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骗境外参与电信诈骗回国后,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认定标准与从宽处理

小周今年二十四岁,大专毕业那会儿没找到合适工作,刷短视频时看到一则招聘:“境外高薪客服,月薪两万起,包机票包吃住”。可到了地方他才傻了眼,所谓 “客服” 就是搞电诈 —— 手机、护照当场被收走,主管拿枪指着说要么按话术骗钱,要么别想活着出去。小周被迫干了四个月,中途逃跑还被打过两次。后来园区被警方端掉,他跟着其他受害人一起被解救回国,可没过多久,公安机关就以涉嫌诈骗罪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

这种情况下,家属咨询的第一句话往往是:“他是被骗过去的,也是被打的,怎么回国还要被抓?”

这个问题,这几年实在太常见了。
 

一、被骗出境,不等于刑法上的“无罪”

很多人会把 “被骗出境” 和 “被迫参与” 直接划等号,觉得既然是被骗过去的,自己就是受害人,不该担刑事责任。其实法律上这是两码事。

“被骗出境” 只说明你出国的过程有欺骗性,解释了你为什么会到境外,但不能直接否定你在境外参与诈骗的行为性质。公安办案的核心审查点是:你到了境外之后,到底有没有参与诈骗?参与了多少?主观上知不知道是诈骗?

如果确实照着话术诱导被害人转账、帮忙做技术维护、参与资金转移,那这些行为本身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被骗出境” 这个背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情考量的情节,但不能直接把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一笔勾销。

张智勇律师提醒,这里尤其要分清两种情况:一种是到了之后完全被控制、连拒绝的余地都没有,被迫参与的,才有大幅从宽甚至不认定犯罪的空间;另一种是虽然一开始被骗过去,但明知是诈骗之后反而积极上手、拿高额提成,那基本不会被认定为胁从犯,反而会按诈骗共犯处理。说白了,“被诱骗” 只有和 “被胁迫” 结合在一起,才有从宽的基础,不是只要被骗过去就一律无罪。

 
二、“被迫”能不能从宽,要看迫到什么程度

《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胁从犯

但要先讲清楚一个关键边界:胁从犯的前提,是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犯罪,只是因为系被胁迫参与,所以在处罚上大幅从宽;哪怕最终免除处罚,本质上也属于有罪认定。只有当行为人完全丧失了意志自由,连一点选择余地都没有,不参与就立刻面临生命危险,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因缺乏主观罪过,不按犯罪处理。

不是被主管骂几句、完不成业绩扣工资就算 “胁迫”。司法实践里认定胁从犯,核心看三点:第一,人身自由是不是被完全控制。护照、手机被没收,出入有人看守,逃跑就会被殴打甚至威胁生命,这才是典型的人身强制。第二,有没有拒绝或者退出的可能。如果客观上完全没得选,不参与就面临现实的人身危险,认定被胁迫的概率就大。但如果明明有机会报警、有渠道脱离,却留下来继续干还拿提成,再主张自己是被迫的,就很难被采信。第三,参与时是消极应付还是积极主动。同样是照着话术打电话,有的人能少骗就少骗,甚至暗中提醒被害人;有的人冲业绩拿提成,比谁都积极。后者哪怕人身受了一定限制,也会被认定主观恶性不小,未必能适用胁从犯的规定。

三、境外的“业绩”,怎么算到个人头上

境外电诈园区一般都有完整的话术本、业绩表、分成记录,这些最后都会成为定案证据。不同岗位,责任差别很大。

如果直接参与拨打电话、诱导被害人转账、操作诈骗后台,基本都会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参与时间长短、业绩金额多少、涉及被害人数量,都是量刑的核心依据。

如果只是在园区里做饭、打扫卫生这类纯粹的劳务性后勤工作,完全接触不到核心业务、主观上也不知道是诈骗窝点,那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但要注意,看守大门、看管人员这类工作不一样 —— 哪怕没直接打电话,只要明知是诈骗窝点还帮忙看人、维系窝点运转,本质就是给诈骗提供帮助,一样可能被追责,不能和普通后勤混为一谈。

还有个很多人忽略的点:按照当前打击跨境电诈的司法政策,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停留 30 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哪怕具体诈骗数额难以查清,也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是说没查到自己骗了多少钱,就一定没事。

另外也不是所有境外涉诈人员都定诈骗罪。比如负责维护平台、提供支付结算、做引流推广的,如果证据只能证明知道是违法犯罪,但证明确实不知道具体是诈骗,也可能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具体定什么罪,全看行为和证据。
 

四、回国后的行为,直接影响处理结果

很多时候回国之后怎么做,比在境外做了什么还影响结果。

首先是主动回国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这是法定的从宽情节,分量很重。

其次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量刑时都会酌情从宽。家属这个阶段千万别乱找人 “摆平”,更别帮忙转移、隐匿财产,反而把自己搭进去。

张智勇律师要特别提醒:如果回国之后,还接着帮境外同伙联系被害人、转移赃款、通风报信,那就不只是之前的事了。如果事前没有通谋,这些后续行为可能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等新罪名,反而会让案子更复杂,责任更重。

五、家属最容易有的几个误解

第一个:“他是被骗去的,就是受害人,不该抓。”

被骗出境和被胁迫犯罪是两回事。如果确实参与了诈骗行为、也从中获利,法律上首先是犯罪嫌疑人,再根据情节认定是胁从犯、从犯还是普通共犯。真正的被害人,是全程被强制控制、完全没实施过任何诈骗相关行为、也没拿过任何好处的人,这种情况才会依法不认定为犯罪。

第二个:“一起回来的都放了,为什么他还在里面?”

每个人的参与时长、岗位、涉案金额、获利情况、认罪态度都不一样,处理结果自然不同。有的人刚去几天就被解救,没参与核心业务;有的人干了半年还是业绩骨干,当然不能一概而论。

第三个:“只要一口咬定自己是被骗被打的,就没事。”

口供从来不是唯一证据。出入境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园区业绩表、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这些都会综合判断。刻意夸大甚至虚构被胁迫情节,反而会影响认罪态度认定,得不偿失。

六、遇到这种案子,家属该怎么办

第一步,可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刚回国被羁押,心里肯定慌,供述时容易说不清楚甚至说错话。律师会见一方面能稳定情绪,另一方面能摸清真实情况,及时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步,尽量收集能证明被诱骗、被胁迫的证据。比如当初的招聘广告、和中介的聊天记录、工资转账记录、身上的伤痕照片、就医记录、解救相关材料等等,这些都是很关键的客观证据。

第三步,如果实有违法所得,积极主动退赃退赔。主动退缴和被办案机关追缴,在量刑考量上差别很大。

第四步,对案件结果要有合理预期。按照刑法规定,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具体是减轻还是免除、能不能缓刑,要看证据、看情节、看涉案金额和社会危害。没有任何人能保证一定无罪或者一定缓刑,轻信承诺反而容易踩坑。


年境外电诈的危害大家有目共睹,国家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这是应该的。但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该把那些真正被骗出境、被胁迫裹挟、主观恶性不大的年轻人,和主动组织、带头干、积极参与的核心分子区分开。

刑法最讲主客观相一致。一个人如果真的是身不由己卷进去,参与程度有限,回国之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积极退赃,法律上本来就有从宽处理的空间。但这个空间不是理所当然就有的,要靠证据、靠辩护、靠依法去争取

像小周这样年轻人,走错了路,但也确实受过害,值得一次被认真对待的机会。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