××96的人有作案嫌疑。
8、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有玩家和客服举报,有人使用外挂。
发现群主为QQ33×××96的两个群卖外挂。
此外挂能使用无敌、加速、瞬移、全屏攻击等功能。
破坏游戏内经济体系,严重破坏游戏平衡,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9、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单某某卧室阳台上发现一台兼容机,在阳台单某某裤兜内发现一张工商银行卡,在卧室电脑桌上发现一部黑色360手机。
10、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黑色外壳360手机中,用微信账号×××转账记录;用支付宝账号she×××@163.com转账记录。
手机中保存有涉案相关的通信记录。
电脑桌存放外挂软件及QQ聊天记录。
超级玛丽程序通过侵入、非法控制“不朽之城”游戏服务器系统实现游戏内未提供功能,使游戏内物品大量产出,供大于求,使游戏内物品快速贬值,极度破坏游戏生态平衡。
11、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外挂服务器内共有交易数据149条,其中周卡数据83条,月卡数据64条,季卡数据2条。
12、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单某某制作的不朽之城游戏外挂软件“超级玛丽”,可以篡改游戏数据,实现在游戏内无敌、瞬间移动、移动加速、远程商店、自动射击等功能,并在QQ群进行销售,获利约6000元。
以时间充值卡的形式50元/周,150元/月的价格进行销售。
不用修改游戏本地的数据就能进入《不朽之城》,都是修改的本地数据系统的客户端执行。
13、交易记录、录像、“超级玛丽”外挂软件,证实被告人贩卖软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为他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非法获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单某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交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单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依法上交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单某某违法所得一万三千七百五十元予以追缴,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宿州亿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兼容机一台、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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