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智勇律师:收取款项后未能办成请托事项的诈骗罪认定——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的分析

 

张智勇律师:收取款项后未能办成请托事项的诈骗罪认定——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的分析

做刑事辩护这些年,接待过最多的一类咨询,都绕不开同一句话:"我钱给了他,事没办成,这算不算诈骗?"很多人脑子里的逻辑特别直白:收了钱没兑现承诺,人还躲着不见,那肯定是骗钱。可司法实践里,民事违约和刑事诈骗的边界,从来不是"事有没有办成"这么简单。很多案子一审按诈骗定罪,到了二审又改判无罪,差的就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今天张智勇律师讲的这个安徽亳州的二审改判案例,就特别有代表性。案子案号是(2013)亳刑终字第 00076 号,案件此前还经历过一次发回重审,重审后的一审仍以诈骗罪判了当事人四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推翻原判,直接改判无罪。整个案子的核心争议,说白了就是:收钱帮人办公交上线,最后线路没批下来,到底是商业违约,还是刑事诈骗?

案子的来龙去脉:车买了,线没批,人被抓了

案子的当事人刘某,早些年是涡阳县一家公交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公司从设立到公交线路审批、车辆上线,基本都是他牵头跑下来的,手里也一直保管着公司的印章。后来公司内部出了变动,通过公告、电视字幕的方式解除了他的常务副总经理职务,但交接做得并不彻底,公司印章还留在刘某手里,行业里的资源和对接渠道也都在他手上。关于这枚印章的真伪,后续也成了案件的争议点之一,刘某始终主张印章是经公司同意刻制的,并非私刻。

2010 年的时候,有几个车主想入行跑公交运营,打听了一圈找到刘某。刘某还是以公交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和他们签了协议,约定每辆车收 16.5 万,负责搞定购车、入户、线路审批全套手续,保证车辆能正常上线运营。前后一共 6 个车主,凑了 99 万元交给了刘某。

收钱之后,刘某没把钱揣起来就完事。他带着车主代表专门跑到客车生产厂家,实打实订了 6 辆公交车,车款直接从收的费用里支出;车提回来之后,又用手里保管的公司公章,把 6 辆车全部登记到了公交公司名下。前面的流程走得都很顺,偏偏卡到了最后一步 —— 新线路的审批始终没批下来,车最终没能正式上线运营。

钱花了,车买了,却跑不了运营,车主们接受不了,认为刘某从一开始就是设局骗钱,直接报了案。

一审定罪:隐瞒身份 + 事没办成 = 诈骗?

这个案子其实走了两轮一审程序。第一次一审判决后,因事实不清被中院发回重审;重审之后,一审法院仍然认定刘某构成诈骗罪。一审的定罪逻辑其实特别符合大众的朴素认知:你明明已经被公司免职了,还瞒着身份以公司负责人的名义签合同收钱;明明线路还没审批下来,就打包票能上线运营,还在中间赚差价,这不就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吗?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刘某骗取的是其中 6 万余元的差价款项,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本质上就是典型的结果倒推:事没办成,你又隐瞒了真实身份,那你就是诈骗

拿到判决刘某不服,再次提起了上诉。不少人当时都觉得,事实清楚、钱款也实际交付了,事又没办成,上诉大概率还是维持原判。可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时候,没有顺着"没办成 = 诈骗"的惯性往下走,而是把整个签约、履约的过程拆碎了逐节看,最后得出了完全不一样的结论。

二审改判无罪:不能用结果倒推主观故意

二审改判无罪的核心理由,总结下来就是: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诈骗的定罪标准。不是说刘某的行为完全没有瑕疵,而是刑事定罪要讲证据、讲构成要件,不能单靠一个失败的结果就定性

有真实的履约动作,就不是空手套白狼

很多典型的诈骗案,都是收了钱就失联,钱款要么拿去挥霍还债,要么直接转移,半分实事都不干。但这个案子里,刘某收了 99 万之后,核心的履约动作基本都落地了:订车、付款、上牌入户,每一步都有实据,6 辆车实实在在落在了公交公司名下,不是凭空画饼。法院也特意提到,刘某一直在为车辆上线协调推进,不是收了钱就躺平不管。哪怕最后线路没批成,也不能否认他实际投入资金、推进履约的事实。有真实的履约投入,和那种纯靠话术骗钱的行为,本质上就不是一回事。

