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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空头支票抵扣欠款构成票据诈骗吗?

  • 智豪所
  • 2026-10-15

 

银行柜台递交退票支票
用空头支票抵扣欠款构成票据诈骗吗?

 

有个家属的老公是做建材生意的,给下游客户开了张八十万的转账支票,本想着月底几笔货款到账就能兑付,结果客户提前去银行提示付款,账户里余额不够,支票直接被退了。客户那边二话不说就报了警,说她老公涉嫌票据诈骗。

她特别委屈:不就是账上暂时倒不开吗?补上不就行了?怎么还能要坐牢?

开空头支票和构成票据诈骗罪,中间差着好几层门槛。不是但凡支票被退票,就能直接扣上诈骗的帽子。

一、什么是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是票据法上的概念,简单说就是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了他在付款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等到持票人去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账上没钱兑付,就会做退票处理,这张支票就是大家常说的空头支票。

这里张智勇律师要说明一点:空头支票的判断时点是付款提示时,而非出票当天。哪怕开票的时候账上资金充足,等到客户去银行兑付时账户余额不足,同样属于空头支票。

实务里出现空头支票的原因太多了:有的是企业资金周转暂时卡壳,算好了回款时间差了几天;有的是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写错了金额或者走错了账户;有的是上游欠款没收回,临时透支;当然也有的是明知账上没钱,故意开支票骗货。

原因不同,对应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二、票据诈骗罪,不是只看有没有空头支票

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常见的情形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明知是作废的票据而使用;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张智勇律师提醒注意这里的核心,不只是“签发空头支票”这个行为本身,而是“骗取财物”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务中认定这类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账户内资金不足、或者印鉴不符,仍然签发支票骗取对方财物。如果只是财务人员操作失误、银行系统到账延迟、账户被司法机关临时冻结这些客观原因导致的支票无法兑付,一般不会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说白了,只有开空头支票的目的就是骗对方的货物、服务或者资金,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想法,客观上也实施了这个行为,才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另外票据诈骗罪也是单位可以构成的罪名,如果是公司作为主体实施票据诈骗,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只是单纯资金紧张、账上暂时没钱,事后也一直在想办法筹措兑付,通常只属于票据违法行为,到不了犯罪的程度。

三、怎么判断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家属最关心的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看不见摸不着,不能凭空推定,得结合交易背景、履约能力、资金去向、事后表现综合判断。

比如,公司账上长期没什么资金,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却连续大额开支票采购货物,收到货之后立刻低价变卖、转移货款,这种情况诈骗的嫌疑就很明显。

再比如,公司确实有正常的经营业务,只是这段时间回款慢,支票被退票后第一时间就和对方协商延期、分批付款,甚至提供了其他担保,最后也兑付了大部分款项。这种情形下,通常很难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还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况:双方是合作多年的老客户,付款方式本来就是先货后款、滚动结算,某一次刚好赶上资金紧张支票被退,但双方还在正常沟通、继续履约,这种一般都按民事纠纷处理。

 

铁栅栏走廊与审讯桌

 

四、数额门槛也是入罪的硬性条件

就算行为性质有诈骗嫌疑,也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行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的不同数额门槛。

如果涉案诈骗数额不足五万元,或者虽然金额达标但情节明显轻微,一般不会按刑事案件处理,而是由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暂停签发支票权限之类。

五、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根本不是一回事

开了空头支票,首先面临的往往是行政责任。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百分之二的赔偿金。除此之外,人民银行还可能根据情节采取暂停签发支票、限制银行结算业务等管理措施,银行也会对出票人进行信用惩戒、纳入支付结算失信记录。

但行政处罚不等于刑事处罚。只有当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同时具备“骗取财物”的客观结果和“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并且数额达到标准时,才会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

实务里很多当事人一被报案,第一反应就是“我把钱还上是不是就没事了”。还钱确实是非常重要的情节,在行政处罚阶段可作为从轻情节考量,在刑事程序中也是重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如果行为本身已经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还钱不会直接就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会大幅影响最终的处理结果。

六、遇到这种情况家属该怎么做

第一,先把最基础的事实搞清楚。支票金额多少?到底是因为什么退票?是账户余额不足,还是印鉴不符、账户被冻结?退票之后有没有主动和对方协商?有没有部分兑付过?这些基本事实直接影响定性。

第二,保存好全部相关证据。包括支票存根、银行退票通知书、双方的交易合同、沟通记录、还款凭证、公司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等。这些材料对判断到底是民事纠纷、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至关重要。

第三,能兑付就尽快兑付,或者主动协商还款。如果确实只是资金周转的问题导致的空头支票,赶紧筹钱把钱付上,或者和对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拿到对方的谅解。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案件最终的定性走向。

第四,别上来就乱认罪名。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一定要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判断行为性质,围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核心做辩护。记住:签发空头支票本身确实是违法行为,但违法不等于犯罪。

一张空头支票,可能只是企业资金链暂时紧张的信号,也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工具。差别从来不在这张纸本身,而在开票人当时的主观心态,以及退票之后的应对行为。

对家属来说,遇到这种事先别慌。不是所有空头支票都会坐牢,也不是对方一报案就一定会立案。把事实捋清楚,把证据留完整,把该做的补救措施做到位,才是最要紧的。

法律上,民事违约、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是三个完全不同的层级。开一张空头支票,往往还停留在前两层;只有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了财物、数额达到标准,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

 

张智勇律师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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