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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肖某某,又名肖某,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该县段家乡段家村六组。
农民。
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刑诉字(2011)第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放火罪,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庭审中,被告人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与师肖X原在渭南市四马路西段晓辉洗车中心打工时,由老板张XX为肖、师二人租房,同住在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车雷村五组吴XX家二楼员工宿舍。
 
2010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师XX怀疑被告人肖某某将其50元人民币拿走,遂二人发生口角。
 
后被告人肖某某为泄私愤用打火机将其员工宿舍放火烧毁,火势被群众及时扑灭。
 
经渭南市临渭区价格鉴定中心评估:烧毁财物总价值为249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张XX、师XX、吴XX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渭南市公安局综合接处警记录单,渭南市临渭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渭临价(鉴)字[2010]54号鉴定结论书,损失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情况一览表、被告人肖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肖某某的多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仅因区区小事不能正确对待,理智从事,赌气泄愤,竟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从轻处罚。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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