不能用事后的失败,倒推事前就明知办不成

一审认定诈骗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刘某已经被免职,没资格再办线路审批,所以他从一开始就是骗人。但二审法院没认这个逻辑。法院认为,刘某此前就是公司的核心负责人,公交公司的设立、之前的多条线路上线都是他一手经办的,业务熟、资源也有,手里还握着公司公章,客观上确实有继续推进业务的条件。结合他后面真金白银买车、办手续的一系列行为,足以说明他主观上是想把这件事办成的。

不能因为最后线路没批下来,就反过来说他从签合同那天起,就知道肯定办不成。商业合作里,很多事本身就有办成办不成两种可能,有没有能力、有没有意愿办成,和最后有没有办成,是两码事。把客观上的履约失败,直接等同于主观上的诈骗故意,是典型的结果倒推,不符合刑事定罪的逻辑。

赚差价是正常商业行为,不等于非法占有

一审判决里,把刘某赚取差价也当成了诈骗的佐证,最终认定的诈骗金额也正是这 6 万余元的差价。但二审法院说得很明白:民商事交易里,赚差价、拿利润,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几乎所有中介、代办类的合作,本质都是靠提供服务赚取利润,不能因为对方赚了钱,就说这是非法占有。更何况整个业务尚未最终结算,购车、入户、协调审批都有实际成本支出,没对账清算就直接把差价认定为诈骗金额,于法无据。正常的商业利润,和刑法里的非法占有,完全是两个概念。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也是法院考量的重点:履约出问题之后,刘某提出过回购车辆的方案,也实际回购了部分车主的车辆。也就是说,他不是想把损失全甩给车主,而是愿意承担责任、兜底风险。有这样的兜底行为,更难认定他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必须划清的边界:刑事无罪,不等于民事无责

说到这儿必须把边界讲透:二审改判无罪,不等于刘某的行为完全合法、一点问题都没有。他在已经被公司免职的情况下,还以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对外签协议,隐瞒了身份变动的事实,这在民事上属于不诚信,甚至可能构成民事欺诈。车主们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款项、赔偿损失,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一点都跑不了。

刑事无罪和民事有责,从来都不冲突。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定罪的标准更高,必须要证明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抱着非法占有的目的,纯靠虚构事实骗钱。如果只是隐瞒了部分情况、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和动作,最后因为政策、审批这些客观原因没办成,那该走民事走民事,不该动用刑法来兜底。

实务里很多人容易走两个极端:要么觉得事没办成就是诈骗,死磕着非要刑事立案不可;要么觉得只要我做了点事,就绝对不算诈骗。这两种想法都不对。区分的关键,从来不是最终结果,而是整个过程:你是真的在全力办事,还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办?钱是真的投到项目里了,还是揣进自己腰包挥霍了?出问题之后是想办法补救承担责任,还是跑路失联甩锅?就像这个案子,如果刘某收了 99 万,根本没去订车,全拿去自己花了,那哪怕他说破天想办事,也难逃诈骗的认定。反过来,他把大部分钱都投进了约定的事项里,也一直在推进,只是最后一步没成,那就不该按犯罪来算。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收了钱、事没办成,就一定是诈骗吗?这份判决给出的答案很明确:不一定。

对出钱办事的人来说,遇到履约失败先别急着扣诈骗的帽子,先搞清楚钱花在哪了、对方有没有真的办事,选对维权路径比死磕刑事更高效;对被质疑的一方来说,也别觉得只要有过履约动作就高枕无忧,隐瞒真相、出问题不补救,一样可能踩到刑事红线。

商业交易本来就有赢有亏,法律会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不会把正常的商业风险,随便变成刑事犯罪。守住罪与非罪的边界,既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尊重,也是对每个当事人的公平。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