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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前抢建违建多拿补偿,算不算诈骗?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26-09-10

前段时间有个家属拎着判决书复印件来咨询。他弟弟家在城郊赶上老宅拆迁,听说补偿按面积算,就在自家院子里抢盖了两间铁皮棚。结果补偿款拿到手不到半年,人就因涉嫌诈骗罪被带走了。他特别不服气:村里这么干的又不止他一个,怎么别人都没事,偏到他这儿就成诈骗了?

答案其实没那么玄乎:同样是抢建违建拿补偿,够不够成犯罪,关键看这笔拆迁补偿款,到底是怎么 “骗” 出来的。

一、先别急着把 “违建” 和 “诈骗” 画等号

很多人一听见 “违建领补偿”,下意识就觉得是骗国家的钱。但在法律上,违建归违建,诈骗归诈骗,根本是两码事。

违建是行政法层面的问题。房子没批手续、超了面积、临时搭盖,行政机关可以认定成违法建筑,少补、不补甚至责令拆除。但只要征收部门是按自己的政策和测量结果把钱发下去的,被拆迁人领了这笔钱,未必就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罪名,它的逻辑链条很清晰: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放到拆迁场景里,核心就是被拆迁人有没有用虚假手段,让征收部门错误地把本不该给的补偿款发了下来。

张智勇律师提醒,诈骗罪在这里保护的不是违建本身 —— 违建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它保护的是征收部门支出的公共财产,也就是国家和集体的资金。如果具体经办的人、或者有审批权的人,明明知道是抢建的还按面积给钱,那从根上就不存在 “错误认识”,诈骗罪的第一个要件就不成立。
 

二、判诈骗的案子,通常都卡在两个地方

一个是 “错误认识”,一个是 “非法占有目的”。

什么叫错误认识?说白了就是被拆迁人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让征收部门误以为这房子是合法的、应当纳入补偿范围的。常见的手段比如:在征收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把临时搭的棚子伪装成正常住房,伪造建房批文、买卖合同,或者虚报建筑面积、户口人数。如果征收部门确实被这些虚假材料骗了,按照错误的认定发了补偿款,那错误认识这个要件就成立了。

但光有欺骗行为还不够,还得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说得直白点,就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合法拿这笔钱,纯粹是想把国家的补偿款套进自己口袋。

怎么判断?实务里一般看几个细节:抢建是不是发生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房子有没有实际使用功能,还是纯为了套补偿临时搭的空架子;建房成本是不是明显低于补偿标准,盖房子就是为了赚差价;拿到补偿款后有没有快速转移、挥霍,甚至直接失联;有没有组织多人配合造假。这些情节越全,定罪的风险就越高。

三、时间节点,往往是定性的分水岭

同样是加盖房子,时间点不一样,性质可能天差地别。

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加盖的房屋,哪怕没批手续、哪怕超了面积,通常只能说明被拆迁人对政策有预期,或者就是普通的违建行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他在公告发布后,故意就房屋性质向征收部门撒谎,一般不宜直接认定为诈骗。

但公告发布之后,特别是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已经发布暂停新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的通知,征收部门也入户调查过、明确告知过不能再建了,还突击抢建的,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主观上明知故犯。这时候再用虚假材料去申领补偿,刑事风险一下就上去了。

所以家属碰到这种事,先别纠结 “别人怎么没事”,先把这几个时间点问清楚:房子到底是哪天盖的?征收公告是哪天发的?有没有收到过暂停新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的通知?时间线捋顺了,定性基本就有方向了。

 

四、行政机关知不知情,影响特别大

这一点很多家属常常忽略。诈骗罪管的是 “骗”,前提是对方被骗了。如果征收部门本来就心知肚明,那也就谈不上骗。

如果具体经办人员、或者有审批决定权的人,明明知道房子是抢建的,但为了推进拆迁进度、完成签约任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默认按面积给钱,那就很难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 “错误认识”。实务里不少判无罪的案子,核心依据就是证据显示征收方对房屋的真实情况完全知情。

还有一种常见情况:当地补偿政策本身就是 “一刀切”,只要量出来面积就给钱,不问房屋来源、不问有没有手续。这种情形下,被拆迁人虽然客观上拿了不该拿的钱,但征收部门并不是因为虚假信息才作出的错误决定,也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种情况最多是行政追缴、责令退还多领的款项,征收部门也可以依法撤销原补偿决定、重新核算补偿金额,或者通过民事途径按不当得利处理,一般上升不到刑事犯罪。当然,要是被拆迁人自己对补偿核算有异议,也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主张权利,不是只能被动接受结果。

五、家属遇到这种事该怎么办

先别慌,也别自己先就把案子定性成 “铁定诈骗”。可以先从这几个方向整理材料:

第一,房屋到底是什么时候建的。有没有建房时的照片、视频,买建材的收据、凭证,邻居的证人证言。这些既能证明房屋的形成时间,也能侧面证明有没有突击抢建的主观故意。

第二,征收公告和暂停新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的通知是什么时候发布的。如果被拆迁人在公告发布前就已经建成了,或者从来没收到过这份通知,那案件的定性就得重新考量。

第三,行政机关是否知情。征收过程中有没有工作人员入户查看的记录、谈话笔录、会议纪要,有没有证据显示对方明知道房屋真实情况仍然同意补偿。

第四,补偿款的计算依据。是单纯按面积一刀切,还是按合法产权面积、区分房屋性质来补偿。计算依据不一样,对 “错误认识” 的认定影响非常大。

把这些材料整理清楚,再交给律师判断是走无罪辩护、罪轻辩护,还是争取退赃后从轻处理。很多案子最可惜的,就是家属一开始就先入为主,觉得反正已经是诈骗了,结果错过了最好的辩护窗口。

抢建违建领拆迁补偿款,从来不是 “一抓就有罪” 的事。刑法管的是 “骗”,行政法管的是 “违”。如果征收部门没有被骗,或者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能把行政违法、民事纠纷硬生生拔高成诈骗罪。

对家属来说,与其纠结 “为什么别人没事”,不如先把时间线、证据链和政策依据摸清楚。法律的边界,从来都藏在这些细节里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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