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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98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转逮捕。
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10月7日上午,至常熟市虞山镇南方新村一区86号0002号被害人张某的租住处,因与被害人发生情感纠纷,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将卷筒纸点燃后从窗口扔进屋内后逃离现场,致使室内桌布发生燃烧。
 
经消防大队勘查认为:从火灾发展看,如火灾得不到及时扑救,将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失。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用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常熟市虞山镇南方新村一区86号0002号被害人张某的租住处,因与被害人发生纠纷,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将卷筒纸点燃后从窗口扔进屋内后逃离现场,致使室内桌布发生燃烧。
 
经消防大队勘查认为,从火势发展看,如火灾得不到及时扑救,火势极易蔓延至整间房间乃至周边房屋,将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较大损失。
 
案发次日凌晨4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光明网吧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人任某、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聊天记录、报告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火灾态势分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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